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应直发还是单位代发

2015-01-29 15:35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11期
关键词:亲属经办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应直发还是单位代发

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社保机构通常先划拨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这种支付方式是否妥当?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直发还是由用人单位代发更为恰当?

会诊意见

观点一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代发

理由 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先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这是目前各地通常的做法,这种支付方式应该是妥当的。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待遇支付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垫付,如果工伤待遇直接支付给工伤人员,用人单位有可能收不回垫付的医疗费用,会引起纠纷。其次,工伤保险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申报,专职人员经办,工伤人员只要提供相关资料就可以了。这样做既方便了参保人员,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再次,通过单位支付,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伤人员的关心,按时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律师点评 由企业代发有好处,也有不利之处。只有在平衡利弊之后才能确定代发还是直发更合适。

观点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应该直接发放给工伤人员或其亲属

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立法的本意既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受益的主体应该是职工个人,而非用人单位。社保机构将支付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划拨给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工伤职工享受权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直接支付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第一时间享受到应得的待遇,保证了其对该笔资金绝对的支配权。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用人单位名存实亡,只是还未进入破产或倒闭状态,成为所谓的“空壳企业”。为了保证工伤职工的待遇发放,仍留有几个留守人员,继续负责工伤职工的缴费及待遇发放工作。每月仍需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这种方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繁琐低效。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只对用人单位,而不对职工个人。而在工伤待遇支付时,经办机构不能因为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就将职工的工伤待遇仍然划拨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多了这样一个“中转站”是不妥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有可能会出现不能按时、足额领取,甚至因为企业老板“跑路”导致该笔资金损失,因而发生争议。

此外,由单位转发工伤保险待遇给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那么除职工本人外,由哪个亲属来接收费用,却没有明确规定。当工伤职工有多个亲属时,就会产生纠纷,因没有相关规定或政策支持,所以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亲属提供公证书或者继承文件等并依此发放待遇。当家属找到社保机构,社保机构一句“找单位解决”,就把矛盾转嫁给了单位,却不给单位一个解决问题的政策依据,单位因此很头疼。

在银行卡已很普遍的今天,对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的直接支付,更为妥当。

律师点评 从法律关系以及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角度,采取直接发放更为妥当。但实践中普遍采用代发模式,也有其客观现实的必要。例如,从法律关系来说,既然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就没有法律义务垫付工伤医疗费用。那么,在要求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形下,如果实行直接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拒绝向用人单位返还医疗费用,这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观点三 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支付方式

理由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代发更为恰当,其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便于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准确是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社保机构所需的材料项目多,手续繁杂。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业人员收集、整理、提交相关材料,程序清楚、操作方便。而由劳动者自已办理,不仅耗时费力,效率也不高,甚至还有可能因用人单位不积极配合,引发新的纠纷。第二,便于及时处理、解决问题。由用人单位申报领取,能够及时处理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或程序问题。如在参加工伤保险中出现断保、停保等情况,是否允许补缴、如何补缴等,需要用人单位及时与社保机构沟通、协调。第三,便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委托银行办理,由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直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不必再经过用人单位。

两种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在实践中,宜在保证基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多少、职工其他欠款、职工本人意见及用人单位的规模、管理的规范化等因素,考虑将工伤保险待遇完全或部分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应支付费用足额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及其亲属。

律师点评 根据不同情形实行不同的支付方式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但管理难度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也会相应增加。

参与本期讨论的读者有:

山东金乡县人社局李维雨、汶上县人社局崔文乐、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王媛,江苏省启东市人社局陈凯、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王明圣,浙江新昌县人社局朱荣峰,广东省江门市社保局李嘉欣,福建省泉州市社保中心陈天耕。

下期讨论案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无期限限制

在非直接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有无期限限制?例如,2013年发生的医疗费用,2015年能否报销?

来稿请注明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发e-mail至:13641089158@163.com

猜你喜欢
亲属经办工伤保险
浅析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推进社保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 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互联网+社保经办:用便捷提升幸福感
医保经办管理期待创新
English Abstracts
狗也怕醉汉
医保经办管理期待创新
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2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