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非虚构法治文学的命门

2015-01-29 23:50丁一鹤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9期
关键词:普法虚构法治

文/丁一鹤

文/王思超

真实:非虚构法治文学的命门

文/丁一鹤

所谓非虚构法治文学,通常是指我们所说的法治纪实文学,或者叫作法治特稿。作为非虚构法治文学的作者,在虚构与真实之间,作者在创作时离深渊只有一小步。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非虚构法治文学记录的,往往是那些敏感的事情和犯罪的人。不管是稍有不慎还是有意为之,那些对作品加了“虚火”和“猛料”的作者,赔钱丢饭碗的事常有,甚至因此获罪的也有先例。因为,对于非虚构法治文学来说,真实是创作的命门。

非虚构法治文学就是这么一种独特的文体,犹如戴着镣铐跳舞,又像在刀尖上行走。在法院从事非虚构法治文学创作的这十几年,笔者所有的感受就是八个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真实来自于细致的探究与辨析

先举例说明。

笔者曾在一家媒体发表过一篇法治纪实特稿,讲的是一个大学生杀害女友的案件。女友移情别恋怀了孩子,搞不清是谁的,男友受不了刺激掐死了女友。本来这个案件没有什么奇特之处,稿件写完后,笔者还是谨慎地对一些比较敏感的细节进行了淡化处理,使其显得不那么血腥。女孩毕竟是受害者,没敢用她的真名,在文章中她的形象也还说得过去。

这其实是说到了真实材料使用中的一个问题,不是作者掌握的所有材料都可以用到稿件之中的,而是根据稿件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读者的阅读感受,选取一些可用的素材,不能太血腥,也不能涉黄和暴力,还要为尊者讳,为当事人讳。

本以为这个稿子发表了就完事了,但不久后,这篇文章的责任编辑打来电话,火急火燎地说,被害女孩的妈妈找来了,说她女儿根本没怀孕,这个情节严重失实,整篇文章纯属捏造,严重损害了她女儿的形象,女孩妈妈要求媒体和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

这位妈妈的身份很特殊,她是一位在某省党报干了半辈子新闻的专家型领导,对于文章中的要害,拿捏得很准。

事情就是这么巧,被害人在案发后就被火化了,现在想尸检都没有检材,而女孩怀孕堕胎是被害前半年的事情,与案件关联不大,哪有证据证明她的女儿怀孕?笔者所了解的女孩怀孕的情节,是来源于对犯罪嫌疑人的采访。但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简单供述是远远不够的。

这才是此文的命门,人家击中的就是这个死穴。

想到这一节,笔者吓出了一身冷汗,连忙找出这个案件的卷宗,查看女孩被杀的前后内容。遗憾的是,除了卷宗中男孩供述时提到女孩怀孕去外地堕胎的只言片语外,再也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支持。而查阅女孩的尸检报告,也只是为了查明女孩的死因,并没有载明女孩是否曾怀孕和流产。

几乎在刹那间,笔者傻了。要知道,没有证据也就意味着即使走上法庭也会败诉,要赔礼道歉甚至赔偿人家的精神损失费不说,笔者这个靠写法治纪实文学为生的人,以后还怎么有脸再在非虚构法治文学圈子里混?十年辛苦很可能因此灰飞烟灭。

可笔者坚信,自己的采访是扎实的,掌握的证据是全面细致的,更坚信女孩是怀过孕打过胎的。可是空口白话说这些没用啊,没有证据一切都是白搭。

如果拿不到证据,别说跳黄河,就是跳到黄海里笔者都洗不清。

电光石火之间,笔者想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也许从他们那里可以找到一些线索,起码可以找到一点旁证。

于是笔者循着线索联系到了被告人的父母。在细致的探究中,笔者看到了众多未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并在其中惊喜地发现了女孩怀孕的诊断证明、拍摄的B超片子以及在外地打胎的手术单。这些都是女孩居住在被告人父母家时无意中留下的。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B超照片清晰地显示,女孩怀的是双胞胎。

拿到这些证据后,笔者给责任编辑发去了女孩怀孕诊断证明照片等资料,请他们转告那位女孩的母亲:作者掌握的证据显示,女孩不但曾经怀孕,而且怀的是双胞胎。

此后,那位曾经言之凿凿要将官司打到底的母亲再也没了下文。

此事虽然不了了之,但给笔者的震撼却是巨大的。笔者在法院工作,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一旦文章发表出去又没有真凭实据,最终的结果是必败无疑。这对于纪实作者而言,是一件耻辱的事情。

