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策略

2014-12-25 01:25赵发平董军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37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互联网

赵发平 董军

摘要:本文在阐述计算机软件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条件,结合计算机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存的计算机保护模式,提出了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战略,旨在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促进相关企业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环境;计算机软件

中图分类号:G623文献标识码: A

网络的自由与开放,使得传统版权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网络版权的保护就显得由为重要。针对这种现状,本文将着重研究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

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

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二)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1、软件的作品性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的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或图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和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等,其文档与一般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其作品性显而易见。

2、软件的工具性

计算机软件不仅是一种作品,同时还是解决实际技术方案的实用工具,如可用来驱动某一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因而具有工具性。

3、开发的耗资性

计算机软件,尤其是大型软件的研制、开发的构成比较复杂,开发工作量大、周期长、投资额高。

4、复制的简易性

计算机软件不仅比纸质文件易复制,且复制的渠道多,还不需要特殊的设备,也不消耗大量的时间。

5、寿命的短暂性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新软件层出不穷的今天,计算机软件的商业寿命正日益缩短。一般而言,10年以上的软件效率差,实用价值不大,已很难有效占领市场。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条件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源程序、目标程序、还是程序文档,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原创性 固定性再现性

三、当前计算机软件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意识薄弱

与西方国家相比,计算机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此外,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淡薄。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的特殊性,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计算机软件的许多内容都难以得到保护。

其次,国家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不配套,削弱了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作用。

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我们不积极应对,尽快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在进入国内、国际市场的时候,我们的切身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导致计算机程序开发的混乱和无序,软件开发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市场上的损失也将是难以估量的。

四、当前计算机软件常用保护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模式: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

软件都是实用程序语言编写的,因此,可以通过扩大作品范围的方法来将软件纳入著作权的范畴。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的易复制,易改编特点,侵害软件权利人的行为十分容易进行。因此,复制、抄袭或者剽窃是侵害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权利的主要方式,这一点与传统的文学作品复制权相类似。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所专有的复制权不得侵犯,抄袭或者剽窃均属于侵权。

(二)专利权保护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软件,世界各国纷纷通过专利制度来保护软件,使得计算机软件真正找到了法律保护归宿,使得软件权利人对软件开发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得以突破其表达形式,将智力劳动精华的核心以绝对权的形式得以确认。但是,单纯的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活动规则,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只有当软件同硬件设备结合为一个整体,实现一定功能,达到一定效果才受到专利制度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只有作为保护整体的一部分时,才可以间接的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三)商业秘密保护

除了通过著作权和专利对软件进行保护之外,也可以采取保密的手段对软件进行保护。软件开发完成后,并不需要公布就可以享有著作权,因此,很多开发人员往往对其开发的源代码秘而不宣,借此来应对猖獗的盗版。然而,这种保护方法存在先天一足的缺点,一是软件加密容易被破解,很难做到绝对保密;二是对一个软件进行反编译或者其他反向工程,就可能了解到源代码。因此,对软件保护而言,商业秘密保护只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不可能达到绝对意义上的保护。

(四)专门立法保护

软件的功能性决定了其保护手段的特殊性。近年来,日本等国开始尝试创设一种新的保护软件的专门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来保护软件,既结合了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又平衡了它们的缺憾。这种立法体例代表了一种方向,但是还未能得到广泛的共识,也缺乏相应的国际条约体系作为支撑。但作为一种新的解决之道,我们仍然看好这种保护模式的潜力。

五、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战略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了盗版软件滋生温床,使得在网络环境下解决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变得更急迫,更为现实。加强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对促进软件产业健康迅速发展,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偿试。

(一)提高自身计算机软件研发能力

应加强我国的软件技术开发能力,加快软件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力度。只有自强自立,才能获得保护的最扎实基础。

(二)加强与国外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已高度融合、相互依赖性明显加强,国际化的市场逐步形成。我们必须与国外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共同遵守《尼泊尔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为我国软年产业发展争取公平,公正的国际竞争环境,使我国软件产业得到长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

(三)采取灵活多变的保护模式

在软件保护中,我们应广泛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但由于著作权保护模式固有的局限性,我们在计算机软件开发、推广和运用中涉及到的相关产品和方法,还应该广泛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即对计算机软件本身仍采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但在其中产生的有关核心技术、产品或方法可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从而形成立体式保护模式。在采用著作权保护的同时,采用灵活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从而实现丰厚的经济利益。

(四)基于法律角度的有效保护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软件保护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它可以采取以下有关

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商标法。

1、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于软件具备作品应有的特征,所以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软件。当前通过著作权保护软件已成为国际共识。我国现采用专门的由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进行保护。但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着不能保护作品的创意和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相同或相近似的软件作品的缺陷。

2、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法保护正好弥补了软件著作权保护所存在的缺陷。专利法能有效地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创意,也能排斥相同或相近似的独立完成的软件作品,专利的保护期限完全可以满足软件的生存周期。但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数学公式、算法和逻辑推理。也就是说,软件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且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的保护

如果说著作权、专利权保护存在一些缺陷,那么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的保护可以弥补二者的一些不足。只要软件的创意不为公众所知,可通过合同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保护,既能保护作品的“创意”即技术方案,又能保护创意的“表达”。但亦不能有效排斥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作品。

4、商标法的保护

对于大量投放市场的软件,也可采用商标保护的方式。像其他商标一样,软件产品的商标也代表了一种信誉。复制者为了让顾客相信其产品为正宗原件,也会将商标一同复制,而复制商标则会侵犯商标权。

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日渐凸现,这对我国计算机相关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变得更为困难,解决这个问题也更为急迫。鉴于此,本文从提高自身计算机软件研发能力、加强与国外的合作、采取灵活多变的保护模式以及基于法律角度的有效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在网络环境下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对策,以期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有效保护,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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