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与发展研究

2015-01-19 10:12踪琦
出版参考 2014年23期
关键词:音乐作品会员集体

踪琦

由于音乐作品传播的多样性特点,其使用也同样具有零散、高覆盖、大量、即时的特点,数字化手段的使用,使作品传播更为迅速、广泛。因此,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这一机制应运而生。

1851年法国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国音乐作曲者出版者协会(SACEM),是目前国际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真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随后,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以及北欧、东欧各国纷纷成立了类似的组织,至20世纪30年代,欧洲大陆各国基本都已经成立了类似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巴黎联合成立了第一个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的国际组织“国际作词作曲协会联合会(CISAC),它的出现实际构成了一个全世界音乐作品授权保护的网络,使得音乐作品能够在世界范围内保持作品在艺术上和经济上的使用和控制,并与那些无视作者权利、随便大量使用作品的侵权行为做斗争。

一、中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及现状

1.英国

英国的机械复制权保护协会(MCPS)成立于1910年,其目的是从新留声机公司收取版税并非配给权利人。它的重要职能是收取和分配音乐作品机械复制的版权费,主要管理的是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权,代表会员与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的录制者和出版发行商谈判,签订授权合同。它代表权利人和使用者签订合同,并定期收取版权费分配给各版权人。它的服务涵盖了许多方面,在代表权利人行使许可方面,其方式包括14种,包括背景音乐的使用、网络音乐、收集铃声等。版权人可以同过它来获得14个方面的版权使用收益。

英国表演权协会(PRS)成立于1914年,它具有与MCPS不同的职能,主要负责收取音乐作品公共表演和广播的使用费。其成员包括古典音乐、流行音乐、爵士乐、影视和广告音乐等的词曲作者和出版商。截至2008年底,PRS共有4万多名会员。

1996年,为加强彼此的力量,MCPS和PRS运营联盟成立,联盟成立的目的在于:通过更有效的游说,尽可能支持英国和欧洲对作者权利的立法,减少管理成本,联合解决国际方面的问题,探索在国际范围内和不同权利管理之间进一步联盟的可能性。它是世界上最有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盟。目前,虽然MCPS和PRS在收入、分配、会员管理和权利保护等方面还是分开运行,但两者合作创建了一个数据库,包含英国及国外的500万件作品和50万个合同。截至2010年底,两者的会员总数达到8万多名,版税收入达7.15亿英镑。而联盟的管理费用支出仅占11%。

2.美国

成立于1914年的“美国词曲作者和出版商协会”(ASCAP),是美国最早也是目前规模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组织,其创始人为著名的作曲家赫伯特(Victor Hebert)和其律师博肯。ASCAP集中管理非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会员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出版商等。被许可人主要是广播组织和餐厅、舞厅、旅馆等频繁使用音乐作品的机构或场所。据2011年最新公布的财务报表,2009年协会的版税收入共9.9亿美元,而管理费则只有11%左右,会员总数达到40多万人,管理的作品总数高达800多万件,拥有30多万个收费对象。

但由于ASCAP采取单一的一揽子许可方式,尤其是要求支付较高的费用,一些广播组织决定成立自己的表演权协会,以摆脱受制于他人的局面。这就是成立于1939年的“广播音乐公司”(BMI),经过多年的运作,BMI已经成为ASCAP最强的竞争对手。截至2005年,共拥有会员30万人,管理近650万首音乐作品,总授权收入7.28亿美元。

除了ASCAP和BMI,美国第三家表演权利组织是“欧洲戏剧作者曲作者协会”(SESAC),成立于1931年,开始主要管理欧洲音乐作品和歌剧作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管理作品的种类扩展到了其他作品,并且在事实上成为了与ASCAP和BMI一样的非戏剧性音乐作品的管理协会。尽管如此,SESAC这一名称一直延续了下来,目前,美国几乎所有的非戏剧性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均由这三家协会管理。

