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两家商标侵权眼镜企业

2015-01-16 10:00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5年17期
关键词:瑞安市商标注册注册商标

2015年7月31日和8月11日,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瑞安市视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和瑞安市奥圣眼镜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所有人宁波凯达橡塑有限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视洁眼镜公司和奥圣眼镜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侵权产品,分别处罚款5000元和15000元上缴财政。

2015年5月14日,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瑞安市视洁光学眼镜公司加工车间库存着颜色分别为黄、红、绿、棕,使用“ ”商标图案样式的隐形眼镜伴侣盒99个,使用“ ”商标图案样式的包装纸盒共计20000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商标的合法用效手续。在瑞安市奥圣眼镜公司仓库内发现库存着货号为837,用塑料膜包装、使用“ ”商标图案样式的隐形盒计17箱,共计5100个,货号为830,外包装纸盒上标注“A-830”、“ ”商标图案样式,隐形眼镜盒上标注“ ”商标图案样式的隐形眼镜盒11箱,共计3300个,现场工作人员提供不出使用上述商标图案合法有效的手续。

经查明,“ ”、“ ”、“ ”商标均系宁波凯达橡塑工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有效期分别为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瑞安市视洁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取得“ ”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合同,也未经该商标的授权,将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装潢使用在其生产的相同商品隐形眼镜盒上,将标注着“ ”图案样式印刷在其包装盒上,使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该商品与宁波凯达公司产生必要的关联联想从而误导公众。瑞安市奥圣眼镜有限公司未取得“ ”、“ ”商标注册人许可,将与“ ”注册商标相同,“ ”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装潢使用在其生产的相同商品隐形眼镜盒上,两公司的其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拟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属于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此,宁波凯达橡塑有限公司董事长胡黎明表示:“作为《GB 20812-2006 角膜接触镜附属用品》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宁波凯达公司一直致力于原创设计,一方面创造更多的核心专利产品,以及知名品牌、知名商标;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努力实现从追随者、跟随者到参与者、推动者甚至引领者的转变。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激发眼镜行业的创新智慧,更离不开更加公平、合法的市场秩序。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希望同行能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同行的劳动成果,加大自主研发及创新力度,才能促进行业良性发展。”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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