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2014-10-10 08:21
劳动保护 2014年10期
关键词:栋梁事故责任

暗查暗访发现的主要问题

和重大隐患要公开曝光

2014年9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了国家安监总局5个暗查组近期对非煤矿山、液氨、粉尘、煤矿、职业健康等相关行业领域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情况的汇报。

杨栋梁在会上指出,“各部门要加强对发现问题和隐患企业的复查,及时跟进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取缔关闭。‘四不两直暗查暗访要长期坚持下去,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制度化、常态化。要创新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强化对主要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曝光,依法依规提升暗查暗访能力和效果。”

安监、煤监干部进矿下井安全检查要制度化

2014年9月9日,在国家安监总局周调度会上,杨栋梁要求:“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干部不能只停在地面上,要带头深入井下调查检查,摸实情、查隐患、促落实。从总局、煤监局到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局、煤矿监察分局都要制定下井检查计划,各级安监干部、煤监干部都要定期下井;有煤矿的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也要经常深入井下。这要作为转变作风的具体行动,作为强化安全监管的有效方法,形成制度,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坚持依法治理 推进安全发展

2014年8月26日,山东省委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安全生产专题报告会,杨栋梁应邀作辅导报告。

杨栋梁在报告中强调,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重预防、抓治本,建立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三个必须”,采取最严厉的措施,深入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化油气管道、粉尘防爆、道路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各项改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新安法敲响提高违法成本重锤

备受关注的《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通读新《安全生产法》,发现最明显的变化是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分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 000万元的罚款,可谓是敲响了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的重锤。

近年来,各个生产领域里的安全事故,让人追问带血的GDP,追问事故发生的原因,追问国内企业的管理水平,追问执法监管者的责任。而在这许许多多的追问中,还在追问安全生产的规则是不是太宽松,企业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此次修改的法律,就是要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监管的力度,让法律之网更加严密起来。首先,新法加大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分析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就会发现,很多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关键在于违法成本太低。很多事故发生后,只要赔偿就会了事,很难对企业进行高额处罚,更不会直接处罚企业管理者。新修法律除规定对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处以2 000万元以下罚款,还规定对企业管理者处以更严格的处罚,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30%~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这样规定,才能触动经营者的灵魂,在企业管理者的头脑里点燃安全生产的风暴。

其次,此次修法还加大了监管者的责任。法律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就是强化了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有人对此形容得很生动:把离生产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而针对监管偏“软”的困境,在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扩大了查封扣押权,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这些规定,必然对组织强有力的执法监管很有价值。

山东高青读者 邢承木

《安全生产法》首次大修“责任”重如泰山

综观此次修改,涉及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诸多内容,较为全面切合了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亮点是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次修法,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等。责任的明确,有利于敦促各方主体依法行事、各司其职,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事后的互相推诿。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进行了规范。比如,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乡镇一级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被强化,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这样的规定借鉴和推广了地方的实践经验,有助于解决执法懈怠问题;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事故调查处理问题,新法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同时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此次修法还充分体现了“责任”二字的分量。比如,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内容,这是对工会组织的明确赋权,同时也加大了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上的责任。修改后的法律还提出了协同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无疑更有利于安全监管任务的完成和监管部门职能的实现。

四川达州读者 杨涛

编辑 杨 璇endprint

猜你喜欢
栋梁事故责任
情定三月三
学中文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粉笔
小恍惚 大事故
丰 碑
——电视连续剧《栋梁》主题曲
期望嘱托责任
忠诚 责任 关爱 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