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法定献血量适宜性的探讨

2015-01-27 02:37陶伟华菁镇江市中心血站江苏镇江212001
中国卫生产业 2015年5期
关键词:采供血血站献血者

陶伟华 祝 菁镇江市中心血站,江苏镇江 212001

对我国当前法定献血量适宜性的探讨

陶伟华祝菁
镇江市中心血站,江苏镇江212001

我国当前的法定献血量由于缺乏细分标准,实际上是凭借较小的最大献血量来约束献血量选择的随意性,但实际效果是既限制了最大献血量的合理提升,又未能对低体重低血红蛋白的献血者给予足够的保护。可以说,现有的关于献血量的规定已不能充分满足无偿献血发展的需要,无偿献血需要基于实验数据支持的符合国情的规范实用的新的献血量规定。

无偿献血;献血量

[Abstract]Due to the lack of segmentation criteria,our country actually restrict the randomness of blood donation volume's choice by virtue of smaller maximum. But the actual effect limits the reasonable promotes of the maximum donation volume and doesn’t give enough protection for low weight and low hemoglobin blood donors, so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about blood donation volume has not been able to fully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voluntary blood donation, we need the new regulations which base on experimental data’s support and practical situation.

[Key words]Blood donation; Blood donation volume

我国当前献血量的依据是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其原文为“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 mL,最多不得超过400 mL,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也就是说,单次献血量的范围是200~400 mL。如今,十几年过去了,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有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同样,无偿献血所处的大环境也有了巨大的变化。而本文要探讨的就是在当前环境下法定献血量的适宜性。

讨论当前法定献血量的适宜性,离不开最重要的俩个方面,一个是需求,一个是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医疗卫生发展迅速,临床用血量上升的幅度很大。据邓雪莲等的调查,2006—2008年全国355家中心血站以上级别的采供血机构的总供血量平均年递增达到惊人的15.3%[1]。可以说,临床对血液的需求很大,血液供给紧张的局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根本缓解。因此,在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献血者身体的前提下,对血液的需求是多多益善的,具体到单个献血者,选择更大的献血量更符合社会的总体需求。所以,从需求的角度,是支持献血量有更大的选择范围,有更高的上限。比如,200~500 mL,或者300~500mL,再或者取消200 mL改为300~400 mL,诸如此类。

这时我们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安全,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献血量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道。在这方面,广大一线的血站工作者做了很多的研究,从献血量和献血反应的关系来探讨献血量提升的安全性。比如,历年来不少工作者做了200 mL组和400 mL组的献血反应的统计对比,结果表明两组之间献血反应的发生率并无统计差异[2-6]。这似乎证明了两者之间不存在安全性差异。部分采供血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以此为由,向并不适合400 mL 献血量的献血者推荐400 mL,造成了献血者献血后的不适,实际妨害了献血者的健康权益[7]。然而必须看到,当前的这些研究还有很大的不足和局限性的。如果献血量是导致献血反应的唯一影响因素的话,那么根据实际的献血反应统计结果确实能推导出200~400 mL不同的献血量对献血反应无影响。但实际情况是献血量并不是献血反应的唯一影响因素,精神紧张、空腹、疲劳、环境因素等都会影响[8],在200~400 mL范围内,对于整个献血人群来说,献血量甚至是一个排名靠后的影响因素。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大样本,如果我们在其他献血反应影响因素的预防上做的好一点的话,就能完全掩盖献血量导致的献血反应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上述的那些统计,是把献血者按照献血量的结果自然分组,显然,这不是同质分组,无法作对比。比如体重大的献血者、固定献血者可能自发的更多的选择400 mL,而体重轻的献血者、初次献血者更多的选择200 mL,那么显然,由此是可能得出400 mL组献血反应和200 mL组无差异,甚至比200 mL组发生率还要低的结论。由于没有将献血量在众多影响献血反应的因素中剥离出来,所以这样的结论只是客观情况,但是无法证明献血量和献血反应无关。其结论看起来更是和基本的科学理论相悖。从总的献血人群来看,献血量的影响很容易被其他因素掩盖, 但是这种现象是建立在我国的法定最大献血量只有400 mL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献血量进一步提升,比如500 mL,600 mL甚至更多,这时献血量因素在献血反应中必然越来越重要,直至成为影响献血反应的首要因素。同时,对于细分献血人群,相同献血量的影响却是不同的,比如对于体重和血红蛋白刚刚达到最低标准的献血者,可能献400 mL时献血量已经成为影响献血反应的重要因素了。需要指出的是,献血量导致的献血反应,其本质是血容量的下降导致的献血反应和失血较多后血红蛋白下降导致的献血后数日内存在的疲乏无力感。而这个和精神紧张导致的献血反应不同,它是有一定的生理范围的,对大部分献血者来说,200~400 mL都不足以导致献血量过多而产生献血反应,甚至对部分献血者来说,在国外参加过献血,更大的献血量也没因此而导致献血反应。所以对这部分献血者,从安全角度来看,是有提高献血量的空间的。但是还有一部分献血者,主要是女性献血者,体重小而且血红蛋白较低,虽然各项数据符合献血标准,但又仅仅处于下限之上。对其来说,应重点考察400 mL是否导致其献血反应和献血后疲乏感发生率上升,如果上升明显,应该适当降低其最大献血量。

