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4-10-31 22:38
农村农业农民·B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信访局承包合同一审

【案件】案件始于一次次的承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城中村改造项目由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河南德嘉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而河南德嘉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又把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李世刚,李世刚则委托徐孝雪代招41位农民工。

然而辛辛苦苦的劳动,工程基本结束时,农民工却拿不到工资。41位农民工就集体来到郑州市信访局上访,讨要说法;郑州市信访局要他们到中原区信访局;中原区信访局要他们去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要他们到法院起诉;法院再让他们找政府。

无奈,2013年12月16日,这群农民工多方寻找律师事务所,律师都因案情复杂为借口拒不代理,在走投无路之时,终于找到愿意为他们做代理律师的中原区桐柏法律服务所吴雪松。2013年12月18日,作为原告的41位农民工与其代理人吴雪松到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却被告知:“这是集体诉讼,须得领导研究决定。”2014年1月13日,法院还没给出结论,他们就找到副院长景国永,景国永立即召集立案庭庭长与审判庭庭长研究,决定尽快立案审理。审判也是一波三折。后来,法院又重新组成合议庭,指派为人正直、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李建丽为审判长,极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申阳为主审法官,农民工终于赢得一审胜诉,判令李世刚支付拖欠的工资。李世刚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9月10日,本案的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诉人李世刚提出三点理由:1.自己与徐孝雪是承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把层层承包的合同关系认定为雇佣劳动关系存在定性错误。2.因徐孝雪给41名工人写有欠条,故这些工人与上诉人李世刚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一审法院随意撤销被告,审理程序违法。

目前,41位农民工正焦急等待着二审判决……

【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吴雪松的答辩要点】针对第一点:一审时开过三次庭,关于李世刚与徐孝雪间有无承包合同,李在第一次庭审(2014年4月9日)中表示“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第二次庭审(4月23日)中李却说:“工程结束时,10多位工人逼着他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第三次庭审(4月23日)中徐孝雪的代理人专门问李世刚:“你与徐孝雪之间有无书面合同?”李答:“不知道。”李世刚三次陈述均不同,叫一审法院怎么采信?再者,李世刚在上诉状中称“虽然合同约定不正规,只有一份草稿”。既是草稿,就不是正式合同,肯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李与徐之间不存在承包合同关系。针对第二点:李世刚与徐孝雪之间承包合同关系不成立,就只能是雇佣关系,徐孝雪是代理李世刚对工人行使管事权;虽然徐孝雪直接向工人打了欠条,但上面清楚地写着“今欠在建设路与华山路交叉口三官庙城中村改造项目(三官庙8号楼外墙保温)为李世刚干活工人工资总计248877元”,直接点明这些农民工是为李世刚工作的;一审判决中,查明另案王述彦、王满学诉徐孝雪、李世刚劳务纠纷,该法律文书已生效,李世刚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而王述彦、王满学与本案的41位农民工干的是同一工程,由此证明这些农民工就是李世刚的雇工。针对第三点:本案立案时就列了4名被告:长城公司、德嘉丽公司、李世刚、徐孝雪。但立案庭认为,长城公司与41名原告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将其去掉。进入审判程序,德嘉丽公司迟迟不收传票,原告只得申请撤销该被告。故庭审中仅有二被告:徐孝雪、李世刚。这是原告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根本不存在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相反,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法正确,逻辑严密,理应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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