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2015-01-22 09:17朱向春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相关者董事会

摘要:民办高校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本文借助内部治理结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为探讨我国民办高校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权力关系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深入,为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规范化发展,寻求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关键所在。所以深入开展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为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和依据。

1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含义

对治理问题的研究源自政府组织,主要研究如何从统治的结构变成治理的结构,随后慢慢引入到了公司或者其他领域的研究中。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为提高办学效率而形成出资者、经营控制者以及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确保出资者、经营控制者及利益相关人的权力和责任能够规范、有效的运行,这些都会反应在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

2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的法律现实

我国的民办学校在现行立法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在理论上是财团法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都是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强制”,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民办学校早已突破了“公益性强制”而行“营利之实”,有的甚至直接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有社会资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要求,另一方面是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与股东从公司中取得“利润分配”没有任何区别,都是实在的利益,且没有规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最高限额,办学结余越多,取得的合理回报就越多。这时,民办高校就有了社团性法人的属性。所以,我们在研究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时这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3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基本构成

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究竟涉及哪些权力主体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没有关于出资人权力和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高校,甚至出现了股份制的民办高校,我们在研究民办高校治理时,必须予以关注研究。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包含的内容广泛,基本包括:出资者(股东)、董(理)事会、校长、社会监督方及政府等,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研究要界定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责任。

3.1股东及股东大会

出资者作为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及民办学校章程行使股东权,股东权就是出资者的所有权,凭股东权享有法定的经济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股东享有表决权、检查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以及剩余追索权等。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它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分为一股一票制、表决权限制制、委托投票制和累计投票制。股东会分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2董事及董(理)事会

董事对内管理民办学校事务,处理法人的一般事务以及维持组织运转,对外是法定的必备的业务执行者,代表法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董事权利:业务执行权;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表决权;获得报酬权;特殊情况下对外代表法人的权力。董事的义务主要有:注意和忠实义务;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者或其代理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是董事会的成员,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三分之一的成员要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民办教育促进法》出于董事会职能和地位的考虑,没有限制其他人进入董事会,这就使其成员多样化,便于董事会履职和充分发挥功能,增强民办高校的社会筹资能力,加强民办高校与政府和社会的沟通。我们理解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应该是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它是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主要职责是,对重大经营战略的决策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3.3职业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或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职业校长是由董事会聘任,是民办学校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职权: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实施规划及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对学校工作人员绩效管理;聘任或解聘管理人员;主持学校日常业务活动及代表法人对外交往等。职业校长的责任:谨慎忠实履行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谋私利;不损害学校利益;不得违反财政政策及财务规定等。

3.4学校监事及监事会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监督学校的运行状况。监事由股东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不得兼任监事,以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客观性。

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是对董事会、董事及校长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学校的财务情况;监督调查权;列席会议权;质询及罢免建议权;停止违法诉讼请求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权等;监事会的职责有: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泄密等。监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或由监事提议临时召开。

3.5利益相关者

民办学校的运行不是封闭的,它与外界是广泛联系的,这就有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所以,内部治理结构还要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此来吸引外部资金的投入,支持学校的人力资本,鼓励和保护相关者的进入,民办高校才能持续的发展。

民办高校是一个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开放的系统,通过治理结构来实现其各自的利益。民办高校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仅有举办者(投资人),还有高校管理人员、教师、科研人员、学生,还可能有当地政府、债权人、银行、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上的一些相关组织等。实现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民办高校治理结构,做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

4组织治理结构应注意民办高校权力关系的现实矛盾

不同治理结构在组织时可能面临不同的问题,关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在治理结构研究的最终目的上是一致性,都是为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利益制衡和权力制衡机制。

4.1民办高校出资者与校长之间的权力关系

出资者与校长之间的权力关系冲突主要体现在对控制权的斗争上。权力关系中最关键的是出资者和学校校长之间的矛盾。出资者一旦出资完成后,便失去了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获得了股东权,有的出资者会通过股东权加强对财产的处分和使用,加强对校长的监督,对学校的事务关心的较多,甚至直接插手学校的教学管理做出决策。同时,校长有时也会超越出资者,试图架空出资者。民办高校的校长有高度的自治权与控制权,在与出资者之间的权力斗争中,往往会绕过出资者,制定出一些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使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出资者应该给予校长高度的信任,给予他的自治权和控制权,而校长也应该忠实谨慎的履行义务,按学校的章程行使权力。董(理)事会与校长之间的矛盾也是民办高校当中最为普遍的问题。

4.2民办高校董(理)事之间的权力关系

理事会成员之间也时有矛盾的冲突。因为意见的不同,一些出资者、董事背地里可能联合起来,背着其他人召开秘密会议,做出一些重大的决策。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没有详细的规范,另一方面因为不按照既有的规章制度执行。相反,有的董事不去积极的行使权力,甚至有的董事不参加理事会的会议,使董事会的职责不能充分的发挥作用。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从董事会的内部结构做起,明确成员的组成人数、产生办法、任期及任职资格等,制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主要是对董事会会议程序进行规定,这些规定是实现董事会内部权力制衡的有效手段。另外,还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对董事会加以激励,使他们更加积极的参加到学校的决策中来。

4.3民办高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关系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除了出资者、董事、监事、校长等外,还有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捐助人、学生、家长、校友、社区、银行、政府等。社会的监督一般重点放在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上,而对其财产、治理结构的内部运转的确了解不多。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责任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有的出现干预过多,从而直接插手到内部治理中,参加内部权力斗争,也出现了对民办学校管理较少,只是在其办学出现巨大困难或甚至倒闭的时候才不得不承担责任。民办高校有责任向利益相关人说明相关的情况,披露财产信息等,以保证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按约定使用受捐助的财产。学生或家长因为承担了部分的教育成本,从而有监督学校的权利。但是,我们说,利益相关者也不能借此干预民办高校的内部事务,这些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制定管理制度的时候都要予以考虑安排。

参考文献:

[1]欧阳婵.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路径研究[D].湘潭大学,2010.

[2]牟萍,郑晓琴.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初探[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3]张改霞.我国民办高校共同治理模式及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1.

课题项目:

本文为宿迁学院2013年发展研究课题项目“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课题批准号:2013GJ07)。

作者简介:朱向春(1978-),男,江苏宿迁人,硕士,宿迁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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