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产权体系初探

2014-11-12 03:02李晨娄浩峰冯莫珊李倩云
安徽农学通报 2014年20期

李晨+娄浩峰+冯莫珊+李倩云

摘 要:在气候变暖问题日趋严重的当下,森林碳汇的发展显得十分重要,而碳汇经济的发展也已成为必然趋势。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出台和签署,森林碳汇进入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后,明晰森林碳汇产权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该文以碳汇产权为主要研究对象,旨在建立较为完整的碳汇产权体系,明确碳汇产权界定、转移、实现等问题,为碳汇市场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森林碳汇;碳汇产权;产权界定;产权转移;产权实现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20-07-05

The Primary Exploration for Carbon Sequestration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Li Chen1,2 et al.

(1JiXian Honors College,Zheji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Hangzhou 311300,China;2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Zheji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Hangzhou 311300,China)

Abstract:In the moment of increasingly serious global warming,forest carbon sequestr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On the other hand,carbon sequestration economy has already been an inevitable trend.In pace with issuing and signing Kyoto Protocol,forest carbon sequestration is becoming one part of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Its of great importance and urgency to clarify the property rights of forest carbon sequestration.With carbon sequestrations property rights as the object of the research,this paper aims to establish a complete carbon sequestrations property rights system,and clear the define,transfer and implement of carbon sequestrations property rights,providing with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rbon sequestration market.

Key words:Carbon sequestration,sequestrations property rights;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Property rights transfer;Property realization

气候变暖是人类面临的十大生态问题之首,而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形成的温室效应则是气候变暖的根源。面对全球变暖的严峻形势,二氧化碳减排成了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如联合国成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及《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生效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京都议定书》中将森林碳汇作为二氧化碳减排的主要替代方式,是减缓气候变化的一种重要途径。所谓森林碳汇,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能够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李怒云,2007),具有比其他减排方式更经济和高效的优点。随着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发展,世界各国已将森林碳汇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

在《京都议定书》的大背景下,那些必须获得较大空间排放二氧化碳的个人和单位就必然通过有偿购买方式获得其必需的碳排放权。那么,已在国际上与碳排放权挂钩的森林碳汇就必然成为一种财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这个角度来说,碳汇产权体系的建立是举足轻重的,明确产权归属是交易的必要前提,因而森林碳汇交易需要对森林碳汇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而碳汇收益的实现更要依赖碳汇产权的转移。因此,建立森林碳汇产权体系,有利于碳汇交易市场的形成和规范,同时促进森林碳汇供给,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由于碳汇是一种抽象化的概念,是一种摸不着看不见的“能力”,只能以吸收二氧化碳的多少将其量化,这也是衡量碳汇的一个依据。换言之,碳汇是森林林木本身就具有的一种东西,即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的能力,因此,可以把碳汇看作是苹果树上长出来的苹果,碳汇之于林木,与苹果之于苹果树是同一个道理。对于苹果树的苹果,果农拥有其所有权,苹果可用于出售,从而实现利润。而碳汇可与林木分离考虑,也可与林木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本文在研究时,将碳汇类比于苹果,即表示将碳汇与林木产权分离。

本文以碳汇产权界定、转移、实现为研究思路,从产权理论出发,以科斯定理为基础,明确了碳汇产权的界定;以规模经济效应为理论支撑,梳理了碳汇产权流转的形式,提出了碳汇市场化发的前景;在碳汇产权的界定和转移基础上,以收益分配理论为指导,分析了碳汇产权实现机制,旨在建立较为完整的碳汇产权体系,以期为碳汇市场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1 碳汇产权界定

