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为何频遭泄露?

2014-12-10 07:54文文韬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叶某出售个人信息

文文韬

公民个人信息为何频遭泄露?

文文韬

从去年圆通快递大量单号被贩卖,到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携程网个人信息“漏洞门”事件,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频遭泄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闵行区检察院根据近几年办理的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揭开了个人信息泄露路径的“冰山一角”。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手法一:私人侦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2012年9月,身为保安的曹某通过“保镖特卫”QQ群找到了专门从事私人侦探工作的叶某,随后两人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之后,叶某多次指使曹某至被调查人的住所地拍摄周边环境、车牌、邮箱里的内容等等,并要求曹某跟踪拍摄被调查人。为获得被调查人更详细的资料,叶某还通过QQ向他人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3条、个人信用报告8份(内含他人身份、居住、职业信息和信用、贷款等情况)。叶某获得资料后,加价再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人民币8000元。经闵行区检察院公诉,叶某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3000元。

检察官析案: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禁止或允许私人侦探的存在,这使得这些私人侦探游弋于法律边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私人侦探跟踪拍摄,但就本案而言,叶某邮箱内查获的信用报告和户籍信息,显然属于未经被调查人同意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授权调查而获取的。此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尚无进一步的具体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判断:一是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二是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三是获取信息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四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手法二:打着咨询公司的幌子非法查询个人信息

相比于私人侦探的单打独斗,一些不法分子则更为高明,表面上合法注册了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暗地里却从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甚至通过变造法院公文,委托不知情的律师帮助查询个人信息。

42岁的祝某经营着一家信用咨询公司,一开始只是从事评估企业经营状况的业务,但为获取更多的利润,祝某开始经营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的行当。他在网上结识了一些专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贩子,在收到客户委托后,祝某便从贩子手中买入这些个人信息并加价出售。除了从中赚取差价以外,祝某还通过变造法律文书,编造虚假诉讼信息,委托外地的律师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企业股东名下财产信息。至案发时,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公民信息1515条,后祝某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析案:

律师行业内,委托信息所在地律师进行相关查询能有效降低办案成本,因此,律师间的跨区域业务协作也是惯例。根据目前的工商规定,律师凭介绍信只能调查外档(即企业基本信息),而出资、验资报告、开办、变更信息、财务报表、年检资料等内档,则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法院的立案证明或者判决书、授权书等法律文书后才能调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充分保障律师调查权的同时,律师亦应严守执业规范,防止调查权被滥用。

手法三:“内鬼”出卖个人信息

一些倒卖个人信息的源头来源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的少数“内鬼”,这些人利用自身职务或工作的便利,与信息贩子串通,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并从中牟利。

杭某是某行政机关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电子档案目录制作兼窗口接待工作。2011年10月,杭某在上网时发现有人购买企业及个人信息,认为有利可图,便开始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公司信息,每天从单位将包括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等内容的企业信息打印出来,将纸质信息带回家。至案发,公安机关在杭某的出租屋内查获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纸张2949张,杭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后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析案: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本案中,虽然杭某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因其与行政机关存在用工关系,因此,仍属于本罪主体。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要遏制倒卖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现象,执法部门的高压打击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源头治理同样不可忽视,对那些对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不力的部门和企业,上级组织、监管机构应当积极介入,予以专项整治,健全管理机制,扎牢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篱笆墙”,使“内鬼”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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