笔者后来是这样揣测的:尽管笔者在写作时,女孩用的是化名,但女孩的母亲通过故事情节还是能看出这个案子写的是她的女儿。也许其母亲知道自己女儿曾经怀过孕,但作为母亲不希望自己的女儿被杀死之后再被媒体曝光,是笔者的文章无意中伤害了这位不幸的母亲,而她从文章中又找不出其他问题,只好把这个最要害的怀孕问题拿出来说事。

假如,整篇文章的其他情节都是真实的,只有这一个情节不能自证真实,那么很多人就会认为整篇文章都是虚构的。随即就会产生疑问,这个作者写过那么多非虚构法治文学,到底虚构的有多少呢?

无论如何,这个女孩打胎的证据,在她死后还能完整保留下来并被笔者找到,实在是笔者的幸运。然而,并不是所有作者都这么幸运,笔者就曾见过某些作者因为稿件失实而离开政法队伍的实例。

深入采访和掌握素材是真实的必要手段

接下来是笔者遇到的另一个意外。笔者写过一篇关于某女毒枭的稿件,由一家权威的法治类报纸用一个整版在6月26日禁毒日这天重磅推出。当时,全国各地为了配合禁毒日宣传,基本都在6月25日这天将那些罪大恶极的毒枭执行死刑。因为笔者写的是当时北京贩毒数量最大的毒枭,而且法院已作出死刑判决,这家报社的编辑便理所当然地以为这个毒枭也在“6月25日执行死刑”,为了追求时效性,这位编辑随手就加上了这么一句话。结果报纸一出来,刑庭的女庭长就气呼呼地拿着报纸来找笔者,差点儿把报纸摔在笔者脸上。因为那是她办的案子,作者署名也是笔者和她两个人。

一看庭长大姐那扭曲的脸,笔者就知道坏事了。原来,这个毒枭的死刑判决虽然已经下达,但还没有执行,也就是人家还好好活着,正等着死刑前与家人告别呢。庭长大姐之所以着急,是因为当时正在试行死刑犯刑前会面。人家的家人还不知道,你法院凭什么就悄无声息给枪毙了?这事说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是闹起来,不一定比后来长沙曾成杰之死的动静小。

随后笔者查了原稿,根本没有“6月25日执行死刑”这句话啊,一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为了给庭长大姐一个说法,笔者当着她的面给报社打电话,报社领导查明后,主动解释了编辑画蛇添足的原因。为了以防万一,笔者跟庭长大姐立即将此事向主管领导作了汇报,好让领导心里有底,一旦人家找来便于应对。

好在那个毒枭的亲人没有找来,也许是没有看到这篇文章,也许是没把这事当回事儿,反正最终什么事也没有,此事算是有惊无险。

也许看完这两个故事,朋友们会说笔者杯弓蛇影,没有必要这么担惊受怕。但问题的症结是,笔者之所以在纪实创作中会如此战战兢兢,其实涉及了非虚构法治文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纪实作品的真实性,这是非虚构法治文学的命门所在,也是作者的七寸所在。

别人的法治纪实笔者不好评论,但笔者可以非常负责地说,笔者所有的纪实作品都是真实的,包括一些看似虚构的离奇情节,都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发生过的。有一次,办公室的同事说笔者写的某个案子的情节不可能在现实中发生,笔者当即翻出卷宗:你看看,卷宗中是不是这么写的!

撰写刚刚判决或者正在审判的大案纪实,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这与单纯的文学创作有着天壤之别。写小说可以天马行空汪洋恣肆,写纪实却不可以。曾经有一位杂志编辑开出巨额稿酬,让笔者在一篇法治纪实中加点“猛料”,被笔者毫不犹豫地拒绝了,甚至还摔了那位编辑的电话。说实在的,凡是敢让笔者修改文章的,也不是一般的杂志,编辑也都是很强势的,稿酬也是国内最高的。要知道,在这家媒体发三篇文章就请你出国,发六篇文章就请你到欧洲玩儿半个月,一篇文章的稿酬能顶普通人几个月工资,谁都想多刊登几篇文章,多赚点稿费。但笔者宁愿不发稿,也不敢加那些所谓的“猛料”。原因很简单,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但鞋子湿了,只能用自己的脚焐干,那滋味儿可不好受。

那么,怎么保证稿件的真实性呢?