在谈碳汇产权界定之前,我们可以先假定二氧化碳是一种污染物,那么企业生产和日常的人类活动则是一种排放污染物的过程。

R·科斯是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科斯定理也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科斯在产权方面的贡献主要归纳为2个定理,即“科斯第一定理”与“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一定理”的主要观点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不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其主要含义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权利的重新安排对资源的配置效率没有影响,但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清晰的权利界定。因为正如科斯本人所说,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该定理阐明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即产权清晰界定是价格体系有效运转所依赖的制度条件。“科斯第二定理”说的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初始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换言之,如果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则权利的重新界定必然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如果交易费用过高,从社会角度看,权利的重新界定就有可能是不值得的。因此,选择何种权利安排,要通过比较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来确定;通过这种比较,就有可能在承认交易费用约束的条件下,寻找到“帕累托最优”的方案。“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是强调交易费用的重要性,这也是正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所遗漏的重要约束条件。根据“科斯第二定理”,交易费用的大小将影响对制度安排(包括资源配置方式和手段)的选择,不同的制度安排将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结果。

在将二氧化碳作为一种污染物来处理之后,我们则可以假定在现实社会中,存在一个这样的临界值,即环境可承受的二氧化碳最大值,称之为环境碳容量。人类的日常活动造成了环境碳容量的饱和,一旦超过环境碳容量的临界点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负外部性,为解决这种负外部性的延伸,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生活中,科斯定理为产权的界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1.1 碳汇产权界定的内容 所谓碳汇产权,是指以碳汇所有权为基础,以碳汇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碳汇财产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碳汇权利束。它包括碳汇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

1.1.1 碳汇的终极所有权 即单纯的所有权或法律上的所有权,在一些特殊场合,马克思也将其称之为最高的所有权或股权,是指碳汇终极所有权主体把碳汇当作他的意志支配领域而加以保持、排斥他人并得到社会公认的权利,具有最高的排他性。进一步说,不管碳汇产权权能的多少和碳汇产权权能的结合与分离情况以及实际运行状况如何,碳汇客体不论是从法律上或者意志上来讲,最终它都是属于碳汇终极所有主体所有。

1.1.2 碳汇占有权 指经济主体实际掌握、控制碳汇的权利。它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使用和处分权能的基础。财产占有权通常由财产所有者行使,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者行使。非财产所有者占有又有以下2种情况,一种是通过签订契约等形式经财产所有者认可的合法占有;另一种是通过暴力、盗窃等方式实行的非法占有。

1.1.3 碳汇使用权 即碳汇使用者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一定碳汇量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是碳汇产权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例如兑现碳汇量获得排碳权等。碳汇使用权多由碳汇所有者行使,也可以转让;同时碳汇占有者既可直接利用使用权,也可以转让。

1.1.4 碳汇收益权 指碳汇产权主体依据自己享有的相应权能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例如,碳汇所有者凭借自己对碳汇的终极所有权权能而拥有转让的权利,碳汇购买者依据自己在一定时期内对碳汇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权能而取得经营利润的权利。

1.1.5 碳汇处分权 指碳汇所有者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怎样安排、处分碳汇的权利。它既是碳汇所有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又是碳汇产权束中较重要的权能。它包括出售、赠送、馈赠、抵押等更次一级的权利。处分权通常由碳汇所有者行使,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所有者委托他人行使。

在碳汇产权制度中,产权核心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切产权的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4种权利,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权利束构造。如果说所有权是一级权利,则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是二级权利,开发权或出售、赠送等权利是三级权利。通常,我们把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二级权能某种程度的集合称为经营权。经营权的权能范围与深度是由所有权加以规定与约束的。产权的所有者总是通过这种权能的分离和回复来不断实现其财产的所有。由所有权的等级构造,我们可以看出所有权作为一级产权对其他二级产权的主宰性。人们普遍认为,大多数人对财产所有权有着强烈的欲望,这种欲望出自人类的本能,并且从社会阶层看,经济和政治势力及其特权者与财产所有权有密切联系,这使得人们对所有权的欲望一直延续下来。

1.2 碳汇产权界定的方式 产权界定问题一定是伴随着人类生产活动的产生而产生的,社会生产的不同时期和阶段也会有一定的产权界定方式与之相适应,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出现过的产权界定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1)习俗界定方式;(2)暴力界定方式;(3)国家(政府)界定方式;(4)市场界定方式;(5)法律界定方式。