这就是当前的献血量范围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矛盾,从需求角度看,需要提高最大献血量,从绝对安全的角度来说,甚至要降低最大献血量。而这个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当前法定献血量的规定缺乏对适宜献血者进一步甄别的实用性的指导。虽然也是有200~400 mL的选择范围的,但在实际执行中,符合献血门槛的就可以选择200~400 mL的献血量,这导致了献血量选择的随意性。而为了对这种随意性有所控制,管理部门就更不能提高最大献血量了。可以说,不解决献血量实用性的问题,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可能一方面感叹现有的献血量范围的不合时宜,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一直沿用原有的法律规定。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对无偿献血者进行大样本量的实验分析,取得不同体重不同血红蛋白的献血者的安全献血量范围,即在此献血量范围内献血者的献血量和献血反应没有正相关关系。其次在实验数据的支持下分类规定。比如,台湾地区规定,250 mL血液为一个单位[9],60 kg以下,献血量250 mL,60 kg以上,献血量为500 mL。这个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我国的借鉴。由于中国面积大,总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综合整体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探讨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献血量模式。比如,60 kg以上的献血者可以选择范围改为300~500 mL,60 kg以下的,为300 mL,对于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同时体重47.5 kg以下,血红蛋白在1.0520以下的女性献血者,只规定献血量200 mL。如果实行这样的献血量范围,我国的实际献血量将会以300、400 mL为主,500 mL为辅,还有少量的200 mL。这样就既提升了献血量,又保证了安全性,为无偿献血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上只是笔者处于探讨目的的设想,具体的细分标准应建立在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如果能引入更多的参量比如血红蛋白的定量值就更好了。定量法检测血红蛋白能很好地解决硫酸铜目测法的不足之处[10],而且可以取得具体数值,可以考虑不同的献血量采用不同的血红蛋白标准[11]。更进一步,可以结合献血者的体重和血红蛋白值来综合考虑适宜的献血量[12]。这不妨看做是迈出一步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由于当前血站已经广泛使用了采供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我们甚至可以把影响献血量的关键数据嵌合进血站的采血系统的献血者登记模块,由采供血计算机系统按设定关系推导出献血者在法定献血量范围内的适宜的献血量范围。这是一项难度不大但能有效控制献血量选择随意性的举措,必然对献血者的安全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对无偿献血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推动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由于缺乏细分标准,我国目前实际上是凭借较小的最大献血量来约束献血量选择的随意性,但实际效果是既限制了最大献血量的合理提升,又未能对低体重低血红蛋白的献血者给予足够的保护。可以说,现有的关于献血量的规定已不能充分满足无偿献血发展的需要,无偿献血需要基于实验数据支持的符合国情的规范实用的新的献血量规定。这将是一项迫切而且非常有实用意义的工作!

[1] 邓雪莲,梁晓华,王黎.355家采供血机构全血供应现状调查[J]. 中国输血杂志,2011,24(9):779-780.

[2] 张爱钦,林燕,陈建彬.献血量、献血次数与献血反应的分析比较[J].中国输血杂志,2005,18(5):398- 399.

[3] 黄虹,胡继征,高俐.献血者献血量与献血不良反应的关系[J].职业与健康,2007,23(14):1212- 1213.

[4] 邱斌,曾祥凤,廖剑锋.广州市无偿献血者献血不良反应与献血量的关系[J].中国输血杂志,2012,25(5).

[5] 李清峰,李清虹,李欣.献血量与献血反应的调查分析[J].山西医药杂志,2013,42(6):626.

[6] 李英.献血量和献血次数与献血反应发生的相互关系[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3,7(10):190- 191.

[7] 肖鹏,孙文奇.论无偿献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献血者权益保护的角度[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9):683- 685.

[8] 袁中晶.献血反应的原因分析、处理及预防[J].中国实用医药,2010,5(9):273-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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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About Suitability of China's Current Legal Blood Donation Volume

TAO Weihua ZHU Jing
Zhenjiang Blood Center,Jiangsuzhenjiang 212001,China

R33 [文献表示码]A

1672-5654(2015)02(b)-0040-02

陶伟华(1977.3-),男,江苏镇江人,本科,主管检验室,研究方向:输血技术。

20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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