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4)
目连戏的缘起与衍化
陈平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4)
中国民间素有目连救母的故事,就其艺术形式来说,从最初的佛经演化出的变文到今天我们还能看到的目连戏,可谓历史悠久。而这一衍化的过程也正体现了戏剧的发展与民间文化的关系,本文就是以目连戏的发展为中心,进而探讨中国戏剧,尤其是民间戏剧与文化之间的关系。
目连戏;衍化;民间戏剧
(一)北宋目连戏杂剧
目连救母的故事从唐五代说唱变文,到北宋便上演为杂剧,可谓“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文学”。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八记载:“七月十五日中元节……谓之盂兰盆……自过七夕,便般《目连救母》杂剧,直至十五日止,观者增倍”从中可以看到其宏大的演出规模,也可以看出在?最初的宗教戏剧表演都是与宗教节日、宗教文化密切相关的。从变文到杂剧的演变,也是目连故事逐渐本土化与世俗化的过程,例如在中元节的演出本身就体现了一种祭祀礼仪与民俗之风。
在杂剧目连戏中有三场:《五鬼拿刘氏》、《捉拿刘长基》、《目连僧救母》。而其具体情节较之变文也有不少的变动,刘长基是刘氏的弟弟,他的出现交代了青提夫人破戒的原因,由最初的自己破戒,变为刘长基在茶里下酒而致人破戒。其后故事情节大致略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人物的增加与情节的改编可以称之为体现了一种受众接受心理干预戏剧创作的典范。在中国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文化氛围下,上至士大夫,下至普通百姓无不浸染一种儒文化,在目连戏中将青提夫人从主动变为被动的破戒,其隐藏在怜悯背后的情感因素就是儒家所倡导的“不忍仁之心”。就是这样的慈悲与怜悯,让以民间文化为基础的戏剧自然要考虑受众的心理预期,也正因为考量了受众,目连戏杂剧才开始了主要人物性格的一种大的改编。
(二)金院本与杂剧目连故事
12世纪初,金灭北宋,在北方建立政权,而宋室南迁,在杭州建立南宋政权,至此呈现南北对立的状态。而文学艺术上的金院本其实和杂剧、诸宫调可谓如出一辙,都是有剧本而敷演成一种戏剧化的舞台艺术而已。
(三)宋元南戏目连救母
南戏是北宋时期杂剧艺术流传到南方以后和当地民间艺术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一种戏剧艺术形式,它形成于北宋末、南宋初,流行于广大的南方地区。①最初的南戏只不过是士女、畸农顺口而歌,是为士大夫阶层不为留意的,所以也就造就了在以南戏出现的目连故事最初也是从民间开始广为传播的。在南戏中,目连故事名为《目连救母》、《目连尊者》等。
(四)明代目连戏
元末明初,南戏得到进一步发展,已然推行到了北方,这也为目连戏的发展提供了良机。这时目连戏最著名的就是郑之珍所改编的《目连救母劝善戏文》,在当时及今后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郑氏改编主要在于润色了文辞以及删减枝蔓。例如其结尾云:“目连戏愿三宵毕,施主阴功万世昌”就体现出剧作者希望删减压缩故事情节的良好愿望。历来郑之珍的目连戏被认为体现了目连戏演出的一个最兴盛的阶段,他不仅体现了目连文化的历久不衰,更重要的在于将流传在民间的戏剧与文人的改编有机的结合了起来,也就使得目连戏第一次为文人所重视,并与明代传奇相得益彰,共同成就了戏曲的繁荣。
(一)报恩行孝
报恩行效是目连戏的核心思想,孝本为儒家思想,也是中国传统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而从佛经目连故事到后世目连变文,再到目连戏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无论故事如何改变,其孝的思想始终贯穿其间不曾撼动。如果说最初的目连戏是为宣扬佛教思想而进行的一种讲演,那么后世的目连故事则完完全全变成了本土化的行孝剧本。目连戏宣传的孝道不同于传统的孝的地方在于,他加重了行孝的决心与毅力,这一点从目连的历尽艰辛万苦而就得母亲青提夫人便可看出。而且作为佛教故事为原本的目连戏最后也将孝道大而化之,不仅目连救出了母亲,还因此解放了众多的鬼魂,这一点与儒家所倡导的大孝于天下的理念不谋而合。
(二)劝善惩恶
劝善惩恶是目连戏的又一主题,剧中通过对不同人物行为造成的后果迥异来达到警醒世人的作用。例如傅相、目连、益利和曹赛英等人的思想行为宣扬了忠孝节义的传统道德观念,他们自然得到封赐,同列于仙曹,而与此不同的作恶如刘氏,破戒开荤,辱骂僧道,便要堕入地狱收紧苦楚,再如刘贾劝姐开荤,又骗人驴子,价亦不还,最后就变为驴去还债。这样的故事情节描述就是传奇手法通常运用的因果框架,而这样的因果又不仅包括了叙事性的前因后果,更多了一层佛教因果报应的内涵,前世作恶者便的恶果,今生为善者便为他日种下了善因,就是这样的因果思想主导下敷演出如此情节,进而达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
目连文化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包含的行善思想,报恩行效的道德模范以及因果轮回的宗教义理都深深地进入到中国民间艺术当中。目连戏在中国戏曲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因为目连戏的产生时期也恰逢中国戏曲的形成时期,故目连戏的发展变化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中国戏曲的演变。
注释:
①参见刘念慈《南戏新证》中华书局.
I207.3
A
1005-5312(2014)32-01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