社会生产中作为产权界定的主体方式是按照习俗界定→暴力界定→国家(政府)界定→市场界定→法律界定的顺序演进的,而一定的产权界定方式与一定的产权不确定程度相对应。当某一方式耗费的成本过高,或对产权的界定效能愈益低下,也即起不到财产保障和激励功用,就必然被更加有效的界定方式替代。当然,后继产权界定方式成为主体方式后,早先的产权界定方式并未完全消亡,仍在一定的社会范围、一定的生产结构中起作用。且林权制度的深化改革,为森林碳汇产权的界定奠定了基础。本文所谈的碳汇产权界定的方式是以法律界定方式为基础的,在社会公允价值下的一般界定,按照生产要素的投入做以下分析:(1)若某块土地是已经存在的碳汇林,那么根据产权理论,该地块的碳汇产权应当归属于林权所有者。(2)若某块土地是碳汇新造林,那么按照生产要素的投入划分产权归属,例如土地产权所有者土地的投入按照地租收入的一般公式R=(P-C-K·t)·Q来计算,此处,P为碳汇的交易价格,C为碳汇的各项成本,Q为碳汇的交易量,K为距离市场距离,t为运费率,由于碳汇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因此此处K·t=0。当然还有资本等其他重要生产要素的投入,此处不进行详细的分析,这些要素的投入在碳汇产权的分割中注意明确资本投入主体及资本投入的比例折算方式即可。

2 碳汇产权转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碳汇市场化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发展要求碳汇产权流转以实现碳汇产业规模经营,克服小农经济的不足。面对这些已经和即将发生的变化,有关碳汇产权流转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2.1 碳汇产权流转的含义 碳汇产权流转是指在不涉及林权变动的前提下,将碳汇产权束按一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依法、有偿、自愿进行的碳汇产权流转,实际上是一种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以市场为主配置碳汇资源,主要是在明确碳汇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承认碳汇的商品属性,培育碳汇市场,为碳汇产权流转提供市场机制。

2.2 碳汇产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碳汇属于碳汇林地的天然孳息物,在没有将其界定开之前,其产权归碳汇林地所有者所有,当然,在前面碳汇产权界定之后,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而存在,那么其在交易过程中,实则为碳汇产权束的交易,其交易过程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应。

2.3 碳汇产权流转的理论依据 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事实。规模经济是由于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固定成本可以认为变化不大,那么新增的产品就可以分担更多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总成本下降。在这里提到的规模经济,笔者认为其包含以下2种意思: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碳汇产权包含在碳汇林地产权中进行了流转,该过程存在的规模经济,便于林农大片管理和作业碳汇林,降低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在碳汇独立于碳汇林而作为单一的法律主体的流转时,该过程将会涉及碳汇收购的中间商,碳汇的价格决定于其经营的主要成本和交易费用(主要来源于寻找碳汇购买者的成本和谈判费用以及其他机会成本)。在碳汇流转过程中,如果没有碳汇产权流转该过程,部分农户因为其交易成本大于碳汇收益而放弃交易,则碳汇流入公共领域而被社会无偿占有,若存在该流转过程,碳汇可以被聚集在一起,降低了平均交易费用,有利于碳汇产业的发展。故不论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交易过程中,碳汇产权流转是真实存在的,研究其运行方式及主要形式具有现实意义。

2.4 碳汇产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2.4.1 以单独的碳汇产权流转形式

2.4.1.1 碳汇交易市场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交易市场的平台向社会竞价转让碳汇产权。经营者出资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汇,交易成功后,碳汇产权束即发生转移。这就好比是一个水果市场,收获的苹果直接拿到市场上去卖,这里的市场泛指一个交易的平台,如菜市场、集市等等。类似地,通过已构建的一个交易市场平台,碳汇产权拥有者可以将自己拥有的碳汇进行交易。

2.4.1.2 直接出售 碳汇需求者与碳汇供应者通过私下的协议直接对碳汇进行交易,其过程不涉及任何其他机构。这种方式类似于存在需要大量的苹果的情况下,购买者可以直接寻找种苹果树的人或者是果园里的人,从他们手上直接获得苹果。

