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情人买房, 分手后索还被判败诉

2014-09-29 21:39
分忧 2014年7期
关键词:推销员王女士小丽

[案情]小丽是一名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的女子,今年31岁,从老家出来,到现在已经11年。小丽最初从家里出来,是做保姆,慢慢地开始做保洁工、推销员。2005年,小丽在做推销员时认识了一个经营水果的小私企业主。这个业主叫于波,比小丽大15岁,看上了年轻漂亮的小丽,不顾自己有老婆孩子的事实,采取各种办法接近小丽。小丽也知道于波有老婆,所以,最初是拒绝于波的。为了达到目的,于波开始在小丽身上大肆施展金钱诱惑,花100多万元,在市里买了一套大房子,送给小丽,房产证上写的小丽的名字。年幼的小丽终于抵制不住诱惑,成了于波的情人。于波开始周旋于妻子和小丽之间。

小丽和于波的情人关系顺利维持到2013年8月。就在2013年8月底,小丽王偶然发现于波除了自己,竟然还有别的情人。遂明白,于波对自己的所谓真情虚伪而且残忍,对每个女人都不负责任,都是伤害。所以,小丽决定和于波分手。于波在这个时候,露出真面目,要求小丽,分手可以,但是,必须把房子还回来。小丽拒绝了。经过几次交涉,于波都没有达到让小丽还房子的目的,于是,把小丽告上法庭,声称,房子是自己所买,当初给小丽买房,是一种赠与行为,现在,自己要撤销赠与,要回房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房子虽然是于波出资购买,但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小丽的,且房屋交付后,一直是王女士住着。另外,于波并不能提供交款的收据,一审法院驳回了于波的诉讼。于波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4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维持原判。

[评析]这个案件中于波败诉的关键,并不是他给情人买房,始乱终弃,该受惩罚,而是在于,他无法证明这个房子是他买的。如果,他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个房子是自己买的,赠与王女士又是建立双方婚外情的基础上的,那么,这种赠与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这种赠与也侵害了于波妻子的权益,因为这笔财产应该是于波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波无权单独处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赠与时无效的,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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