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全文(二)

2015-01-21 12:25
中国心血管病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定代理第三者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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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全文(二)

18.在临床实践中应时刻关注可能威胁患者安全的危险因素,并积极向管理者提出危险预警和改进建议。

19.在指导医学生临床诊疗活动中应避免给患者带来身心损害。

20.慎重对待患者对于维持生命治疗的选择。尊重丧失能力患者在其丧失能力之前所表达的意愿,可通过生前遗嘱、替代同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

21.为患者保守秘密,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或评论涉及患者隐私或有身份识别的信息。

22.除信息公开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而需要隐瞒信息的情况外,患者有权知道病历上与其相关的信息及健康状况,但病历上如涉及第三者的保密信息,医师则应征得第三者同意才可以告知患者。

23.尊重患者的合理要求和选择,尊重其接受或拒绝任何医疗建议的权利。

24.面对失去意识的急危患者,应寻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无法联系患者法定代理人时,医师可默认为患者同意,报经医疗机构管理者或授权负责人同意后施救。对自杀患者,也应挽救其生命。

25.对行为能力受限的患者,应尽量让其在诊疗过程中参与决策。

26.如果患者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人禁止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时,医师有义务提出异议,如在危急时则以患者利益至上而从事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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