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交辞职信当天遭遇交通事故, 企业赔20万

2014-09-29 21:41
分忧 2014年7期
关键词:辞职信工伤交通事故

[案情]梁田是一名在私企打工的工人,他在提交辞职信的当天,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医疗费花了二十多万。梁田所在企业因为梁田在出事当天已经交了辞职报告,认定与梁田已经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拒绝承认梁田是工伤,拒绝工伤赔偿。双方因此打官司上了法庭。

程强在广东经营着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厂,手下有一百来名工人,这些工人流动性比较大,所以,程强都给他们买工伤医疗保险。

2012年10月,梁田从老家四川来到程强厂里工作,程强没有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工作了差不多一年,梁田感觉在程强的厂里上班,待遇不好,也学不到什么有用的专业技术,就打算走人。2013年10月20日,梁田向程强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梁田下班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腰椎受伤,住院住了三个多月,花了医药费二十多万元。

在梁田住院期间,程强以梁田已不是本厂员工为由,完全没有探望,就更不用说在医药费上支出了。

2014年2月,梁田请代理律师将模具厂和程强告上了法院,要求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后,确定梁田是工伤,确定程强与梁田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判决由程强支付其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款。而由于程强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要自行承担。对此,程强也坦言自己是花钱买了教训,以后一定要规范自己企业的用工方式。

[评析]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梁田发生交通事故时,和用人单位是否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和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结束合同关系之间有30天的预留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同意辞职也应该以书面形式答复,双方正式结束合同关系。虽然梁田在2013年10月2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并没有得到用功方的正式书面答复,用工方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所以,此时他们双方仍然属于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仍然是劳务关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

点评:子君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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