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WTO时代中国反倾销的法律制度构建

2014-09-28 02:23李凤南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16期
关键词:条例法律

李凤南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6)

论后WTO时代中国反倾销的法律制度构建

李凤南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6)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外商品在中国的倾销越来越频繁,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严重。虽然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防止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普遍措施。但如何完善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构建,一直是中国法学理论界以及实务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鉴于此现状,试图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现状出发,指出了中国《反倾销条例》中的不足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此提出了构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思。

反倾销 反倾销措施 构建法律制度

1 反倾销的概述

1.1 反倾销的法律内涵

要理解反倾销的法律内涵,就必须先从倾销的含义入手。原因在于反倾销是针对外国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有关措施。倾销是指,如果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由于倾销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的待遇和机会”这一根本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被视为是一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的贸易作法,并被普遍反对。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销售;其次,损害事实存在,也就是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再是,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1.2 反倾销措施

典型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从特殊国家出国的特殊商品征收进口关税以达到把价格提到该商品正常价值或者是消除该商品对本国工业造成的损害的目的。我国采取的具体反倾销措施有以下三种:第一,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二,价格承诺。指在进口方反倾销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出口经销商主动承诺提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的行为。第三,反倾销税。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2 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现状

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反倾销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保护民族产业的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化、效率化和公正化。因此,我国现行反倾销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国的反倾销法律虽从无到有经历了较短的时间,但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反倾销条例》是在时间仓促、缺乏实践,同时又在未经严格程序审定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其缺陷和不足亦在所难免。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我国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构建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3.1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3.1.1 提高反倾销法的立法层次

从目前来说,我国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有二:一是自1994年7

1日起施行的《对外贸易法》;二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倾销条例》。在这两者之中,前者虽然属于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但涉及反倾销的只有该法第30条一个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对反倾销根本无实际的操作性。作为中国反倾销制度的主要规则的后者,却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以行政法规作为反倾销法律依据必然会导致权威性不足,效力较低。因反倾销是一项全面而又复杂的工作,该法规很可能难以做到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从而影响其科学性、效率性。如上所述,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新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提高反倾销立法层级,这对完善和稳定中国的反倾销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1.2 完善反倾销实体法

(1)完善倾销的认定。

①对“正常价值”中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该明确规定。新条例中对正常价值界定的方法基本上与WTO反倾销规则相一致,也是采用 “出口国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三种方式 。但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对使用“出口国国内价格”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前提条件——“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这点我们可以借鉴WTO以及欧美的做法,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参考因素,以及符合“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反倾销立法绝对不能生搬硬套,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②完善“出口价格”的确定。可以参照欧盟的反倾销立法,明确出口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包括:正常的运输、保险、处置、装卸及附加费用,关税、反倾销税和因产品进口或者销售在进口国所交的其他税款,以及一个合理幅度内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管理费用和利润等。此外,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必要的界定相关反倾销法中没有规定的专业术语。

③完善倾销幅度的规定。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立法,应该对影响倾销幅度的不同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包括税收、销售的不同条件以及贸易水平、销售数量等。尤其是在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时,应该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以达到公正合理。

(2)损害的认定上。虽然《反倾销条例》所指的损害类型与WTO反倾销规则并无二致,且《反倾销条例》第8条也规定了确立损害时应当审查的一些事项,但此规定仍有一些不足:缺乏对相关概念的明确界定,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因而不利于反倾销的实际操作和体现反倾销法律本身的透明度。

对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阻碍新产业的建立的认定上,建议对《反倾销条例》第8条进行修改,对不同的损害应规定不同的参考因素,并对每一种损害形态分别规定相应的标准。

(3)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以借鉴《反倾销协议》第3.5条的做法,规定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该考察的相关因素和无关因素。此外,为保证足够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无需直接在立法中规定我国采用的因果关系的类型。

(4)增加“公共利益”的考虑。如何把反倾销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统一起来,是我们对《条例》进行反思和完善中必须注意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借鉴欧美反倾销法的规定,我国反倾销立法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对、除应满足几个法定条件的规定以外,还应考虑“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将其界定为包括国内产业、国内用户与消费者的利益。我们认为,反倾销措施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在于保护相关的民族产业,而且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命脉,甚至是国家的生存力和竞争力。因此,在强化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3.1.3 完善反倾销程序法

(1)完善反倾销调查程序。

①立案调查程序中应该明确规定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反倾销机构可以自行进行立案调查。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这样可以限制反倾销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②尽量确定相关期限。由于我国的国情与美国不同,在具体的期限上不可能直接采取美国的做法,但是,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将整个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每个部分都规定一个相对严格的期限,这样就有助于促进反倾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也能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

(2)完善我国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②。

①解决配套规定的衔接问题。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配套规定组成的。由于这些配套规定是由不同的部门制定颁布的,从而导致这些规定之间会有冲突产生,就有必要对这些配套规定进行重新梳理,以此妥善解决配套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

②拓宽司法审查的范围。为避免因为行政机关的消极怠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否定性初裁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决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否定性初裁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这样以便反倾销行为更加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

③改变现有的审查标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下,由于不存在专门的对外贸易法院,一般的行政庭法官根本没有足够的专业素养来审查反倾销事实是否合法。关于事实问题是否合法,建议将举证责任交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能达到司法审查制度应有的效果。

3.2 制定符合国际条约的反倾销立法

制定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这样可以避免因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诸多贸易争端。所以,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为此我们有必要修改反倾销立法中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就确定实质性阻碍而言,《调查规定》第9条要求调查机关在确定实质性阻碍时,还应审查确定实质损害威胁时所应审查的因素。在实质性阻碍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建立受阻是一个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事实,实质性损害威胁就无从谈起。这种规定不仅增加了调查机关的负担,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与此不同,WTO《反倾销协定》没有对实质性阻碍作出专门的规定,实际上把实质性阻碍的问题留给成员方自由裁量。因此,中国在实质性阻碍的立法上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及时修改与WTO《反倾销协定》不相符合的规定。

4 结语

外国商品在中国的倾销问题日益严重,致使中国经济发展的压力也日益加重。在此种情形下,唯有通过反倾销法律来制裁进口产品的低价倾销和应对国外的贸易保护,才是良策。然而,反倾销法律的完善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参照WTO的反倾销规定来不断改进我国反倾销立法,还要深入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并积极借鉴其先进的立法经验,从而使中国的反倾销法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相当完善,这样才能给反倾销法律的实践提供一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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