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吸纳与一体化治理: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

2014-12-05 15:21李有学
江汉论坛 2014年6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

李有学

摘要:在传统社会,我国以农业立国,乡村社会的稳定是国家秩序稳定与延续的基础,对其进行官治主导的治理就成为制度化的必然选择,而官治的刚性缺陷、国家能力与资源的有限性制约了官僚体系的治理能力,实现治理乡村社会的目的需要新的可控制的治理权威。乡村社会中既有的宗族权威作为一个有效的联合对象,成为官僚制度吸纳的另一个权威体系。这样,在传统乡村社会就形成了官治主导、族治辅助的一体化治理。

关键词:乡村治理;制度化吸纳:一体化治理

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6-0094-05

中国社会是乡村社会,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就是中国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乡村社会是从古至今的立国之本,掌控乡村社会就能够实现社会秩序,把握乡村民众就能够获取政权稳定。“国家政治与权力不是空的,它的真正实现,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乡村庶民社会”。因此,历朝历代的国家政权都非常重视“从县衙门到每家大门之间的一段情形”,都想尽办法试图实现和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或者说实现现代语义中指代的乡村治理。

关于传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政治学、社会学学者如费孝通、温铁军等学者认为传统社会是自治的社会。所谓“国权不下县”,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挂名的,是无为的。”历史学学者如萧公权、瞿同祖、刘泽华等则认为国家对乡村社会采用严格的控制,传统乡村社会没有自治,“缺乏自治更接近(传统政治下中国)乡村生活的实情”。两种观点可以看作是传统乡村治理线条的两个端点,而极端的状态往往不具有普遍的意义。

如果说西方社会是君权与教权斗争的历史,那么我国传统社会则表现为王权与族权的矛盾发展过程。体现王权的郡县制取代代表族权的分封制致使王权从宗族政治中获得相对独立的政治地位并且从体制上保证了王权统一,进而形成了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国家。但是宗族并没有被消除,而是上融入统治阶层,下沉于乡村社会。两种权威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形成两种组织化的社会治理机制,一个是基于专制王权,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官治体系,另一个是基于宗亲家族,极具生命力与适应力的族治体系。两种治理体系因为历史的同构性与现实的重合性,在乡村社会合二为一,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治理。

一、官治体系的制度化安排及其治理缺失

乡村社会是封建国家的秩序基础,其核心作用在于能够提供维持国家政权正常运作的两种价值性要素即土地与农民,土地是基础性生产资源,农民是持续性人力资源,两者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税收与兵源,因此可以说乡村秩序稳定是封建帝国稳定的社会性基础,乡村社会是维系封建帝国生存的重要命脉。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农立国的专制国家政权极为重视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必然也必须自上而下采用制度性措施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管理与控制,一则保证乡村安定,实现郡县安,天下治,二则攫取王权必需的统治资源。

因此,在郡县以下乡里村社设立官治体系成为历代王朝治理乡村社会的必然选择,这种官治体系在乡村治理中占有主导性地位,其以国家权力为基础,是具有强制性和组织性的政治性力量。官治的核心特征是“社会控制”,其控制对象是土地、农民及其行为,其基本作用表现为征收赋税、维持治安和教化民众等政治性意味较强的功能。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乡里制度则构成官治体系的制度内涵与根本保证。其中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与劳动力结合才能真正转化为财富,因而土地制度也规范着农民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关系。其他的相应制度安排基本上都是围绕土地制度,作为土地制度的辅助性制度设置并运行的,而且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土地制度及税收方面,秦汉时期推行授田制,农民与土地捆绑,使农民变为国家的课役农,农民与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强有力的人身依附性政治与经济关系。北魏隋唐实行的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在本质上没有改变农民课役农的依附身份。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而明朝一条鞭法与清朝摊丁入亩则是对两税法的发展。两税法改变了过去按人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土地征收,农民由国家佃农变为自由佃农,由国家分配土地变为租种地主的土地,由向国家交赋税变为向地主交田租,农民与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变为农民与地主的依附关系。在这样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土地兼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两税法之前,国家会使用强制力量打击土地兼并,两税法后,土地兼并不再是国家税收的障碍,最终土地自由私有制消解了国家公有制成为主要的土地所有形态。无论如何,农民的命运并没有得到丝毫的改变,相反他不得不接受国家与地主的双重剥削与压迫,最终走向破产与起义,这同时也说明官治体系的刚性安排带有严重的制度性治理缺陷。

