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漏掉拆迁公司背后的雇主责任

2014-09-21 22:59吴元中
公务员文萃 2014年7期
关键词:公权力委托建筑物

吴元中

近日,因九江市庐山区虞河乡山湖村万先生不同意拆迁公司的补偿条件,一群年轻人冲进他家,对他们全家人进行毒打。虞河乡政府回应称,打人者系拆迁公司的人,他们是庐山区房管局委托的,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在对拆迁公司的施暴者与负责人追究责任之外,让人不得不思考:像庐山区房管局这样,把包括强占建筑物的行为也随着拆除活动一块委托出去,而不直接参与非法活动的策划和其他幕后工作,甚至还可能“告诫”拆迁公司不要采取非法方式强拆,是不是就没有责任?

其实这显然也是摆脱不了的。毕竟,与属于民事活动的单纯拆迁业务不同,无论是对合法建筑物的征收还是对违章建筑的拆除,都是一种强制性公权力活动,是属于相关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私人与非公权力组织是无权实施的。为避免强权的滥用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国家和法律对强制性权力活动与手段是进行严格规范和配备的。即使像房管局这样的行政机构也往往不拥有强制拆除手段和措施。这也根本决定了,正当的拆迁活动应当是拆迁权人通过权力行为把建筑物征收完毕或占取后,再交由拆迁公司实施拆迁,而不是直接让其从被拆迁人手里强夺强拆,不能将其运用强力占取拆迁标的的权力活动也委托给拆迁公司。

在国家与政府存在的情况下,他们是唯一的暴力垄断者。任何委托暴力活动的行为,都与国家垄断暴力的根本宗旨相违背,必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委托人必须为其非法委托行为负责,承担委托活动中的事故责任。所以,庐山区房管局必须为其非法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只有追究非法拆迁人背后的雇主责任,才能使本就是出于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担当起职责,才会有效遏制当前频频发生的暴力征收拆迁事件。而且,依法执法本就是行政机关的天然职责,他们也应当不辜负人民期望。如果不通过严格追责刹住这种征收机关或处罚机构自己不履行职责而将其非法委托的不正之风,必然在造就非法暴力组织为害社会的同时,也使行政机关自己失去公信力。

(摘自《法治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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