2.4.1.3 通过碳汇交易中间商(收购者) 由于存在小片林地的碳汇农户,因交易费用大于所得碳汇利润,他们更愿意于将碳汇卖给碳汇交易中间商,中间商在收集碳汇后以其他形式出售。这类似于水果商店的老板从水果量贩市场上购进一批的苹果进行出售,而水果量贩市场的商家又是从果农或专门种植苹果树的人手上购得。在这个过程中,水果商店的老板和水果量贩市场的商家都是作为中间商(或者收购者)而存在的,一般来说,中间商(或者收购商)购进的数量都比较大,而且他们并不是这批苹果的直接使用者,更确切地说,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苹果的所有权,而是为了赚取中间的差价从而获得利润。

2.4.2 依托碳汇林地产权的碳汇产权流转形式

2.4.2.1 承包经营碳汇林 以获得该片林地的碳汇为目的而向林地所有者承包经营碳汇林,在该种模式下,碳汇产权即和林地产权捆绑在一起,经营碳汇林获得碳汇。

2.4.2.2 互换(置换) 一些林农承包的林地比较分散,远近不一,已形成了插花地。为规模经营、方便经营,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按而积或地类互换,以便连片经营而获得碳汇。

3 碳汇产权实现

碳汇产权实现主要体现为碳汇产权束的收益权,因此,碳汇产权实现的实质即为碳汇产权收益权的分配,且碳汇产权的界定最终实现也体现在碳汇产权收益上。涉及收益分配的主体有碳汇林地投资者、碳汇林地经营者、碳汇林地中的劳动力投入者等,他们都是独立的产权主体,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符合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指人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在行为动机上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在行为方式上人又是理性的,能够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约束下,选择能满足自身利益的最便捷的行动方案。因此以上几个产权主体之间都享有并会要求对碳汇产权进行分配。

3.1 碳汇林地投资者应获取的收益 碳汇林地投资者的收益包括以下2个方面内容:一是碳汇林地本身的价值增值收益,因为我们考虑碳汇林地在一个计入期内是不会进行买卖等变动的,所以这部分收益我们在此处不加以考虑;二是投入获得的碳汇产出的收益,在第一部分碳汇的界定过程中,我们已经明确了产权的归属,那么这一部分的收益,是可以根据产权的股份或是生产要素的投入来进行正常分配的。具体的分配方式决定于开始时产权界定的方式,比如产权经济理论中经常使用的契约方式,这种以合同的形式确定的产权分割方式同样适用于碳汇收益的分配,以合同的方式确定投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并确定产权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另一方面,以股份制的形式参与碳汇林地的经营,并获得碳汇项目的碳汇收益,主体之间按照股份进行收益的分配,获得的收益也可作价入股,从而以增加股份额的形式来增加碳汇收益权的分配额。

3.2 碳汇林地的经营者应获取的收益 碳汇林地的经营者是指在碳汇林地中进行作业,林地培育或维护等经营动作的发生者,其可以是碳汇投资者本身,也因碳汇投资者转包或推托其他主体经营而与投资者剥离。碳汇林地经营者获得碳汇产权的部分收益是经营权的客观要求,因为所有权跟经营权分离后,投资者的产权财产完全靠经营者管理经营。碳汇林地投资者获取产权收益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经营者工作绩效的好坏。而投资者将碳汇林地交给经营者经营时,只有让渡部分碳汇产权的收益权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于经营者对碳汇林地的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了经营责任,则经营者的收益不仅包括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应得到的劳动报酬——基本收入,还应包括经营实效应分享的责任报酬——风险收入,而这些所有收益都应在碳汇产权中进行分配。

3.3 碳汇林地生产劳动者应获取的收益 碳汇林地经营者的生产劳动者是生产碳汇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劳动者应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取相应报酬。但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要通过社会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则劳动者的收人不仅与创造价值有关,而且与实现价值有关。如果创造的价值未得到社会承认,则反映劳动成果的工资就很难真正兑现;如果创造的价值得到社会承认,则劳动者不仅要得到必要劳动价值的工资,而且应得到社会劳动价值的一部分分享收人。劳动工资和分享收人合称为劳动收益。