户籍制度对乡村农民的严密控制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变为一种制度性的政治强制与社会控制。对于农民而言,身体与土地是最具有生命意义的,土地制度构建了农民与土地的耕作关系,户籍制度则设定了农民身体的行为准则,“控制”是历朝户籍制度的共同特点,户籍制度跟随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宋代以前,土地与赋税根据户、丁分配与征收,因此强制性控制农民及其行为就是户籍制度的根本目的。宋代以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照土地征收的赋税变化使户籍制度的作用有所减弱。但是户籍依然是控制农民行为的重要管理手段,其核心作用依然是编织奴役的牢笼。

制度的设立规定了农民与国家的各种基本关系,而这些基本关系的实现必然要求在农民生活的乡村社会实现“国家的在场”,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依赖乡里制度的设置与职能实现。先秦时期对乡村社会已经形成组织化的行政系统。如周的国野体制、春秋战国时鲁国的“三郊三遂制”、齐国的“国鄙制”等,乡里组织开始成为基层控制体系发挥作用。秦汉时期,乡里基层官方组织已经制度化并形成“以县辖乡,以乡统里”的基层管理体制。郡——县——乡——里的行政建置构成了国家对乡里社会控制的组织基础,郡县制居于上,悬浮控制,乡里制居于下,垂直管理。这种行政组织机制影响了整个专制社会国家的乡村社会治理结构,当然这种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中国乡里制度大体以中唐为界分成前后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乡官制,第二阶段是职役制”。秦汉时期确立了乡里制度并实行乡官制。在乡村实行乡里组织与亭组织并行的社会基层治理体系,其中乡里组织是基层行政体系,亭组织是基层治安组织,配置属于“国家干部”的乡吏,安排具体职能,同时任命“非吏而得与吏比”的三老,这样就形成国家管理乡级领域的三套马车即行政系统、治安系统和三老系统,负责乡级社会的户籍、赋税、治安、教化等众多职能,后世朝代多是对秦汉乡里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乡里制度作为一个行政性体制因素必然随着基本制度发生变化,“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宋代是乡里制度发生重大转折的时期,正是在这一时期。乡里制度完成了从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权力集中至州县机构之中,基层乡官变为一种强制性差役义务。由“官”变“役”改变了秦汉以来乡里组织领袖的权威与领导地位。“故在是种情况下,里正乡书等之效用极微,且职权与待遇,亦率卑下毋高,此宋初地方行政之大概也”。无职无权无薪的事实导致秦汉时期争相为乡里领袖的情况变为宋代争相逃脱的现实。但是,身份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控制社会与管束农民的放松,宋代开始实行的乡里保甲制度强化了乡里控制,使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乡村基层,结果乡里百姓在国家的权威下家家相扰,人人自危。不过,权力向上集中形成的乡村权力空间空缺在客观上成为宗族治理乡村的拓展契机。

在古代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官治的本质不在为民造福而在统治的“长治久安”,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持王权的专制统治。以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与户籍制度等专门制度规制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以乡里制度进行组织行动,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与运作,保证基本制度的实现,以教化体系进行思想行动,使之认可并服从这种制度与组织。正如刘泽华先生所说,中国古代社会整个是被专制政治权力全控起来的社会,人民是“被征服的人”,是“被专制权力控制起来”的一个群体。

