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版权保护问题初探

2014-09-28 02:23刘溪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16期
关键词:预览国家图书馆版权保护

刘溪

(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2.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版权保护问题初探

刘溪

(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2.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作为文化部“十二五”期间重大文化惠民工程之一,战略意义重大。本文简述了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资源建设现状,强调了数字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通过介绍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版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从完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版权易获资源、限制访问权限与预览内容、采用先进的技术控制等角度,提出解决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数字资源版权的措施与建议。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数字资源 版权保护

数字资源建设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也是各项服务的基础,在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建设与实施过程中,一直将数字资源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并积极探索各种途径,进行资源的共建共享,使优秀的数字资源能够惠及全民。

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面临的版权问题更加复杂。数字图书馆使网络用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阅读并下载所需要的作品成为可能,因此数字图书馆较传统图书馆更容易涉及版权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资源的建设与共享。

下面本文将就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以下称“数图推广工程”)数字资源建设及所面临的版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解决数图推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带来一些启示。

1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资源建设情况

数图推广工程的资源建设目标是联合全国各级图书馆,建立分级分布式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群,使各地分散异构的数字资源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统一的途径,实现有效聚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数字资源保障体系。

工程的资源建设目标是,到“十二五”末,数字资源总量将达到10000TB,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拥有资源100TB,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拥有资源30TB,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拥有资源4TB。

从2012年开始,数图推广工程逐年加大数字资源建设力度,有计划的分阶段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工作,并建立数字资源的“共知、共建与共享”机制,使数字资源建设的效率最优化,发挥资源的整体优势与规模效益。

1.1 资源共知

开展全国自建数字资源登记工作,各地图书馆向国家图书馆提交文献信息元数据,以便实现统一揭示与分级调度。截止2014年6月,已登记123个数据库、160万条数据。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数字资源的统一揭示和集成服务奠定了基础。

1.2 资源共建

联合全国省市级公共图书馆,开展数图推广工程数字资源联合建设项目。初步形成类型丰富、分级分布的推广工程数字资源揭示与服务体系,最终建设完成一个覆盖全国的海量数字资源库群。

1.3 资源共享

通过数字图书馆虚拟网络、本地镜像、统一认证等方式,将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成果和一批优秀的普适性商业数字资源与各地共享,使各地读者可以在当地图书馆访问海量优秀的数字资源。内容包括100余万册中外文图书、700余种中外文期刊、1万余种图片、18万余档案全文、7万余个教学课件、3000余种讲座和地方戏等视频资源及15个商购数据库,资源总量超过128TB。

2 数字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人们的阅读形式不再局限于纸本读物,数字阅读已成为普遍的阅读方式,引领着时代的风潮。在网络环境下,人们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方式,正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使随时随地随身享受广泛而方便的数字资源服务成为可能。

数图推广工程作为数字阅读服务的生力军,以数字资源建设为第一要义,目标是建设分级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数字资源保障体系。依托覆盖全国公共图书馆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建立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实现全国公共图书馆资源与服务的无缝集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要问题是解决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2.1 法律保护的空白

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中也未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实践中需要借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出版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出版行为予以规制。

2.2 数字化对著作权的侵犯

数字化是否算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参见有关国际法规,以及经由国内专家的多次论证,作者认为数字化是复制行为。那么如果涉及侵犯复制权行为,著作权人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所以数字化的作品也是有版权的,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3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保护

数字网络时代的来临,使版权保护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数字资源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服务,而网络的传播力量超乎我们的想象。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数字图书馆将作品传输上网,供用户浏览、下载,就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可以从作品的网络传播中得到回报,并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2.4 “合理使用”的限制

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我国《著作版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相反的,只要数字化的产品不是作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即使图书馆在没有任何商业目的的情况下进行资源的数字化,也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版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数图推广工程在版权保护问题上,已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包括开发版权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图书馆合作开展馆藏特色资源管理条例》等版权管理文件以及版权授权协议等;建立一支专业的数字资源版权管理团队;努力争取国家经费保障等。

3.1 建立版权信息管理系统

由于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不便捷,数字版权使用不够规范等原因,使得图书馆在解决数字版权侵权问题时如履薄冰。数图推广工程为解决数字资源版权问题已开发完成版权信息管理系统,并且作为工程必配软件,以供各实施馆安装使用。

版权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数图推广工程的业务支撑配套系统,通过对各类数字资源著作权信息的登记、维护和管理,形成全国数字资源版权信息库,实现各图书馆之间的数字资源的版权信息共享,为各图书馆数字资源在授权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提供数据基础保障。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研发,使大量处于版权保护期的资源能够根据版权授权状况提供服务。

