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是“否决”类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物理产出

2014-09-22 00:01姚轩鸽
学习博览 2014年4期
关键词:汽车尾气惩戒燃煤

姚轩鸽

当四分之一国土沦陷在雾霾之中,稍有一点常识和独立判断能力的个体,都不会将其真正的元凶,锁定为哪一个具体的要素。

燃煤、土壤尘、二次无机气溶胶、工业污染、汽车尾气、垃圾焚烧与生物质燃烧,这不过是雾霾的大面积持续发生的具体的物理原因,真正的终极原因,是因为我们社会治理体系中“否决”类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

燃煤形成的污染,建筑制造的土壤尘,汽车尾气,垃圾焚烧及生物质燃烧造成的污染,等等,都会加剧雾霾的损害,但你却不必为此支付成本。正因如此,就需要另一种力量来制定标准,主持公道。这种职能,通常就由政府或第三方组织来承担,以便随时阻止或叫停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

这种叫停或纠正行为,本身是政府的职能,是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果政府的这一职能缺位就意味着政府失职,意味着政府本应提供的“否决”类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要保证政府履行这种职责,必要的惩戒机制必须健全,即有力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否决”机制不可或缺。

对于雾霾制造者的行为,政府负有第一责任,一旦政府失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甚至纵容,就应該有一种“否决”的力量对其进行惩戒。遗憾的是,当下中国最紧缺的就是此类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

要彻底根治雾霾,减少其存量,遏制其增量,唯有优化问责机制,在加强否决类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下功夫或可有效。

(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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