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中国体育运动伤害典型案例分析*

2014-12-06 15:42马小华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板球伤害事故危险性

刘 兴,马小华

(泰山学院 体育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澳大利亚是原英国的殖民地,起源于英国的板球和棒球在澳大利亚十分流行,但是板球和棒球都是十分危险的体育项目。板球潜在的危害性引发了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政治争论,1933年澳大利亚板球委员会致电英国板球委员会[1],认为板球虽然深受人们的喜爱,但是严重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与体育发展的道德要求相违背,应当停止开展,否则会影响两国的关系。

板球仅仅是众多体育项目中的一项,其在开展的过程中存在危险性,其它体育项目也同样有一定的危险性,只是项目的不同危险性不同而已。比如深受群众喜爱的篮球、足球等,也是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在比赛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严重的伤害事故。本文主要以澳大利亚开展广泛的板球为例,介绍澳大利亚在体育运动伤害的法律适用,法院在案件的判决中的法律适用也同样适用于其它体育项目。

1 体育运动危险性的认识

体育运动是集休闲、娱乐和消遣与一体的文化娱乐活动,但是从民事法律角度看其是否具有危险性?民事责任法对危险娱乐活动认识认为,体育活动中包含了能够引起身体伤害的危险因素。尽管从事体育活动的人认识不到体育活动的危险性,但是这种危险性依然是存在的。比如在板球运动中,几乎所有的板球运动员都有受到伤害的危险,裁判也应当包括在其中。但是,板球在比赛中飞入观众席,飞出场地造成的伤害的界定不是十分的清晰。但有一点是可以保证,观众观看板球比赛并不是甘愿冒着明显的危险的。

体育活动尽管充满了危险,但是依然受到人们的喜爱,就因为它是竞争的活动,竞争是我们人类发展的原动力,我们人类的进化发展史,就是一部充满竞争的历史,竞争在我们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体育运动能够增强社会凝聚力,原因在于体育活动提供给我们相互交流的平台,在体育活动的过程中可以相互交流。

体育活动是竞争与危险同时存在,所有的体育运动都是身体竞争和消耗,通过个人或者团队的形式开展。体育活动的参加者是富有冒险精神的探险家,可以受到同行的尊敬和赞许。在体育中,有许多体育活动更具危险性,比如斗牛、跳伞、蹦极、山地自行车等。但是,越危险的体育运动越吸引参加者和观众,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其充满了激情和危险,面对危险,勇于克服。危险的体育活动能带给我们高层次的娱乐和兴奋。

面对危险的体育活动,人们还是热衷于参加,是自由和自愿权利的体现。教会法和罗马法倾向于保护个人权利,谚语“自愿者不受损”就是指自愿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活动带来的伤害免责。甘愿参加危险的体育活动,是个人行为的自由,同时也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

澳大利亚上议院在Tomlinson诉 Congleton Borough Council案中[2],认为体育活动参加者参加体育活动是自愿接受危险,并没有要求来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要求采取措施保护体育活动的参加者免受体育运动明显危险的侵害。

2 澳大利亚体育运动伤害典型案例分析

2.1 Bolton 诉 Stone 案[3]

在Bolton诉Stone案中,Bessie Stone站在她花园门口的人行道上时被从Cheetham板球俱乐部球场飞出的板球击中,板球穿过球场的围墙和马路击中了她。她以过失侵权相法院起诉俱乐部,称俱乐部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板球飞出场地对他人造成伤害。但是,法院坚持认为板球飞出场地是非常偶然的。法官Porter认为“事件的发生非常偶然,在此之前没有发生过板球飞越马路而击中行人的事件”。

在Bolton诉Stone案中,法官 Oaksey认为[4],“过失侵权法律要求行为人注意义务的标志是普通善良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但是在我看来,一个普通善良人不可能采取预防措施来应对可以预见的危险”。同时他也认为板球运动开展90年了,没有发生过在公路旁的板球场地的板球击中公路上的行人的案件。