3.2 自建资源“元数据登记”

在数图推广工程“共知”资源建设机制下,面向各地开展元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建立元数据资源仓储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揭示。元数据登记时可以对访问权限、使用条件、安全等级、访问警告、访问说明、访问时间、到期时间等元素进行限定。

3.3 数字资源“联合建设”

在数图推广工程“共建”资源建设机制下,可广泛面向全国各省级公共图书馆联合建设各地优秀的数字资源。在解决版权问题上,国家图书馆起草了版权授权协议,要求接受联建单位提供必要的版权授权证明与相关凭证。同时,中央财政对数图推广工程实施各省予以一定的经费补贴,用于各省自主建设数字资源,通过工程网站进行共享与服务推广。

3.4 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在工程建设初期,国家图书馆根据“版权清晰、馆藏互补”的原则,选择了一批优质资源与各馆共享,一部分是国家图书馆自建的特色资源,另一部分主要是国家图书馆购买的全国授权数据库。这些共享资源,丰富了各馆资源,是推广工程数字资源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外购数据库是国家图书馆与出版商和数据库商在共同制定的协议模式下,获得了所购数据库的版权使用权,它们满足版权法的有关条文和著作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地镜像或远程访问的方式,向地方图书馆提供资源共享。

4 加强“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版权保护的措施建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方面重新做了修订,使其更适于网络技术发展和数字出版的需要。然而对于数图推广工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而言,数字资源作为其服务的根本,仅靠司法保护来解决版权问题还远远不够,需要我们开拓思路,联合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寻找既可以维护在信息传播中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解决数字图书馆海量信息资源的版权问题的办法。

4.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在数字出版日新月异的当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构建层面完善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一方面,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数字出版物的作品属性、明确数字出版保护的方式;另一方面推动数字出版专门性法律的出台,对数字出版行为的内涵、数字出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数字出版涉及的特殊问题等做出更为细致、妥善的安排。数图推广工程也应及时起草相关数字资源管理办法,并明确提出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力争获得一定的业界影响力。

4.2 利用图书馆自有版权和公有领域的资源

数图推广工程在开展数字资源征集与数字资源联合建设时,要求在解决自有版权和公有领域或其他来源版权之前,提供能够满足项目所需相关权利即可转授权力要求的证明文件,保证没有权利瑕疵,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并保证信息文件的真实性。自有版权和公有领域通俗来讲,一个是图书馆已经获得授权的;一个是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这两种类型的资源,版权易获得,应该受到工程的重视和广泛利用。

4.3 限制访问权限与预览内容

通过限制访问权限,可以有效地控制用户的访问地点和方式。一般分为互联网访问、虚拟网访问和到馆访问资源。数图推广工程目前共享的22个数据库中,提供开放的互联网访问的有8个;仅有1个只提供到馆访问;剩余的几个数据库都可以通过虚拟网提供访问服务。

同时,还需要对预览内容进行限制。我们可以参照Google的做法,对资源预览内容采取限制。Google对于预览内容的限制级别由高到低依次是:①无预览,即只提供图书的概述、书评、作者、出版商、ISBN等信息;②摘录视图,对于有版权的图书,在出版者或作者明确要求不允许提供任何预览的情况下,只提供图书两三行字的片段预览,且是不可复制的图片;③有限预览,即在得到出版社或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会提供比摘录预览更多一些的内容,但这些预览材料是无法复制的PDF文件;④全书预览,即如果一本书没有版权、版权已经失效、出版社或作者允许公开,才会提供这本书的全书预览。

4.4 从技术层面上保护数字资源版权

为控制用户的访问和进行使用权限的控制,目前,运用于数字资源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包括:反复制技术、IP地址控制技术、电子水印技术、数字证书签名技术、数字指纹技术、数字作品使用追踪技术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等。数图推广工程应加大这一环节的版权保护力度,不仅从源头解决好数字资源版权的购买问题,也要“防患于未然”在下游处理好作品的使用问题,杜绝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保护著作权人与图书馆的良好合作关系。

5 结语

解决数字资源版权问题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还需要多多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版权保护意识、争取财政及立法支持,通过深入研究工程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论证修改。从而尽可能多地将数字资源提供给互联网用户使用,扩大数图推广工程的服务范围和社会影响。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开展版权保护及相关服务宣传工作,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水平,推动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不断深入开发与利用。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27号.

[2]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

[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10〕7号.

[4]李永先,宫宇,荣鸿悦.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业务中数字版权问题研究[J].图书馆界,2007,(04):23-26.

[5]党跃臣,张晔,王韫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问题[J].图书情报工作,2001,(03):28-31.

刘溪(1989—),女,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部助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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