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狐行动”重拳出击

2014-11-15 23:46筱梅
祖国 2014年20期
关键词:贪官自律道德

筱梅

中国今年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赃的“猎狐行动”,加紧海外追缉外逃贪官的步伐。有媒体分析,高层试图震慑那些“贪饱就跑,一跑就了”的贪官:海外不再是避风港。

贪官外逃数量呈上升趋势

贪官外逃长期以来一直是敏感话题,究竟有多少外逃贪官,官方语焉不详,而民间和学术界则多有议论,版本众多。尽管现阶段各版本给出的数据存在差异,但外逃贪官数量介于4000到18000人之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年10月曾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这是官方首次给出的外逃贪官被抓获的数据。

然而,中国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目前依然没有官方权威数据。从官方和学术机构发布情况看来,外逃贪官数量呈现不断增加态势。

中纪委此前通报,仅2013年中秋和“十一”两个假期,出境的公职人员中有 1100人没有按时返回,其中714人确定为外逃。今年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做出预警性判断,认为2014年腐败公职人员外逃现象可能还将加剧,特别是前期已经有关系人和资金在境外的公职人员,外逃机会增大。

在外逃贪腐官员中,央行发布的报告建议加强对重点地区、敏感行业、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费方式的监测。其中,特别提到的敏感行业包括金融业、垄断性国有企业、交通、土地管理、建筑等行业及税收、贸易、投资等部门。

据媒体梳理报道,从1992年至2014年的22年间,公开报道的外逃人员共有51人。其中,21人为政府部门各级官员,占总人数的约一半。还有19人为国企负责人,11人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任职,其余多为企业负责人。

在外逃人员中,多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还有部分外逃人员涉嫌暗地转移财产、逃税、洗钱等罪名。涉及资金比较巨大的,多为国企负责人和金融行业者。外逃企业负责人中,多数涉及罪名是涉嫌利用职权牟利,骗购国家巨额外汇,走私普通货物、逃税,合同诈骗等。

高压态势 继续反腐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会上讲话指出,中央横下心要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谁还敢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就要付出代价!

人民网称,此次中纪委会议结束后,或将设立顶层反腐机构。

目前,我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0余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与100多个国家开展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司法合作,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同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开展了友好交往。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代号为“猎狐2014”的行动,决定集中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官方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从4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9月26日,最高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王岐山还强调,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治病树、拔烂树,强化“不敢”的氛围。

惩是为了治,要加大治本力度,选对人、用好人,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逐步实现“不能”。最终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树立“三个自信”,真正做到使之“不想”。

追赃与追逃两手抓

贪官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财产最常采用的是洗钱手段。通过签订虚假商贸合同、借贷合同或者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掩盖巨额资金的划转、取得或使用。或者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大额提现和多账户资金跳转的方式,在转移巨额资金的同时,搞断或者搞乱资金转移链条,让检察机关失去跟踪目标。这些手段,在很多外逃贪官的犯罪记录中都能看到。通过洗钱,非法所得就成为了合法所得,检察机关要向外国证明资产非法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追赃工作的效果。

我国尽管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多部反洗钱法规,但在刑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据黄风介绍,我国的洗钱罪通常仅限定于“协助”上游犯罪人掩盖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但贪污受贿者自行通过洗钱向外国转移财产是不被单独定罪的,只被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此,专家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强化反洗钱立法和监管制度,不仅要改变司法实践中“自洗钱不入罪”的做法,同时也要将房地产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行等非金融机构也纳入到反洗钱义务人的行列中。由于大量腐败犯罪的直接财产受害人是企事业单位,因此国家也应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事业单位通过境外民事诉讼追回资产,有关部门应当在保障企事业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严格自律 为政以德

如何将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非制度约束如道德自律进一步强化,也就是说,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应该如何树立领导干部的“为官意识”即“官德”意识,同样是治理腐败、净化官场风气、实现廉洁从政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所谓“官德”,是指官员从政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主要是指对个人道德行为、操守方面的原则、规范和要求。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很早就提出了有关从政道德的相关理念,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从本质上讲,廉政既是一种制度约束,同时更是一种道德自律。因此,腐败既表现为一种制度现象,它可以指向诸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等成型的或不成型的制度不足,同时也具有极其明显的伦理学特征。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属于外在的约束,而腐败主体则具有非常明显个人化、主观化特点,并基于人的“欲望”与“德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主观能动性”问题。虽然说,基于人性中固有的弱点,我们不能完全把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约束机制建立在人的道德自律基础上,但缺乏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单纯性制度约束,也同样是软弱的。

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核心在于人的道德自律,这种自律上升到理念层面,不仅可以使人明辨是与非、对与错、正义与非正义,更能够激发人从内心和行为上主动去践行的力量和勇气。道德是信仰的形式之一,而信仰这种精神形式的特征,在于把某种价值信念置于思想和行动的统摄地位上,成为价值意识的活动中枢。只有在重视制度建设的同时强化道德、理想、信念的教育,反腐倡廉才能具有更加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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