澳大利亚法院坚持认为被告没有责任,被板球击中的概率非常小,不可能让一个合理谨慎的人考虑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防止击中场地外的行人。因此,Stone提出的过失侵权败诉,她的伤害没有得到任何的赔偿。

2.2 Miller 诉 Jackson 案[5]

在Miller诉Jackson案中,著名的法官Denning显示出对板球的钟爱。在夏季板球是每个人喜爱的体育活动,几乎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的板球场地,年轻人打球,老年人和儿童在场地边当观众。在此案件中,上诉法院认为板球场地的所在的村庄Lintz已经越来越城市化,频繁的板球比赛在此场地上举行,许多板球从场地上飞到邻居的花园中。法院认为当板球飞出场地击中行人或破坏原告的财产,作为被告的当地板球俱乐部的主席在故意或者过失时负责。

法院裁定认为板球场地是对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可能因为发生板球飞出场地事件而关闭板球场地。但是,原告有权利享有他们房屋和花园不受到板球的侵犯。尽管法院没有禁止板球运动的开展,但是也裁定板球飞出场地的行为是过失,落到邻居的土地上是滋扰,原告Millers获得赔偿。

2.3 Woods 诉 Multi-Sport Holdings Pty Ltd [6]

澳大利亚最高体育法案例重申了在追求体育活动的过程中有不受到体育伤害的权利。在Woods诉Multi‐Sport Holdings Pty Ltd案中,尽管开展的是室内板球活动,所使用的板球无论是在体积还是在重量方面都要小于户外板球运动所使用的板球,但是它也能造成伤害。

Gleeson CJ总结,当他在打板球时,Woods先生接到一个全抛,他企图回击,但是失败,导致了板球触到球拍反弹击中他的右眼,最终失去了右眼。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的注意义务没有争议,Multi‐Sport作为游戏的组织者和控制者,使用场地的拥有者,是否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板球运动员是否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此案例中是否已经违反了此义务?

案件集中在两个重要的问题,Multi‐Sport公司是否提供了安全帽?是否告知运动员室内板球运动的危险性。最高法院对这两个问题给予了否定,认为Multi‐Sport公司没有义务提供安全帽,也没有义务告知板球运动的危险性。同时最高法院强调有些体育运动有显而易见的危险性,并且室内板球运动是危险的,运动员和观众都有受到伤害的可能性。Kirby J虽然不同意高院的判决,但是也认为危险是与特别的体育运动相伴随的,特别是在一些体育运动中,危险能够增加运动的趣味性和带给参与者更多的享受。

3 澳大利亚侵权法在体育运动伤害案中的应用

在过去,参加有身体接触的体育运动受到伤害后几乎没有要求赔偿的,因为一般认为只要参加体育活动就已经接受由于体育运动的竞争带来的伤害。但是近来在运动中伤害事故的诉讼案例越来越多,从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澳大利亚体育伤害诉讼的增加在社会中引起了恐慌,以至于阻碍了体育的发展。公众普遍相信侵权法支持责任和索赔,导致了原告在诉讼中容易获得诉讼的胜利。这些观念都是由于大法院对休闲活动引起伤害所做的判决引起的。特别是对已经知道活动危险的诉讼者来说,他应当在活动中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随着澳大利亚HIH保险集团在2002年的崩溃,全国进入了保险危机,危机起源于大量增加的判决的赔偿数额和法律费用。保险数额居高不下,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高度危险责任合同。

日益增多的责任和期望与体育产业联系在一起,使的体育活动承担更多的经济要素是不可行的。2002年澳大利亚体育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需要进行改革,Victoria地区板球俱乐部被告知保险费将要提高93%。[7]澳大利亚议会认为需要对体育伤害的现状进行改变,并且拒绝了许多诉讼申请。国家组织专门的专家对现行的过失侵权法进行修改,修改的法案在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实施。在昆士兰省,法案实施的形式在2003年民事责任法和个人伤害诉讼法中。

一个明显的危险[8],指明显的或者通过普通知识就能判断的危险,尽管它发生的概率较低。受伤的人应该能够意识到这明显的危险,能够轻而易举地克服这一危险。然而受伤害的人可以举证他们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以此来反驳这种假设。

