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5-01-19 09:55
出版参考 2014年23期
关键词: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经营性

财政部12月2日发布消息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新华社

猜你喜欢
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经营性
中宣部、文旅部、国家文物局发布重要文件
《小学生必读》杂志获中宣部出版局表扬
军工院所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提升建议
中宣部梁言顺副部长一行莅临中国钱币博物馆参观调研
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思考
●丢失发票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关于公立医院经营性问题的思考
金春燮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非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