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伤口感染要求医院赔偿为何败诉

2015-01-20 19:40周玉文付建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8期
关键词:清创义务伤口

周玉文+付建国

【案情】2013年5月27日晚,韩石(男,26岁)和孙某、朱某等四名朋友在某饭店吃饭时,因服务员把他们这个桌的一个菜和邻桌的一个菜上错了,结果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啤酒瓶子和盘子都飞舞起来……韩石被一只啤酒瓶砸中头部(前额)而受伤,韩石在孙某和朱某的陪护下来到某医院急诊室就诊。医生诊断韩石的伤为头部外伤,紧接着进行止血、清创等治疗。医生在清创时,韩石疼得直叫唤,在一旁的孙某对医生喊到:“你缝上弄点药包扎上就行了,不要这样复杂,我们也照样给你钱!”韩石也喊:“别弄了,包上就得了!”尽管医生解释不清创或者清创不彻底伤口会感染的,韩石仍然坚持只要缝上弄点药包扎上就行了。医生只好按着韩石的要求将伤口缝了两针后,然后敷了些药便包扎上,随后开了些抗炎的口服药给韩石服用。之后,韩石的伤口感染,在门诊治疗多日不见好转后又到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韩石的伤为伤口有异物(碎玻璃)未取出导致伤口感染而不愈合,重新手术后将异物取出,住院治疗10天后痊愈出院,花医疗费5100余元。韩石认为,正是第一次去医院治疗外伤时医生没有尽到义务造成的,遂将第一次就诊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000余元。被告医院提供了原告韩石就诊时的录像,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患者到医院就医,医院接受患者的就医,双方即达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有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则应当依照于患者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结合患者的病情开展并完成对患者的诊疗义务。

通常情况下,由于患者不具备医学和医疗知识,并不向医院或者医生提出如何治疗自己疾病的方案或者具体办法,这就要求诊治的医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治疗。如果实施诊疗的医生违反上述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这既是违反双方成立的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同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患者可以选择要求医院承担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诊治医生确实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的伤口进行清创,而且也正是由于没有对伤口进行清创导致了其后损害的发生。但是,有证据证明,医生没有对伤口进行清创是作为患者的原告不同意清创,医生才没有清创的。医生对患者的治疗行为,来自与双方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是由于患者的同意就诊而产生,当然也可以因患者的不同意就诊而终止,同样也可以因患者要求不同意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方式的诊疗而停止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方式的诊疗。在本案中,作为患者的原告在就诊过程中曾明确表示不要对伤口进行清创,尽管对伤口进行清创是诊治外伤的必要的有效的步骤,医生此时就没有义务再为患者的伤口进行清创,也没有权利对患者的伤口再进行清创,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因为伤口不进行清创发生的损害,与就诊医院和诊治医生是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因不对其伤口进行清创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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