一个危险的娱乐活动[9],是指有重要的伤害因素包含其中的活动。原告只需要在客观上认识到危险娱乐活动的存在,在主观上并不需要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在体育活动中存在固有的或者明显的危险存在,他们就没有责任,即使由于他们的疏忽而使得潜在的危险实现。

立法改革减少了70%的澳大利亚个人伤害诉讼请求和家庭保险诉讼[10]。有些人认为这是将不计后果的行为产生的财政负担从过错方或保险公司转移到受害者。支付大量伤害赔偿金额的娱乐企业转变为享受补贴的企业。这有助于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企业重塑信心,在没有支付大量伤害赔偿金,在没有声誉和财政损失,在没有法律诉讼的情况下继续发展体育事业。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侵权法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经历了适用到不适用的过程,起初的适用侵权法导致了澳大利亚体育侵权诉讼的大量增加,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崩溃,导致了社会危机,更重要的是导致了体育运动的停滞不前,对国民体质的增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我国体育运动伤害典型案例分析

体育运动伤害具体包括了学校体育内的运动伤害,也包括社会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范围内的伤害,但是前者与后两者相比较无论是在规则原则和处理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毕竟学校体育的主要对象是未成年的学生和成年学生,活动的时间和范围是在学校体育开展过程中,学校和体育教师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一定的联系。本文研究的体育伤害的学校体育之外的体育伤害,可以包括竞技体育伤害和社会体育伤害。比如案例[11]:2006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原告王某到母校崇仁二中打篮球,碰到被告姜某等九人在进行篮球赛,没有裁判员,在篮球比赛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发生身体碰撞,失去重心摔倒在栏杆旁,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挠骨骨折,伤残八级。一审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本身就是有身体碰撞,有对抗性,在比赛的过程中存在冲撞、抢夺等危险行为,出现伤害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原被告之间因为身体碰撞出现伤害事故是正常现象,双方对伤害的发生均为过错,原告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同样的案件由于法官的认识的不同,审判结果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性,有的法院认为是侵权行为,有的法院按照受害人参加体育运动是自担风险后果自负的观点。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致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正规的体育比赛,一般都是由比赛的组织者对运动员投保,在比赛中出现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不容易产生纠纷。在我国群众体育开展不是很好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可以解决伤害事故的纠纷,但是像澳大利亚板球运动在全国普及,而且也容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再通过保险公司解决纠纷,势必也会出现保险公司倒闭的现象。

面对自发组织的的体育活动出现的伤害事故如何处理,这也是我国体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如果让致害人承担责任,势必增加他们在体育活动中的注意义务,与体育活动必然的危险性是相矛盾的。如果让致害人承担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不公平的,因为体育活动激烈的身体对抗是容易出现伤害事故,伤害事故的出现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不公平的。

参加体育运动的人都应当认识到体育活动本身是激烈的活动,活动过程中的身体对抗和接触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参加体育活动就应当认识到体育的危险,参加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自愿承担风险也可以称之为受害人同意,则致害人可以免责,不是侵权行为。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开展体育活动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锻炼强身健体,增强国人的体质,如果一味地追究致害人的责任,则没有人敢于参加体育活动,对社会发展,民族利益将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1]Cricket,Literature and Culture:Symbolising the Nation,Destabilising Empire(Ashgate Publishing,2009)149

[2][2003]UKHL 47

[3]Bolton v Stone[1951]AC 850,859

[4][1951]AC 850,863(Lord Oaksey)

[5]Miller v Jackson[1977]EWCA Civ 6

[6](2002)208 CLR 460

[7]Andrew Davis,Australian Sport Faces Insurance Crisis(21 February 2002)Australian Canoeing < http://www.canoe.org.au/?page=3343&format>

[8]Civil Liability Act 2003(Qld)s 13

[9]Civil Liability Act 2003(Qld)s19(1)

[10]Tort Reform Institute Pty Ltd,Civil Liability Laws(10 November 2007) < http://www.tortreforminstitute.com.au/news.html#cll >

[11]http://www.qinquanlaw.com/Show.asp?id=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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