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4-12-17 14:39张莉
决策与信息 2014年36期
关键词:吴英市场经济体系

张莉

南开大学

关于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张莉

南开大学

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伴而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已滞后经济发展。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须要大力推进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本文就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两方面予以阐述。

金融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完善建设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预示着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将走向法制化轨道。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就更显得迫切和重要。

1、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现状

金融法律体系是规范金融活动的法规和尺度,是使金融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有秩序进行的法律保障。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金融活动也是一样,必须有一套能让大家共同遵循和遵守的规则尺度,这些规则尺度的集合,便是金融法律体系。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一直比较单一,甚至可以说在计划经济时期不能成其为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参与经济活动最直接最核心的金融、货币,其推动经济增长,维持经济繁荣的作用也越来越充分显现出来,相应地规范金融、货币活动的法规和尺度也先后制定和颁布。从1995年3月18日起,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标志着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律体系。尔后,随着市场经济、金融实践活动的深入,不断加以提高和完善。但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建立的金融法律体系相比,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全面、尚不完善、尚不成熟,这主要体现在金融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金融执法部门遇到问题界定不清等。

例如,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消息一出,舆论为之“一边倒”表示异议,众多知名学者联名呼吁“枪下留人”,网站投票显示绝大部分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至死,新华社发文呼吁为制度改良留条生路。“吴英案”成为近年互联网最热门的舆情话题,甚至引起当年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的关注。温家宝总理用长达数百字回答了记者关于“吴英案”的提问。这在中国司法活动、金融活动和政治活动中都极为少见。原因是“吴英案”已非一起普通金融案件,也不只是法学人士所称的“法治事件”,而是暴露中国金融法律体系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我们处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有许多需要厘清和界定的金融法律理念,法律规范,尤其是在金融领域经济领域的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相关金融法制不健全或立法滞后,我国的许多经济活动,金融活动长期以来始终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游离在合法和非法之间。金融市场监管的缺位,使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也使得一些看似合理的经济活动金融活动开始偏离正常轨迹,向着高危、失控的方向发展。因此加快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金融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空白和模糊领域。

2、从金融法律体系创新的角度看,我国的金融创新法律法规存在严重不足。

3、金融法治的信用环境欠佳,社会诚信度低下。

4、金融法治力度薄弱,金融执法堪忧。

5、金融监管不到位,规范作用不明显。

2、加快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面对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我们应顺势而为,与时俱进,抓住机遇,加快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需要。

2.1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规则,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开放化、国际化日益加深,金融全球化、自由化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这势必要求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要及时跟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建设要加快步伐。这种加快应当从立、改、废、创新等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并以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为基准。

2.2 中国金融业应加快立法改革,以适应我国金融行业改革的现实需要

我国金融业的主体是银行,银行的主体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过重组,确立了股份制经营的商业模式,但其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都需要改革。而众多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面临着自身发展的要求,优胜劣汰机制应真正引人,保证进出通道畅通。以此给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3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应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国经济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运行在3%一5%的增长幅度内,而从1978一2014年的36年间,其年均增长幅度在8%以上,这充分显示了中国经济的活力和中国的经济奇迹。持续、高速的发展态势,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其增长速度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被誉为世界的经济引擎。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国政府重视发展经济,坚持改革开放的结果。经济的飞速增长,离不开金融作为第一推动力的支持,因此,中国的金融业将自身的改革搞好,保持金融平稳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支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中国金融业的艰巨任务。要完成好这个艰巨任务,就要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金融法律体系。诸如:防范金融风险法、利率调整法、外汇管理法、惩处金融犯罪法等等,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因此法规的制定,法律的实施,应从经济飞速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要具有超前性、可操作性,要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为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和最新进展,加快推进相关的立法。首先,修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建立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制度框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删除限制银行发展的规定;研究《票据法》的修改工作,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范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放松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不合理限制,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以适应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及强化金融监管的需要;修订《贷款通则》,取消《贷款通则》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存在制度性缺陷的规定。此外,还要对《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进行评估、修订或废止。其次,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包括《征信管理条例》、《黄金市场管理条例》、《银行卡条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金融统计条例》、《存款保险条例》、《银行业机构破产条例》等。最后,研究探索新的金融法律制度,例如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等。使金融法律体系能很好地规范服务于金融业的发展。

总之,中国金融业能否健康发展,能否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金融业的春天,将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大环境下,金融法律体系的不断建设、完善、提高的到来而到来!

[1]张秋艳,原艳青.“成熟完备的银行监管”.《现代商业银行》,2004年

[2]刘延冰,洪梅.“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2003年

[3]李金泽.“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版)

[4]张衍真.“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策略思考”2001年12月

[5]李金泽,刘楠.“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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