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利浅析

2014-12-12 22:13曹钰
黑龙江史志 2014年21期
关键词:彩礼女性财产

曹钰

[摘 要]中世纪女性的地位普遍比较低下,而且在长子继承制度下对财产的继承受到种种限制。但是,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却获得了一些财产权利,主要通过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和寡妇产等方式,尤其是寡妇产,显示了中世纪女性地位的提高。本文就对中世纪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权利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女性;财产;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寡妇产

中世纪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获得财产的方式主要有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和寡妇产等,在中世纪女性地位普遍低下的的情况下,妇女通过婚姻获得的这些财产权利是非常难得的。

一、彩礼和嫁妆

1、彩礼

西欧封建社会共有两个元素,一个是罗马元素,另一个则是日耳曼元素。中世纪西欧许多封建制度的形成在古典时期日耳曼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能找到一些源头。在《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至于说到订婚的礼物,不是女方把嫁妆送给男方,倒是男方向女方交纳采礼。由父母和亲戚出面鉴定采礼,但这些采礼只是一头牛,一匹勒缰的马、一面盾、一支矛或一把剑,既不是为了迎合女人的口味,也不能用作新妇的装饰;当送了这笔采礼以后,妻子就被娶过来了,而她也带来一些盔甲之类送给自己的丈夫。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最大的约束,这是一些神圣的仪节,这是一些保障婚姻的神力。”(1)在古典文明时期,日耳曼人便有了由采礼作为保证的婚姻关系,虽然那时只是一些牲畜或者武器,但是到了中世纪时期,这些采礼也就变成了钱物或者土地这种不动产的形式。

采礼也就是我们常所说的聘礼、彩礼,通常是男方转让给女方的财产。在古典时期的日耳曼民族中采礼是交给女方父母和亲戚的,而不是用来迎合妇女的口味和装饰的需要,而且,充满着婚姻交易的色彩。但是,到了公元5世纪末,给新娘家人的彩礼已部分或全部地演变为给新娘的赠礼。(2)只不过,这种“采礼”价值并不是很大,“只是一般性的或象征性的礼物”。(3)

2、嫁妆

嫁妆就是女性结婚时从娘家带到夫家的财产,一种是由父亲给予女儿的财产,另一种则是女儿从娘家继承到的遗产。嫁妆最初的形式是地产,但是,由于中世纪盛行一子继承制或者长子继承制,使得男性的继承权高于女性,因此,通常情况下女性就失去了土地这种不动产的继承权。“到1300年以后,地产形式的嫁妆逐渐被金钱所取代”。(4)所以,嫁妆一般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

而且,嫁妆的多少依照夫家的娘家的财力而定。对贫穷家庭而言,嫁妆指的是被褥、家庭用品等,一般她们会把嫁妆留给后代或者教会。“萨默塞特的伍尔夫沃诺就把嫁妆奉献给了圣彼得修道院,大量的衣服,最好的祭坛,许多床单被褥,窗帘等,留给两个儿子的是挂毯、床单被褥和桌布”(5)。而对于富贵之家而言,则主要是珠宝、衣服和家具等。“法兰克王国公主里格丝在同西班牙的西哥特王子婚姻中,里格丝的嫁妆就装了50大马车;而不幸的是,在半路上,里格丝的卫兵抢劫了大部分。”(6)

3、彩礼和嫁妆的控制权

无论是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还是女方带到男方家中的嫁妆,婚后都由丈夫托管,而且,“嫁资财物在婚姻存续期间归丈夫所有”(7)。同时,根据“夫妻一体原则”(8),即“普通法将妻子与丈夫视为一个整体,规定有关妻子的各项事务均由丈夫代理;妻子无权单独同第三方签订契约及其他法律文书,若确有必要亦须丈夫在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无权赠与或遗赠财产,因为婚后妻子根本就没有属于她个人的任何财产,连嫁妆都由丈夫掌握。”(9)因此,婚后丈夫拥有彩礼和嫁妆的控制权,而女性则没有。

