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营改增”税制改革新问题

2015-01-08 12:23王金龙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期
关键词:进项计税专用发票

王金龙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系,云南 潞西 678400)

1 “营改增”的内在动力

紧随上海市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进行的“营改增”试点,我国相继在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进行“扩围”。无论从试点效果还是推行力度看,“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其推行有着内在动力,主要表现在:

1.1 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税负公平

目前,构成我国主要税收来源的流转税中既包含增值税,又包含营业税,这两种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但存在交叉的情况,从而使纳税人重复纳税,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体现税负不公平,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是指对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定义来看,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看似计税依据不同,但二者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其主要表现在企业有了增值额,就相应地增加了企业的营业额,尤其企业货物、商品以及劳务等都可能不断流转,增值与流转相生相伴,企业既承担了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纳税义务,又在不断流转过程中承担了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纳税义务,而且流转越多,企业税负越重。因此,我国消除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是“营改增”的最主要内在动力,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税负公平,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竞争力。

1.2 优化税制结构,从而优化产业经济结构

税制结构是国家进行宏观产业经济结构调控的重要手段,与产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有着高度相关性,税制结构的优化对我国产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但目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情况显现出我国流转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范围将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及含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内的第三产业,未来更有可能覆盖所有行业,使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实现结构性减税,使我国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其主要表现在:①克服了营业税小而全、大而全的模式;②克服了营业税被用来调整利润的可能。“营改增”后就不存在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减轻企业营业成本,避免企业利用营业税来调整利润;③克服了相比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出口不能退税的税负压力;④克服了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弊端,使税制结构得到优化,减轻企业税负。因此,我国通过“营改增”实现结构性减税,实现优化产业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带动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也是“营改增”的主要内在动力。

1.3 税收管理和与国际通行税制接轨的需要

一方面出于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①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越来越模糊,两者更难清晰界定,给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都带来难题;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地划分商品和服务就越来越难。因此,多元化经营的新经济形式的不断出现,税收征管就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难题。“营改增”符合现代科学税制的要求,既对商品又对服务增收增值税,有效地解决这新问题。另一方面,“营改增”是与国际通行税制接轨的需要。纵观国际税制,增值税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当前税收收入的主体税源是第二产业,这与发达国家全面取消营业税和主体税收来源于第三产业有较大差异。可以说“营改增”是我国税改走向国际化的标志之一,是在我国增值税管理较为成熟的前提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

2 实践“营改增”遇到的新问题

推行“营改增”势在必行,但在实践推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其推行的效果。

2.1 进项税抵扣难以落实

虽然“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实际难以落实:一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从“营改增”试点行业来看,不论是交通运输业还是部分服务业,所提供的劳务对象往往不具有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和条件。如交通运输企业,其提供修理服务对象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和原料时,理论上讲应尽可能地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票,用于抵扣缴纳的销项税额,以降低企业税负。但如果企业要求销售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将提高售价,比不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要高得多,显然对购买方来讲成本就高,许多企业还是不愿意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它要在是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算一笔成本账。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难,进项税抵扣难以落实。

2.2 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现象

此次“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出现不降反增现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增值税税率偏高,“营改增”后的税率变化幅度过大。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营业额的3%计税,服务业按5%计税,而“营改增”后分别按增值额的11%和6%计税,尤其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按17%计税。虽说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但税率提高过大,交通运输业税率提高幅度达8%,租赁业税率提高幅度高达12%。总的来讲,“营改增”后税率提高幅度大,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是可抵扣项目少金额小。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其中,作为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项目及其金额大小是税负高低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其企业成本构成中,内部人工费用所占比重相对高,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占比重低,所以进项税抵扣项目少金额小。如典型的服务业中的咨询行业,再如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企业用于可抵扣项目的主要是购买运输设备和运输工具,但是这些设备、工具使用年限长,一般不会短期更新,短期内享受进项税抵扣项目少金额小。因此,不论是交通运输业还是部分服务业,“营改增”后税率增幅高,其进项税抵扣项目少金额小,税负在短期内会出现不减反增现象。

