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初探
——以安徽省怀宁县为例

2014-09-10 01:38黄胜兵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 2014年23期
关键词:怀宁县经营主体

黄胜兵

(安徽省怀宁县委党校,安徽 怀宁 246121)

1990年邓小平在论述我国农业要经过“两次飞跃”才能实现现代化时,就曾指出“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1]。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在论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时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等规模经营主体”。近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多次提出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

安徽省怀宁县坚持以工业化理念抓农业,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催生出一大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

1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点

1.1 数量快速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怀宁县共有专业大户1734户,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681户,从事水产业的有896户,从事畜牧业的有157户(《怀宁统计年鉴》,2008~2013年)。

如图1所示,2009~2013年各类大户数量呈稳定增长趋势,尤其是2011年后增长幅度较大。除此以外,其他大型农业组织也发展迅速。截止2013年底,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01家,家庭农场138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1个,获批在建1个,市级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5个(《怀宁统计年鉴》,2008~2013年)。

图1 安徽省怀宁县2009~2013年新型经营主体增长变化曲线图

1.2 经营领域全面拓展

从产业领域看,既有从事粮食、油料、棉花等传统种植业的,也有从事养鸽、养鸡、养猪、养牛、养鱼和黄鳝等规模养殖业的,还有从事茶叶、水果、蚕桑、食用菌、中药材、蓝莓等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结构的多样化,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从服务领域看,拥有农机服务合作社18家、信用合作社12家、农技服务合作社7家,还有提供生产资料购买、技术指导、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的专业组织,基本覆盖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

1.3 规模效应初步凸显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经营2hm2土地以上的达873户,经营总面积约7800hm2。截止2013年底,全县蓝莓种植400hm2,中药材种植253hm2,其他特色农产品种植约467hm2。建成23000hm2水稻核心示范区和11个国家级万亩高产创建示范片。全县规模耕地流转比例达37.6%。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家,营销收入达74亿元(《怀宁统计年鉴》,2008~2013年)。

1.4 质量效应不断提高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90%以上由农民自己创办,加盟社员、会员达1.6万人,带动农户4万户左右。省级平山现代农业示范区和怀宁县粮油加工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获得认定,独秀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园区获准建设,洪铺东圩和金拱白莲圩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不断转型升级。稼仙米业集团在四板市场成功上市,绿头鸭养殖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验收,张晓毛食品、科林木业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获认证18个。

2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怀宁县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但总体数量偏少,实力不强,辐射带动能力较弱,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和管理还面临诸多瓶颈与难题,亟需研究和破解。

2.1 组织化程度不高

长期以来,由于受耕地政策敏感性和复杂性的影响,一些潜在发展大户对经营持谨慎态度。相关部门也没出台系统的专项扶持政策。“一乡一品、一村一特色”的优势未形成,现代农业产业化未集群,经营水平层次低,产业链短,农产品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健全的市场信息网络尚未形成。

2.2 规模耕地难流转

近年来,土地的稀缺性不断显现。一是农民惜租,土地流出户少,有时还有农户临时毁约情况发生,土地流转困难,新型经营主体难以扩大生产规模,徐志刚等[2]指出,农民之间的社会信任以及很大程度上受其影响的农民合作意愿和能力对农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二是土地集中连片难,流转的土地往往交通不便、基础条件较差,“零碎插花”不集中;三是流转价格上涨快,受物价和高收益农业项目刺激,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目前普遍在6000元/hm2,城郊则在9000元/hm2元以上。流转价格上涨,加之不能占有国家给农户分摊在田地上的补贴,新型经营主体成本压力加大。

2.3 要素供给难保障

新型经营主体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资金需求较大,多数主体实力不强,加之固定资产不多,大部分投入无法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制约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发展设施农业。目前农村金融政策与农业对金融的需求存在偏差,新型经营主体难以获得融资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标准太低,而且偿付不够及时、不够充分,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新型经营主体需要雇工,但目前农业劳动力的年龄集中在50~70岁之间,难以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不能有效使用农业机械,现代农民、职业农民十分短缺。

2.4 服务措施难配套

目前全县还没形成完善的耕地流转服务管理体系,耕地流转合同期限较短,有的仅3~5年,导致新型经营主体对修建水利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长期发展的项目不敢也不愿多投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局部改善但总体恶化的局面难以改变。由于新型经营主体更换频繁,经营者彼此之间、与农户之间也容易产生纠纷,加上历史原因形成的耕地“一户三五亩,散落六七块”,规模经营土地整理的难度和成本较高,而政府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一般规模较大,新型经营主体很难从中受益。

3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对策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培育、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要以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加快形成以承包农户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增强农业发展活力和动力。

3.1 加大引导扶持力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农业合作组织的形成并非仅仅由农户单一力量的推动,其他部门如涉农企业、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主体也是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创建的重要力量[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均要制定培育发展规划,出台强有力的扶持政策,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尤其要结合怀宁县农产品“三品+一品”(品种多、品质高、品味好,但品牌不够响)的实际,加大品牌培育扶持力度,对获得驰名商标、名牌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给予重奖补助。同时,加大对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的梳理、整合力度,提高农业扶持政策效率。

3.2 加快要素改革步伐

进一步赋予新型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将农产品加工和仓储、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等与农业产业紧密相关的用地视同农业用地,采取灵活政策,予以优先支持。据统计,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支出的仅占40%左右[4]。财政、金融部门应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在贷款额度、担保抵押、利率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加快农民信用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以缓解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3.3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应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为供求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逐步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双方的价格协调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促进流转关系稳定和土地连片集中;进一步完善农民社保体系,解决离土农民的后顾之忧,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3.4 优化农村创业环境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求,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成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高度重视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深入到各类经营主体中,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切实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培训,着力打造农村职业经理人入伍,加快培育职业农民,不断提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自我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徐志刚,张森,邓衡山,等.社会信任:组织产生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来自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J].中国软科学,2011,(1):47-58.

[3]刘婷.不同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路径探析——基于ANT视角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2):16-24.

[4]苏明.国家财政“三农”支持政策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流通经济,2009,(1):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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