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成本

2014-10-17 17:40洪流
新民周刊 2014年39期
关键词:客观性司法公正纠纷

洪流

假设2013年某个城市发生了100件刑事案件,该城市的警察有能力将这100件案件都侦破吗?答案当然是“NO”。

在警力较强、治安良好的城市,案件的破获率会高些,但也不可能达到100%;而在警力不够、治安较差的地方,破案率可能还更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冤有头、债有主”、“命案必破”只是一种理想的司法状态。

圈内的同行还知道,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存在一种“犯罪递减”现象,例如某受贿案,在侦查阶段反贪部门可能会认定被告100万的受贿数额;到了起诉阶段,审慎的检察官会把证据不充分的部分拉掉;到了审理阶段,经过律师的辩护,客观的法官最终认定的数额可能比检察官指控的数额更少。最终,一个100万的受贿案可能变成了80万、70万。同样的,在盗窃案中,虽然被告承认盗窃了10次,但因为只找到了8次的失主,另外2次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可能就被“删除”了。

为什么明明存在犯罪,我们不能破获;明明发现了犯罪,我们不能审判认定?

这当中涉及到司法的规则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总有一些案件无法查清或抓获凶手。风霜雨雪会毁灭犯罪证据,时间会掩盖死者生前的蛛丝马迹。警察和检察官不是神仙,犯罪分子也不是个个都愚蠢到额头印字的程度。司法的过程,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过程,各种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基于相同的法律意识和原则,从不同角度在不同阶段履行自己的司法职责,从而完成司法的整个过程。由于这个过程是一种通过法律人的主观认识去还原案件的客观真相的过程,对于法律人主观意识形态的约束和统一就很重要,否则大家你说东我说西就全乱套了。

这种约束和统一就是司法的规则。

比如说发生了一个杀人案,警察怎么查?总不能街上随便抓一个人就上大刑伺候或者将所有的人都问过来。警察必须认认真真地进行现场勘验,解剖尸体,调查走访,再慢慢锁定嫌疑人。即便抓了嫌疑人,也还得过了起诉和审理这一关,才能尘埃落定。

这个办案过程中体现出的司法规则是什么?就是以客观来还原客观。

虽然办案的过程完全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过程,但这个主观能动过程必须受客观原则的约束。基于这个规则,司法的过程就得强调程序的客观性,只有程序受到客观原则的约束了,在办案中得出的证据材料和结论才能保证客观,从而才能保证最后法官写出的判决是客观的。

为了保证这种客观性,司法的过程中必然有“犯罪的流失”。有的案件无法被侦破,有的犯罪无法被认定,但这是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这就如同一辆汽车,在生产商的试验场里可以跑到每百公里5个油的低油耗,但那是一种理想的行驶状态,汽车一旦投入到实际使用中,就往往会跑到每百公里8个油甚至10个油,为什么?因为理想的道路和现实的道路总是有差距的。

由这种司法过程的客观性,我们可以推导出司法的使命并非在于对每一个纠纷或案件都给出绝对公正的结果,司法的首要使命是保证还原真相过程的客观性,不能任由法律人的主观意识判断毁坏了司法过程中的客观规则。另一方面,客观性的要求导致了“犯罪的递减”,这是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这种成本是无法分摊到每个个案纠纷一方或被害人身上的,这种成本只能由具体个案中的纠纷一方或者受害人承担,尽管这种承担对个案中的纠纷一方或者被害人是天大的痛苦。

从这个结果来看,司法的过程只能保證相对的和有限范围的公平,绝对的公平就像是汽车制造商给你的承诺,都是理想场地上的数据,在现实道路上无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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