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认定问题探析

2014-12-20 02:54王宇嘉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2期
关键词:渎职罪标准

摘 要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除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外,还包括无法用数据指标衡量的非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由于存在无法量化计算、情形复杂多样、需结合公众认知等特点,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却亟需标准确认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为解决该问题,可借鉴国内外经验,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认定标准,对非物质损失表现形式予以细化;建立指导性案例系统,促进补强参考标准;引入专业机构调查并建立集体研究评议机制。

关键词 渎职罪 非物质性损失 标准

作者简介:王宇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主任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80-02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包括行为犯和结果犯,其中结果犯要求以造成危害结果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渎职罪所造成的损失包含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有些情况下,渎职行为确实导致了严重侵害国家、社会或者相关人员权益严重后果的发生,例如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害司法公正等情况下,符合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通过物质损害标准无法满足立案追诉标准,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适用非物质损失的认定规则,以此衡量犯罪导致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一、渎职犯罪所导致非物质性损失的特征

( 一) 损失无法量化计算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失相较于物质性损失,具有不可量化计算的特点。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已经有明确而统一的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上述标准可以通过数据量化计算,通过对照具体案件事实,就可以清晰明确的判断出是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就非物质损失而言,往往是指对国家机关的声誉、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社会心理状态等造成严重的损害,既可以是已发生的事实,亦可是一种现实危险状态 。而此非物质损害是不能用金钱和其他物质标准进行衡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

( 二) 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渎职犯罪造成非物质性损失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解释》将非物质性损失概括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后一项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对于法律条文中不能穷尽表述的犯罪事实用该条款予以规定,能够确保发生达到严重危害后果且不能以前几款规定予以认定的情况下,能够追求罪犯的形式责任,有益于发挥刑法的作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结果的表现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声誉性损害、秩序性损害、公众性损害以及社会性损害等表现形式。 上述几种对非物质性损失的归纳也并不能穷尽该损失的表现形式。

(三) 需结合公众常识认知进行认定

在对渎职犯罪的认定因素中,除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外,对于事实情况的认定还依赖于在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一般性常识认知,以此来判断非物质损失所造成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例如,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渎职行为所引发了刑事犯罪的严重后果,公众常识性认知就会成为其判断是否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之一,社会公众一般都能够认识到渎职犯罪对社会及个人的危害程度。因此,对非物质性损失的危害程度判断具有公众常识认知的特征,公众常识认知是衡量非物质性损失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非物质性损失标准不明确所导致的问题

(一)影响办案进程,致使渎职造成非物质损失犯罪得不到有效侦查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办案过程中无确定且准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对非物质性损失认定的分歧时常发生。检察院办案人员担心查办此类案件的侦查意见未必能够最终获得公诉检察部门和法院的认同,以致成为错案,对有非物质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持迟疑态度,甚至怕出问题而不再立案侦查。如此一来就会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渎职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刑事追究,违背了该罪名设定的本意,并损害了刑事法律的应用性与权威性。

(二)违背罪刑法定,易造成过度追究刑责的情况

在非物质损失无统一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危害后果并不十分严重,因传媒等中间环节及其他意外因素的介入,会导致危害扩大化的情况。例如引起群体性事件或上访等有社会影响事件的情况下,在确定此类案件危害后果时,需要弄清楚引发群体事件和被害人上访事由的性质,是蓄意策划还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合理上访还是违法无理上访,蓄意策划群体性事件和无理越级上访不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所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的危害后果。如果单凭表象就予以认定,而不严格予以界定,则可能引发刑事领域过度追责之滥觞。

(三)存在举证困难,实体证据少,因果关系证明难

因非物质性损失无法用具体的、精确的数量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检察机关对该损失的举证也存在着诸多困难。例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危害后果,该种恶劣社会影响并未有法律上的严格规范:对社会上哪些机构或者人员受到影响、如何影响、影响的程度如何,都需要结合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予以确认,如此一来,在多大范围内取证较为合适,取证到怎样的程度较为合适,亦无明确的标准。

三、解决非物质损失认定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司法解释,细化非物质性损失表现形式

因非物质性损失由于其固有特征,难以对其作出具体、完整的规定,通过列举形式亦不可能穷尽复杂多变的非物质损失结果,但是除作为兜底条款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形之外,法律应对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予以明确。司法机关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归纳非物质性损失结果的种类和主要表现形式,如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引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形象、严重影响执法公信力、造成社会危险及恐慌等情形。通过进一步深化细分非物质损失结果表现形式,一方面解决发生非物质损失却与罪行法定原则向冲突的情形,也可避免一些严重的渎职行为逃脱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因立法技术等原因,司法解释不能涵盖所有非物质损失,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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