2.3 重构分税制财政体制

“营改增”在解决企业税负不公平,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经济结构不断升级的同时,也遇到了新问题。虽然“营改增”属于结构性税制改革,二者都属于流转税,但“营改增”后,征税主体、财政税收利益发生变化:①征税主体由地税变为国税。营业税为地方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也是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完全由地税征收。“营改增”后,征税主体变为国税;②削减地方财政收入。随着“营改增”扩围,意味着增值税将逐步取代营业税,这将影响和牵动地方的利益,因为营业税原来全部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而“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只有增值税的25%,大大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③影响地方推行“营改增”的积极性。“营改增”削减了地方财政收入,而地方恰恰是推行“营改增”的实际主体,地方出于维护自身利益,会影响“营改增”的推行力度;④国地税共存的现行税制体制不再适应“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需要。因此,为消除“营改增”推行的这些阻力,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和推动税制改革的积极性,必须重构分税制财政体制。

3 增强“营改增”推行力的建议

正视“营改增”推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增强其推行力。

3.1 提高征纳税主体职能

推行“营改增”的关键在于征纳税主体。“营改增”从整体上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正是因为有这些积极作用,我国对这项税制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而推行的力度和效果关键就在于征纳税主体双方。一是加强征税人对“营改增”的宣传和推行力度。征税人必须履行对“营改增”的积极宣传和培训义务,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资源和力量,通过组织纳税人参加税务知识、业务技能、相关税收政策等的辅导培训,实际解决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各种财务和涉税问题,使纳税人易于接受和掌握,不断推进“营改增”的进程;二是加强纳税人“营改增”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技能。“营改增”后,各企业面对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从试点看,整体上减少重复征税,但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个企业就会存在不同的情况,甚至出现增值税税负不减反增现象。正是因为这样,纳税人一方面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主动联系和沟通;另一方面必须掌握好业务知识和技能,为“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行做好知识、技术准备,能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分类准确的会计核算,切实通过增强纳税人专业业务技能,使企业享受到国家税改的利益。

3.2 细化和完善“营改增”体制

“营改增”后出现的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应引起重视,出现此现象的原因有多种因素,其中主要的是“营改增”试点的税率结构设计欠合理,表现在“营改增”税率变动幅度大,行业税率划分还不够细致,抵扣链条还不够完善。因此,为避免“营改增”之后税负出现反增现象,在进一步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①有必要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和结构,促进行业税负优化,可将现行的主体税率调低;②采用有多档次的增值税税率。但税率档次也不宜过多,以防加大征税人的税收征管难度;③细化行业的同时,还细化到某一个地区。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结构、财政体制不同,“营改增”的效果也将不同。从试点地区上海、北京、广东等8省市统计的结果看,试点效果不一样,这说明,不但存在行业差别,还存在地区差别;④落实和完善“营改增”财政补贴配套政策,尽可能使参加试点的行业和企业税负不因税改原因而增加,同时规范补贴流程,缩短补贴资金到达企业账户的时间;⑤不断打通、延伸和拉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⑥针对相对固定而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将其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3.3 协调国税和地税关系

“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而原来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税,从而打乱了我国中央和地方税制结构,其结果必然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地方的财力和税改积极性。当然,试点方案已采取了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暂时归属试点地区的办法,但这毕竟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会影响“营改增”的推行。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顺利推行“营改增”,必须协调国税和地税的关系。一方面是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重新调整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通过分成比例的调整,维持“营改增”前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为推行“营改增”解决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是缩减地税服务职能、精简人员机构,甚至将国税与地税合二为一,这将有利于“营改增”的积极推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Z].2013.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Z].2013.

[3]张天阳,许文立.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3(12).

[4]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J].河北金融,2012(10).

猜你喜欢
进项计税专用发票
年终奖税收优惠再延两年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其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全额抵扣?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增值税新政
浅谈增值税进项管理
外购农产品最新抵扣政策的财税处理及申报填列分析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这笔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全额抵扣?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几点思考
谈“营改增”后工程项目的进项税筹划
营改增计税条件下选择项目分供商及付款需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纳税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哪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