这种官治的刚性治理具有不可避免的制度性缺陷。土地制度的剥削本质常常使农民面临生存压力与饥饿的危险,这种生存逻辑下的农业生产无法获得更多的资源投入,是一种简单再生产。户籍制度的控制本质常常使农民处于封闭状态,无法流动。这样就在事实上割裂了商业交易的生成与发展。乡里制度的规范本质常常使农民处于保守状态。不敢创新,这样在事实上造成了农业的静止甚至内卷化状态。没有生产剩余、没有迁徙自由、没有创新能力的结果往往是农民破产,乡村秩序崩溃,农民起义则成为王朝统治过程中重复出现的历史常态,因此单纯的官治体系往往因为刚性治理缺陷而导致乡村社会失序和失范。这种内在的制度缺陷要求找到一种辅助治理机制,弥补官治的不足。此外,我国地缘辽阔,乡村社会呈现十分零散的原子化分布,如果国家想将乡村社会纳入国家权力控制范围之内,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建立庞大的官僚治理体系。但是农业的低效率产出无法为国家提供足够的治理资源,即使有足够的资源,也会因为管理幅度的不可控制而导致高成本低效率的治理结果。这样,国家就需要找到并利用乡村社会的有组织力量,来完成国家官治无法完全实现的治理意图。

二、族治的制度化吸纳及其治理优势

所谓家族或宗族是“由父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祖先崇拜及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一般而言,古代社会家族或宗族具有血缘、家庭、聚族而居、统一组织管理等四个基本的构成要素。传统中国社会是宗法社会,国家政治是宗族政治,“家族与宗族”是中国固有的历史状态和传统色彩,有关中国的任何方面都无法绕开这一历史特征。

王权与族权共同建构了封建王朝双轨一体化的宗族政治,尽管君主专制统治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宗族统治,但是代表政治的王权超越代表宗族的族权这种反转变化的结果是政治不再肯定与延续原有的宗族权力基础,政治组织跟血缘组织渐渐脱离关系。两权分离促使族权以独立形态获得发展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影响,宗族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渐下移。这样,就形成了居于上层社会的贵族宗族如皇族、世族、豪族等与居于乡村社会的平民宗族。历史证明,上层贵族宗族更容易形成对王权统治的威胁,因而王权对威胁统治的贵族基本采取打击性策略如迁族、灭族等。对于乡村平民宗族则采取融合吸纳的策略,使之为王权统治服务,实现宗族对乡村的治理。尽管乡村宗族曾经出现过对国家的抵制与反抗,但是总体而言,乡村宗族及其对乡村的治理是王朝政权稳定的基础性因素。尤其是宋代以降,乡村社会的宗族力量被“重新发现”并被有意识的“重新建构”以后,宗族开始政治化为一种正式的国家治理方式。这种族治乡村的特征与趋势也更为明显,直至明清时期,王朝统治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对宗族治理乡村的完全依赖。之所以吸纳宗族治理乡村,形成官治与族治对乡村社会的主辅联合治理还基于以下事实与理由。

首先,就宗族政治的本质意义而言,官治与族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由子民而家庭及宗族到国家的构成使宗族勾连家国,成为国与民的中介,宗族血缘关系强调孝亲为道德本位,“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这样就实现了孝于家与忠于国的情感转移,结果导致忠孝相通,家国同构,官治与族治基于宗族政治而统一于乡村治理。

其次,乡里制度与宗族具有很强的同构性,而同构性导致官治与族治在乡村治理方面的同一性。第一,以“家庭”为共同的组成基础。官治与族治的对象都是同一乡村的家庭。一个作为政治单位,另一个作为血亲成分。历代乡里制度都以“家”为治理单位如汉代的“伍主五家。以相检察”,北魏规定“五家为一邻”,隋朝的“五家为保”,唐朝的“四家为邻”。从宗族层面而言,其本身就是众多血缘家庭的社群组织。第二,权威同构。乡里组织的亭长、里正、坞主、村正、保长等掌握乡村行政领导权,而这些职位经常是宗族族长或族正兼任。另外,各个朝代有意塑造的地方精神领袖如“三老、父老、老人”等具有基本相同的选取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基本都是宗族的长老、族长或者与宗族有联系,因为“官方要求乡三老是‘能率众者,就是说他们在当地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对民众的号召力。这单凭个人‘有修行是不够的,他们必须要与乡族势力有某种关联,或者本身是乡族势力的代表人物,或者为乡族势力所认可”。最后,精神同构。历代王朝都重视对乡村社会的思想控制与道德教化,而其采用的宗法伦理等手段与宗族精神本质上是一样的,宗族的族训、族规等所提倡的内容如孝、礼、尊卑等都符合王权统治精神,故历代都重视运用族训、族规等宗族要素规训教化人民。

