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达的失范与治理

2014-11-19 18:32陈颖
卷宗 2014年10期
关键词:失范治理

陈颖

摘 要:网民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匿名性以及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的滞后,肆意妄为,公共辩论失去了理性和方向,各种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攻击漫骂充塞网络,无论普通人还是名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网络表达失范?我们又该如何建立网络表达的道德底线和法律边界?成为网络时代亟需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网络表达;失范;治理

1 网络表达的失序与乱象

从 “艾滋女事件”、“舒淇被迫关闭微博事件”到 “四川将发生9.1级地震”、“成都公交车劫持事件”等等,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虚假信息从未消失。事实证明,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名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从这些受害者身上,我们可以体会到“言论自由要有边界”的必要性。

虽然,网络表达的碎片化和快速化,使思辨很难形成一条理性、严密的逻辑链条,让本来的意思被扭曲,使许多人的情绪表达冲口而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网络表达失范的借口。网络表达的失范和乱象,容易导致舆论的源头不可控,传播速度不可控,内容分散不可控,舆论放大不可控。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网络表达失范?我们又该如何建立网络表达的道德底线和法律边界?成为网络时代我们亟需探讨的重要课题。

2 网络表达失范的原因

2.1 管理模式落后

管理模式落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滞后。管理的滞后性一方面是由于对互联网等网络媒体的双重效应估计不足,发展过程中存在“技术先行、管理滞后”的问题。另一方面则主要是沿用传统媒体的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以行政控制为主。二是多头管理。多头管理体现在三个方面:管理部门多;“党委、政府”两条线;“管事、管人”两张皮。

2.2 法律监管不力

法律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执法主体多元化。

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达过于简单粗糙;二是缺乏权威性;三是存在法律空白。执法主体多元化是由于管理主体交叉、多元,互联网法律法规分属不同管理部门制定和执行,多个部门都是立法和执法主体,各部委管理理念和手段存在差异,不仅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内容上不一致,而且在执行过程因管理边界不明晰,职责划分不清楚,容易产生相互推诿,执法不力的问题。

2.3 行业监管缺失

行业协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缺乏媒体社会效益评估;没有建立媒体征信体系;行业自律体系不健全。

行业规范低效虚置。主要表现在:制定过程不民主,缺乏透明性;政治话语多,缺乏职业针对性;过于强调责任,责权利不统一。

2.4 道德自律薄弱

网络媒体的自律意识不强与网民的自律意识薄弱特别明显。网民自律意识薄弱主要表现:(1)由于参与门槛低,网络为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有效表达渠道的人群提供了一个便捷通道。(2)因为网络舆论变动速度很快,从发酵、升温到大规模扩散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人们几乎来不及冷静思考、深入分析就仓促发表意见,导致各种虚假性息、非理性言论泛滥。(3)由于网络舆论活跃的主体是一些“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人群,这些群体受学识、阅历所限,往往激情有余、理性不足,认识问题难以全面,言论观点极端偏颇,表现出反传统、反主流、反权威的价值取向,造成网络论的乱象。

3 网络表达失范的治理

3.1 形成统一高效的网络舆论管理体系

中国的网络表达要得到有效管理,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形成统一的指挥体系。

1.党委领导。一是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党报党刊与行业媒体管理上,形成党委、政府管理“一条线”,消除多头管理现象;二是实现“管人、管事”相结合,改变党委宣传部门管事不管人,新闻出版局管人不管事的现状;三是推行“属地为主,行业为辅”的管理方式,即中央级媒体和行业媒体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要全部纳入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直接管理的范畴;四是党委宣传部门应成为舆论管理体系中的指挥主体。

2.政府参与。改变当前政府面对舆情怕、躲、捂的现状,积极参与舆论引导和管理。首先,政府参与舆论引导和处理必须服从党委统一指挥;其次,政府需要积极与媒体合作,及时回应媒体的信息需求;第三,政府要通过制定舆情预警、研判、回应机制,主动参与舆情事件处置。第四,政府应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正常舆论监督。同时,依法打击以盈利为目的的不正当监督。

3.媒体支持。首先,在坚持党管媒体基本原则下,媒体要自觉遵守各项宣传纪律和制度;其次,主流媒体要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工作,做到早说话、早引导、早作为,发挥主流媒体舆论主阵地作用;第三,市场化媒体要通过对广大受众的积极引导配合政府及主流媒体参与舆论调控。

4.行业配合。媒体行业协会是舆论管理体系的重要力量,应协助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级、职业培训、准入资格测试等。从根本上提升采编队伍的舆论引导能力。

3.2 推进网络表达的法律建设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打击网络谣言犯罪,从根本上净化网络传播环境,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实施必要的管理,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1.出台《互联网新闻传播法》。

建议出台《互联网新闻传播法》:首先,弥补《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新闻传播活动管理的不足。其次,对表达自由进行准确界定。再次,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着手,提高商业网站新闻信息转载成本,保护传统媒体的内容价值和赢利空间。

2.将所有舆论调控相关的政策法规的管理边界延伸到虚拟空间。

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有所差别,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做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可操作性规定和细化。当然,第一个要进入网络空间的传统法律,应当是刑法,因为它制裁的是最严重的失德失范行为——犯罪。

3.加强公民依法表达的普法教育

除了制定网络表达的法律法规,还要对网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了提高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各类传播工具进行宣传教育,并选择一些重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阐释法律知识,警示违法后果,提高网民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4.依法打击各种网络表达违法现象。

最高法院针对《刑法》的4个罪名‘如何运用到网络上作了具体规定,一共10条,明确了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名的适用条件。如“诽谤的信息被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将涉嫌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的‘量化,为正常的网络表达和诽谤罪划了一条“红线”,使得刑法更具操作性。但仅有这些司法解释还不够,还需要有更多更细的针对网络的专门法案的出台。

3.3 加强网络表达的自律意识

从加强行业和用户自律意识入手,让不信谣不传谣、自觉主动遏制网络语言暴力等理念植根于每个传播者的心中,才能从根源上治理网络表达的失范。

1.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网络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媒体,负有还原事实真相、促进信息公开透明的责任,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建设性的态度,对信息进行把关。并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带领下,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学会冷静分析,认真求证,做到不猎奇、不逐腥,坚决抵制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不让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相违背的信息在网上扩散,自觉维护和净化网络环境,建设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营造理性有序的网络表达氛围。

2.共同守住道德底线

网民既是网络的参与者,又是网络的建设者和受益者。网民无论表达什么“意见”,或者转播什么“内容”,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道德底线,做到有理有据。要自觉抵制那些偏激的“愤青族”和“口水党”。不能跟着别人瞎起哄,充当谣言的“二传手”,更不能有意传播谣言,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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