以上几种收益权的分配方式只是理论上的分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各种分配方式必须建立在收益权分配界定明确的前提下,才能比较收益权分配是否合理。同时,收益权分配的合理性问题也应该充分考虑分配主体的性质和特征,最终实现其收益最大的经营目标。

4 政策建议

4.1 规范碳汇市场机制 森林碳汇交易是计划指导下的市场活动,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切实发挥森林碳汇交易对林业的补偿作用,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资金使用的制度、法律以及监督机制,规范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并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促进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

4.2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机制协调碳汇产权各主体关系,建立起完备的森林碳汇法律制度,使森林碳汇交易有序进行,规范碳汇产权的转移程序,切实保障产权权益。

4.3 加强宣传,关注碳汇产权 碳汇产权作为产权中新兴概念,社会关注度和了解程度还并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而必须加大(下转50页)(上接10页)对碳汇产权概念宣传,使全社会理解碳汇产权及交易市场,使全社会关注森林在减缓温室效应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全社会了解森林在国家生态安全建设乃至全球生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4.4 积极引导交易平台的形成和中间机构的建立 碳汇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将会带来重大商机和经济利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碳汇产权交易有利于缓解气候变暖问题,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碳汇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交易机制,中间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将有利于促进碳汇市场化的发展。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建立并完善碳汇交易市场的形成,鼓励新型的碳汇中间商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吴健,马中.科斯定理对排污权交易政策的理论贡献[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21-25.

[2]张术环.产权、农地产权、农地产权制度[J].学术论坛,2005(3):134-139.

[3]闫长喜.集体林权流转主要形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J].民营科技,2013(5):77-77.

[4]曹兰芳,罗攀柱,任伟琳.林地流转中林地使用权问题及对策[J].中国林业技术经济理论与实践,2006:125-128.

[5]何英,张小全,刘云仙.中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现状与潜力[J].林业科学,2007,49(7):106-111. (责编:张宏民)

3.2 碳汇林地的经营者应获取的收益 碳汇林地的经营者是指在碳汇林地中进行作业,林地培育或维护等经营动作的发生者,其可以是碳汇投资者本身,也因碳汇投资者转包或推托其他主体经营而与投资者剥离。碳汇林地经营者获得碳汇产权的部分收益是经营权的客观要求,因为所有权跟经营权分离后,投资者的产权财产完全靠经营者管理经营。碳汇林地投资者获取产权收益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经营者工作绩效的好坏。而投资者将碳汇林地交给经营者经营时,只有让渡部分碳汇产权的收益权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于经营者对碳汇林地的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了经营责任,则经营者的收益不仅包括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应得到的劳动报酬——基本收入,还应包括经营实效应分享的责任报酬——风险收入,而这些所有收益都应在碳汇产权中进行分配。

3.3 碳汇林地生产劳动者应获取的收益 碳汇林地经营者的生产劳动者是生产碳汇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劳动者应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取相应报酬。但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要通过社会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则劳动者的收人不仅与创造价值有关,而且与实现价值有关。如果创造的价值未得到社会承认,则反映劳动成果的工资就很难真正兑现;如果创造的价值得到社会承认,则劳动者不仅要得到必要劳动价值的工资,而且应得到社会劳动价值的一部分分享收人。劳动工资和分享收人合称为劳动收益。

以上几种收益权的分配方式只是理论上的分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各种分配方式必须建立在收益权分配界定明确的前提下,才能比较收益权分配是否合理。同时,收益权分配的合理性问题也应该充分考虑分配主体的性质和特征,最终实现其收益最大的经营目标。

4 政策建议

4.1 规范碳汇市场机制 森林碳汇交易是计划指导下的市场活动,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切实发挥森林碳汇交易对林业的补偿作用,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资金使用的制度、法律以及监督机制,规范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并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促进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

4.2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机制协调碳汇产权各主体关系,建立起完备的森林碳汇法律制度,使森林碳汇交易有序进行,规范碳汇产权的转移程序,切实保障产权权益。