宗族色彩是中国乡村社会固有的一种特征,宗族组织是中国乡村社会固有的一种社会力量,无论承认与否,宗族组织都会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作为一种保守力量,宗族是保证乡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中国不论地方行政组织如何细密,统治机能如何有效,基层社会的秩序仍多仰赖血缘族群来维系”。而事实上,王权在基层社会的官治体系与宗族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同构状态,这样,宗族治理乡村则成为官治主导下的乡村治理过程中可以采用又不得不采用的治理策略,因此族治乡村就成为王权治理乡村社会的事实选择,成为官治的有效辅助方式。如果说官治是乡村治理的硬件,那么族治则是乡村治理的软件,比较而言,宗族治理乡村具有官治无可比拟的柔性优势,这也是对官治体系的刚性缺陷的有益弥补。其一,宗族是乡村社会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其以族长、族田、族谱、族规、族祠为组织基础,能够敬宗收族,领导和帮助族民,使之依赖宗族力量并进而服从宗族的制约而没有任何反抗与不满,这样就在亲情中融化了农民对阶级压迫与剥削的感知。其二,宗族具有源于血缘关系的自然权威。以自然权威的柔性情感进行的乡村治理更具有官治没有的亲近感与易接受感,同时消解村民对官僚体系的怨恨与不满。以宗族进行乡村治理可以实现“牧令所不能治者,宗子能治之,牧令远而宗子近也;父兄所不能教者,宗子能教之,父兄可以宽而宗子可从严也。”而这样的效果正好符合官治的需要。因此王权在乡村进行官治的主导性治理前提下采用宗族治理乡村是一种极具可行性与有效性的明智选择。

三、一体化治理的功能性联接与结构性张力

官治与族治的内在一致性与同构性提供了两者在乡村治理的联接基础,官僚治理作为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治理体系,具有制度化的合法性权力,但是不具备治理乡村的高效率,宗族治理作为乡村内生的治理体系,具有社会化的影响力。但是也需要合法化的政治外衣,这样制度化的官治与社会化的族治因为内在的功能性需要而结合,形成了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治理,官僚治理为宗族治理提供合法性,宗族治理为官僚治理提供有效性,两者的内在联接实现了乡村社会中的“国家的在场”,完成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规范与控制。

两者之间形成了相互支持和利用的政治交易,国家支持乡村社会以族谱、族产、族长、族规为主要内容的宗族制度,宗族制度为宗族成为乡村组织化力量提供基础保证。宗族服从并执行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各项制度,完成官僚治理无法完成的乡村治理功能,宗族在治理乡村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治理功能主要表现为:完粮纳赋、管理生产的社会经济功能;捍卫乡里、保境安民的社会安全功能;赡养救助、扶幼养弱的社会保障功能;尊礼守法、敬宗忠君的社会教化功能;经纶济世、改善民生的公共服务功能等方面。