二、完婚赠礼

完婚赠礼,也称为晨礼,这是新郎在新婚后的第一个早晨赠给新娘的礼物,大概是男子在得到他的妻子的处女身后赏给她的礼物。“在中世纪的早期,正式的完婚结成了婚姻,晨礼就是其标志”。(10)完婚赠礼不仅仅局限于金钱,而且还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时,完婚赠礼的价值要大的多,不见体现在数额上,而且体现在占丈夫财产的比重上。据史料记载:“都尔主教格雷戈里讲到墨洛温王朝的国王希尔佩里克赏给他的新娘加尔斯温特的晨礼着实令人吃惊,晨礼包括波尔多、利摩日、卡奥尔、勒斯卡尔和雪城等5个城市”(11)。当然,这是贵族的完婚赠礼,其数额之大也是不足为奇的。但是,即使是普通民众的完婚赠礼,也是相当可观的,“佛朗克族人的法典规定,习惯上的晨礼是50个索里达。这相当于一名自由男子1/4赎杀金的价值,或者说,相当于25头公牛的价格。”(12)可见,完婚赠礼不论是在贵族阶层还是在普通民众中数量和比重都是相当可观的。

但是,完婚赠礼不像彩礼和嫁妆婚后是由丈夫控制的,而是全权由妻子支配,而且丈夫不能代管、托管。妻子去世时,还可以按其意愿给予娘家。这在妇女地位低下的中世纪来说,完婚赠礼显示了其独特之处,体现了社会对妇女地位的重视。

三、寡妇产

1、寡妇产的内涵

所谓寡妇产,就是新郎和新娘结婚时,新郎在教堂门口当众宣布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给新娘,通常是土地这种不动产,一些法典(如:公元602-603年肯特王国颁布的《埃塞尔伯特法典》和公元7世纪威塞克斯王国颁布的《伊尼法典》)证明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已经出现了寡妇产。而且,寡妇产在婚前就已经是商量并确定下来的。即使没有婚姻协议,根据当时的共识,人们会尊重习惯,认定男方已同意将一半的土地或财产给妻子。寡妇产的作用在于,假如在婚姻中丈夫先于妻子离世,那么守寡的妻子就可以用这一部分的财产作为今后生活的保障,并且终身享用。按照“夫妻一体原则”,婚后妻子不应是一个独立行为人。但是,一旦丈夫去世,妻子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执掌家庭,并且恢复其应得权益。即使是丈夫生前转移出去的土地,也可以收回其寡妇产。

2、法律和教会对寡妇产的保护

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时寡妇产已十分明确,以13世纪为标志,寡妇产的强化达到了它的高峰,无论是世俗法律还是教会,都对其进行保护。

首先,13世纪初普通法就明确保护寡妇产。例如在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第7条规定:“寡妇于其父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奁、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后,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奁应交还之。”同时,第11条还规定不能用寡妇产来偿付亡夫生前债务。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寡妇产的保护。因此,“在普通法的保护下,中世纪后期英国形成了一批“richoldladies”(富裕的老夫人)。”(13)

其次,教会对寡妇产的保护也在加强,一方面是出于仁爱的目的,对女性弱者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则与其对婚姻干预的强化有关,“教会赞许新郎公开将礼物赠送给新娘,因为这一公开的财产赠予行为,有助于造成婚姻本身的公开性”。(14)

无论是世俗的法律还是教会都对寡妇产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因此,有人说:“寡妇产是中世纪妇女的一份保单”(15),那么寡妇产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落实情况又是怎样呢?