4.3 加强宣传,关注碳汇产权 碳汇产权作为产权中新兴概念,社会关注度和了解程度还并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而必须加大(下转50页)(上接10页)对碳汇产权概念宣传,使全社会理解碳汇产权及交易市场,使全社会关注森林在减缓温室效应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全社会了解森林在国家生态安全建设乃至全球生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4.4 积极引导交易平台的形成和中间机构的建立 碳汇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将会带来重大商机和经济利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碳汇产权交易有利于缓解气候变暖问题,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碳汇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交易机制,中间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将有利于促进碳汇市场化的发展。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建立并完善碳汇交易市场的形成,鼓励新型的碳汇中间商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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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闫长喜.集体林权流转主要形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J].民营科技,2013(5):77-77.

[4]曹兰芳,罗攀柱,任伟琳.林地流转中林地使用权问题及对策[J].中国林业技术经济理论与实践,2006:125-128.

[5]何英,张小全,刘云仙.中国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现状与潜力[J].林业科学,2007,49(7):106-111. (责编:张宏民)

3.2 碳汇林地的经营者应获取的收益 碳汇林地的经营者是指在碳汇林地中进行作业,林地培育或维护等经营动作的发生者,其可以是碳汇投资者本身,也因碳汇投资者转包或推托其他主体经营而与投资者剥离。碳汇林地经营者获得碳汇产权的部分收益是经营权的客观要求,因为所有权跟经营权分离后,投资者的产权财产完全靠经营者管理经营。碳汇林地投资者获取产权收益的多少,完全取决于经营者工作绩效的好坏。而投资者将碳汇林地交给经营者经营时,只有让渡部分碳汇产权的收益权才能获得更大的收益。由于经营者对碳汇林地的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了经营责任,则经营者的收益不仅包括组织、指挥、管理、协调生产经营活动应得到的劳动报酬——基本收入,还应包括经营实效应分享的责任报酬——风险收入,而这些所有收益都应在碳汇产权中进行分配。

3.3 碳汇林地生产劳动者应获取的收益 碳汇林地经营者的生产劳动者是生产碳汇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劳动者应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取相应报酬。但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要通过社会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则劳动者的收人不仅与创造价值有关,而且与实现价值有关。如果创造的价值未得到社会承认,则反映劳动成果的工资就很难真正兑现;如果创造的价值得到社会承认,则劳动者不仅要得到必要劳动价值的工资,而且应得到社会劳动价值的一部分分享收人。劳动工资和分享收人合称为劳动收益。

以上几种收益权的分配方式只是理论上的分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各种分配方式必须建立在收益权分配界定明确的前提下,才能比较收益权分配是否合理。同时,收益权分配的合理性问题也应该充分考虑分配主体的性质和特征,最终实现其收益最大的经营目标。

4 政策建议

4.1 规范碳汇市场机制 森林碳汇交易是计划指导下的市场活动,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切实发挥森林碳汇交易对林业的补偿作用,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资金使用的制度、法律以及监督机制,规范森林碳汇交易市场,并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促进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

4.2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运用法律机制协调碳汇产权各主体关系,建立起完备的森林碳汇法律制度,使森林碳汇交易有序进行,规范碳汇产权的转移程序,切实保障产权权益。

4.3 加强宣传,关注碳汇产权 碳汇产权作为产权中新兴概念,社会关注度和了解程度还并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而必须加大(下转50页)(上接10页)对碳汇产权概念宣传,使全社会理解碳汇产权及交易市场,使全社会关注森林在减缓温室效应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全社会了解森林在国家生态安全建设乃至全球生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4.4 积极引导交易平台的形成和中间机构的建立 碳汇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将会带来重大商机和经济利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碳汇产权交易有利于缓解气候变暖问题,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碳汇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交易机制,中间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将有利于促进碳汇市场化的发展。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建立并完善碳汇交易市场的形成,鼓励新型的碳汇中间商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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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兰芳,罗攀柱,任伟琳.林地流转中林地使用权问题及对策[J].中国林业技术经济理论与实践,2006: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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