但是在另一层面,官治与族治之间也存在结构性张力,官治的本质是国家权力的下沉与渗透,其基本目的是从乡村社会抽取国家政权维持运转所需要的基本资源,因此不可避免的产生对乡村社会的制度性压力,提供政治性保护是乡村宗族欢迎并接受的,但是国家权力的下沉与资源的过渡汲取却会遭到宗族势力的抵制与反抗。宗族治理作为一种乡村社会的内生性秩序,其本质内在地具有行政消极性与保守性特征,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存在与影响力,保护族民的生产、生活与生命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宗族治理具有“自治”的本性趋向。因此,当国家采用较为温和的治理策略时,宗族治理也会驯服地遵从国家的要求,当国家采用严苛的治理策略时,宗族治理就会成为拒斥与反抗国家的乡土性力量。这样,在官治体系与族治体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张力,呈现为官——族——民的社会结构图,宗族治理成为一种源于“民”、达于“官”的代理与中介,成为官民之间的缓冲性力量。对于宗族组织而言,既要满足国家的秩序性需要,又要实现乡民的生存性需要。如果三者的利益一致,宗族治理是一种维持性力量,如果三者利益不一致,宗族治理则是一种维护性力量,或者基于国家的强大压力,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基于乡村民众的要求,维护民众利益。这样,宗族就成为一种边缘化力量,它必然试图寻找破解这种困局的方式。当宋代乡里制度开始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形成了“皇权不下县”的行政空档时,宗族开始成为乡村社会的真正治理主体。

因此,对于国家的官治权威而言,如何控制宗族势力。削弱结构性张力造成的治理裂缝成为每一个朝代都试图解决的问题。基于宗族源于血缘的社会事实。儒家伦理成为国家自觉选择的精神力量,成为整合宗族治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所谓的“天道”、“仁政”、“大一统”、“忠孝仁义”等形成了一个整体性的儒家思想体系,开始被有意识的宣讲,并且成为上至天庭、下至乡野共同接受的意识形态。这样,宗族治理形成的社会秩序与国家治理的意图重合,成为官僚治理的辅助力量而不是威胁因素。尽管在多数时候,这种整合机制是有效的,当国家官僚体制稳定时,这种结构性张力可以成为维护国家的社会力量,但是,当国家官僚体制自身开始衰败时,这种结构性张力就成为促进国家灭亡的分裂因素。

总体而言,宗族治理没有成为国家秩序的威胁,更多时候是作为一种维护国家的治理力量,表现出与官僚治理的功能性联接。完成了官治体系无法完成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功能。但是同时存在的结构性张力揭示了宗族力量的离心力,因此,国家必须时刻保持对宗族势力的规范与整合,才能让宗族力量发挥正面的治理能量。

四、一体化治理的现代启示

农耕文明中,生存逻辑决定了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位,而土地的依附性、流动的停滞性与交往的封闭性导致单个家庭不足以应对自然条件下的众多未知风险,“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于是家的性质变成了族”。在血缘基础上形成的宗族就成为国与家之间的联系纽带,通过宗族治理才能实现“官民一体、家国同构”。因此,传统乡土社会形成了官治主导、族治辅助的一体化治理。作为组织化力量。官治代表刚性的层面,族治代表柔性的层面,软硬结合,刚柔相济,互为表里形成双轨一体的乡村治理体系,正是这样的两种传统型权威维持并稳定了两千年专制统治的乡村秩序。这种一体化的治理体系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无缝隙治理,因此,在“保甲为经,宗法为纬”的专制统治下,没有给所谓的“自治”留下任何空间,因此,可以断定传统社会的农民是最弱意义上的主体,官治与族治对乡村社会的联合治理,使乡村农民的思想与行动受到组织化、制度化的塑造与规范。农奴、雇农、佃农的经济身份决定了乡村农民经济的依附性,自由对于经济不独立的农民而言从来就是水中月与镜中花,子民、草民、刁民的政治身份决定了乡村农民政治的软弱性,民主对于政治无力量的农民而言从来就是虚无与幻影。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语境比较下,现在推行的村民自治是对传统乡村治理的颠覆,是对乡村社会农民主体性地位和权利的尊重和实现。尽管现代社会,宗族衰退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千百年形成的宗族观念不会轻易消失,宗族势力也会在新的社会生态环境下进行适应性改变,并且会在乡村社会发挥影响力,因此,完全抛弃或者忽略乡村宗族势力是一种鸵鸟思维,敌视和反对乡村宗族势力也不符合社会事实,更为恰当的做法是将宗族势力的影响力控制在村民自治制度的规范约束下,使宗族势力在现代社会条件成为维护农民权利的一种乡土力量,进而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持续推进。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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