3.中国

1992年,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成立,它是由中国音乐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的,是一个社团法人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在最初成立的9年里,此机构的建立仅仅确立了一个解决版权的途径,直至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订才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音著协在从成立的20年来,在保护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以及推动作品的广泛使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和尝试,在音乐作品的保护和繁荣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1年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音著协会员总数达到6523人,包括词曲作者、继承人以及出版商会员几十家。DIVA数据库中管理的协会会员作品已达23万多首。2011年完成金额7155万元人民币的版税分配。

此外,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等各国的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发展也都很有代表性,在此不一一赘述。

截至2010年6月,成立了84年之久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国际性组织——国际词作家作曲家协会联合会,已经拥有来自世界上121个国家和地区的229个会员协会,管理作者一出版商作品约300万个。据统计,其会员协会在2009年创造的版税达71.52亿欧元,其中音乐作品占90%。

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征

纵观世界上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发展的163年,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全世界各国陆续落地生根,它们的规模大小不同、权利职能各异,特征鲜明:

1.作曲家推动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从1851年法国成立的第一家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至今,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在音乐版权产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一批具有法律和经济意识的音乐家,如法国的比才、意大利的威尔第、美国的郝伯特、我国的谷建芬等。正是在他们的推动下,才使得音乐著作权集体组织在各国顺利成立。

2.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多是具有公益性的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

各国普遍承认它的法人资格,而且它们大多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它们以自己名义向使用者收取实用报酬并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公益性。尽管在英美法系国家,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多依公司法或竞争法建立,并受反垄断法的制约,但其公益性质并未改变,如:英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英国表演权协会(PRS)就在其章程中规定:该组织是公益性机构。

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本身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属于版权产业范畴。它的基本活动表现为发展会员、许可收费、分配使用费三大环节。在经济表现形式上体现为纯粹的版权贸易,而且是规模性的版权贸易,在版权产业中占有突出位置。它为文化产业面临的音乐版权问题提供了一种成本低、风险小、效果佳的整体解决方案:从创作资源到权利资源。但尽管如此,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均是以非营利组织的面貌呈现的。如,英国的公司法规定英国的PRS属于非营利的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在其章程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世界作者作曲者大会,为非营利性国际非政府组织。即使在实行强制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国家德国也有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也有例外,俄罗斯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规定,本国建立的这些权利所有人的财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从事商业活动,但同时带来的是强垄断性滋生的腐败问题等。

3.音乐著作权集体组织的垄断性与自由竞争性

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垄断性不单是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上的唯一性,更重要的是指其类型分布上的不可交叉和雷同性。在大多数国家,同一国家或地区一般一类音乐作品只允许设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上的分工往往从集体组织的名称中即可得以体现,如英国的“机械版权MCPS”“表演权PRS”“音像工业协会BPI”等等,它们在职能上完全分开,服务细分化,不同的组织管理不同的服务。

当然也有个别国家对同一类作品设立几个机构,即采取非垄断的自由竞争形式,如美国与澳大利亚。由于其深厚的自由竞争传统,美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严格限制策略转向竞争策略,美国第二大集体管理组织BMI的成立过程就说明了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当然,在表演权领域,美国还有多家集体组织。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不同的是,美国主要依靠竞争而非政府力量来加以规制,不是由政府授权垄断经营,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但这些组织同时要受到反垄断法和反垄断诉讼的制约和影响。

总体来说,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还是很强的。垄断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力量的分散、重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恶性竞争。但其缺点在于可以造成权利的滥用,阻碍作品的正常传播和使用。

4.音乐著作权集体组织促进了音乐事业的发展并日趋完善

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历史长短不一、基础厚薄不同、规模大小迥异、成熟程度不等。但各国均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努力寻求适合本国的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定位和方针,发挥其最大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音乐作者更加安心进行创作;为使用者的合法使用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促进了音乐市场的有序性,形成了音乐创作、使用和传播的良性循环。以上种种数据表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已经成为重要国内国际版权贸易的有效方式,各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了会员总数和分配收入的逐渐递增,在音乐产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的今天,音乐版权产业的发展亦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易。而这种版权交易的国际化,同样也会促进各国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管理制度上更加高效、透明;使用费的确定方法上更加透明、民主;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大! (作者单位系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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