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5-01-02 11:4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天津经济 2015年10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税款税务机关

问:企业从事国债回购取得收益需纳什么税?

答: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问:退休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问:境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如何纳税?

答: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第二条规定: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问:转让在建项目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答:1.营业税:由转让方缴纳。如果已经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尚未转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依5%缴纳营业税。如果已经转入建筑物施工阶段,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所得税:在建工程出售视同企业财产销售,应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签订合同双方各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5.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其范围是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合同);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 〔2007〕162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5.《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问:个人继承房产如何纳税?

答: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对除继承外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4.继承房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贴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4.《财政部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问: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被投资企业分别有的何涉税义务?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67 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被投资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A企业,股东甲、乙,2015年2月20日甲将持有的A企业股权转让给B企业,乙将持有的A企业股权转让给丙。甲、乙分别是纳税人,B企业和丙分别是扣缴义务人,2015年3月15日前,A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甲、乙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企业和丙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解缴税款。

A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B企业和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企业和丙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问:如何划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

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问:当发生哪些情况时可以延期纳税?

答: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发生上述情况时,由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出租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露天停车位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供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猜你喜欢
房屋产权税款税务机关
No.8 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新旧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之对比
房屋产权与城镇居民幸福感关系浅析
汾阳市房屋产权管理
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法律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中)
税务机关对减免税操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如何区别偷税与不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