3、寡妇产的落实情况

寡妇产是寡妇终身享用的,而且受到传统习惯的认可以及世俗法律、教会的认可,但是仍然存在影响寡妇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未经允许再嫁的,这里主要是指未经领主的允许。10世纪时寡妇再嫁是很普遍的问题,但是这对她及其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构成了威胁,因为在婚后,她的财产同样为后夫代为管理,因此,为了对初婚所生子女财产权利的保护,如果寡妇再嫁,将会影响到其寡妇产的使用。

其次,就是寡妇行为不检点,如果发生这一情况,那么,就由领主来对寡妇加以处罚,最严重的结果就是将土地收回。

但是,一般情况下,寡妇产的使用情况还是比较稳定的,即使她的权益受到威胁,在中世纪后期,妇女已经可以进入法庭提起诉讼了,正是由于法律的保护,中世纪的寡妇产权利似乎是业已确立的财产继承习惯中最为持久、最为稳定的传统。

四、总结

在中世纪女性的地位普遍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通过彩礼、嫁妆、完婚赠礼和寡妇产等方式却获得了一些财产权利,尤其是寡妇产,显示了中世纪女性地位的提高,这些都说明,在中世纪妇女的地位逐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重视。

参考文献:

[1]塔西佗著,马雍、傅正元译:《日耳曼尼亚志》,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克里斯蒂安、克拉普斯、朱伯编:《西方妇女史Ⅱ》,剑桥,1994年版。

[3]休斯:“欧洲地中海地区的婚礼和嫁妆”,见卡普兰编著:《婚姻交易:欧洲历史上的妇女和嫁妆》。

[4]詹尼弗·沃德:《中世纪后期英国贵族妇女》,朗文,1992年版。

[5]怀特洛克:《英国历史档案》,第l卷,第524页,转引自弗朗西斯和吉斯:《中世纪的婚姻和家庭》。

[6]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7]都尔教会主教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8]托尼·普莱德:《财产与政治:有关中世纪后期英国历史的论文》,艾伦萨顿,格罗斯特出版社,1984年版。

[9]米歇尔.M.希恩:《教会法对英格兰已婚妇女财产权的影响》,《中世纪研究》第25卷,1963年。

[10]沃尔克编著:《中世纪英格兰的妾子和寡妇》。

[11]陈志坚:《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2]俞金尧:《中世纪欧洲寡妇产的起源和演变》,世界历史,2001年第5期。

注释:

(1)【古罗马】塔西佗著,马雍、傅正元译:《日耳曼尼亚志》,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4页。

(2)克里斯蒂安、克拉普斯、朱伯编:《西方妇女史Ⅱ》,剑桥,1994年版,第177页。

(3)休斯:“欧洲地中海地区的婚礼和嫁妆”,见卡普兰编著:《婚姻交易:欧洲历史上的妇女和嫁妆》,第19页。

(4)詹尼弗·沃德:《中世纪后期英国贵族妇女》,朗文,1992年版,第2页。

(5)怀特洛克:《英国历史档案》,第l卷,第524页,转引自弗朗西斯和吉斯:《中世纪的婚姻和家庭》,第

107页。

(6)休斯:“欧洲地中海地区的婚礼和嫁妆”,见卡普兰编著:《婚姻交易:欧洲历史上的妇女和嫁妆》,第25页。

(7)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8)依据《圣经》:男子离别父母与妻子结合成为一体。世俗普通法中关于“夫妻一体”原则规定:①妻子婚前婚后的财产(除完婚赠礼)全部由丈夫占有,妻子转让地产需经丈夫同意;②妻子婚前所获动产为丈夫所有且随意支配;③妻子随身物品丈夫随意处理;④妻子不应是一个独立行为人。

(9)陈志坚:《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0)休斯:“欧洲地中海地区的婚礼和嫁妆”,见卡普兰编著:《婚姻交易:欧洲历史上的妇女和嫁妆》,第28页。

(11)都尔教会主教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56页。

(12)俞金尧:《中世纪欧洲寡妇产的起源和演变》,世界历史,2001年第5期。

(13)托尼·普莱德:《财产与政治:有关中世纪后期英国历史的论文》,艾伦萨顿,格罗斯特出版社,1984年版,第20页。

(14)米歇尔.M.希恩:《教会法对英格兰已婚妇女财产权的影响》,《中世纪研究》第25卷,1963年,第l—4页。

(15)沃尔克编著:《中世纪英格兰的妾子和寡妇》,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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