一个有意思的案件出来之后,一般的创作程序是:找承办法院查阅卷宗,采访当事人和法官,再拿出几天时间构思,之后写出一篇时间、地点、人物、情节都准确的纪实文章。

我的经验是,在写作法治纪实作品时,除了经过案件主审法官等有关人员审阅之外,还有保证真实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养成查阅并保留案件材料的好习惯。这也是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才能做到的,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批准,可以查阅案卷和采访当事人。这些作者亲自采访的内容和卷宗所提供的材料,是保证文章真实性的要素之一。

我们用几千字讲述一个案件,但在这几千字背后,一般需要查阅几万字甚至几百万字的素材,还要采访多个与案件相关的人。在可能的情况下,保存部分案件材料,对非虚构法治文学的创作来讲很有必要。

保留案件的相关材料,除了是为保证撰写文章的真实性之外,还是为了防止有人找上门跟你理论,这些证据就是你的论据。比如那位母亲的责难,如果笔者无法提供她女儿怀孕的证据,结果是不难想象的。

对非虚构法治文学的真实性,必须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去对待。无论对作者本人,还是对其笔下的那些真实人物,都是至关重要的。客观公正讲述某个事件是作家的良心,同时作者在写作的时候不能不首先考虑保护好自己。一旦文章发表了,有某个情节失实,人家告了你,说你写的文章失实,把自己的饭碗丢掉是小事,砸了“非虚构”这个牌子,害的是一个行业。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某个以发表非虚构文学作品而著名的杂志,经常陷入失实的官司中,而为世人所诟病。长此下去,害的不是一两本杂志,而是一种新兴的文体。

毕竟,在当下生活类、青年类、妇女类期刊和一些纪实类的媒体中,非虚构法治文学撑起的是半壁江山。

真实是非虚构法治文学的生命

作为非虚构法治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纪实是目前各类法治新闻媒体需求量很大的文体。除此之外,法治纪实作品还被改编成影视、广播等延伸作品。

非虚构法治文学的作者大致有三类:一是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二是跑公、检、法系统的媒体记者,三是自由撰稿人和纪实作家。

第一类作者所写稿件的真实性,是可以基本保证的。因为出于对职业方面的考量,该类作者一般不会编造事实,而且因为工作便利,容易接触到案件材料,不敢也不需要造假。

第二类作者中,媒体记者因为跑公、检、法系统,能够掌握部分官方提供的资料,所写稿件的主要情节能够保证基本真实,一般也不会造假。

问题往往出在第三类作者身上。大多数自由撰稿人是非常敬业非常优秀的,但极个别作者因为巨额稿酬的诱惑,又拿不到案件材料,采访不到相关人员,有的甚至连采访的功课都不去做,第一天看到媒体上发布一篇短消息,第二天就能有一篇洋洋洒洒的万字长文摆在媒体编辑的案头。这种“抢新闻”的速度令多数“正路子”的作者望尘莫及。也正因此,多数引发诉讼的法治纪实作品,始作俑者往往是这类作者。说一千道一万,都是钱闹的。国内有几家媒体十多年前就开出了千字千元的稿酬标准,后来为了争稿子愈演愈烈,出国、送车等手段都用上了。这几家重量级媒体的法治纪实作品的发稿量,每月大约五十篇,加上其他专业法治新闻媒体,每月法治纪实特稿的需求量起码要在五百篇左右。可实际情况是,哪有那么多敬业的作者?哪有那么多好案子可写?没的写,就会有人为了赚稿费而开始编造故事。最后,法治纪实变成了小说、传奇,伤害的不仅仅是作者和媒体的声誉,还有这个社会的法治正义。

在案件真实素材的挖掘上,要诀只有两个,一是深挖洞,二是广积粮。要写好一篇法治纪实作品,首先要把一个案子的起因、过程等各种细节都挖出来,挖掘一些鲜为人知的东西,甚至要把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不了解的内情都挖出来,因为这些往往正是你写文章所需要的;其次是“抢新闻”的时效性要足够快,写作视角要足够敏锐;最后是文章的写作功底要扎实,要有足够的法律和政策、社会、人文知识储备,有了足够的素材还要知道哪些是可以用的,哪些是万万不能用的,不能一股脑儿把什么都写进你的文章里。

无论是旁听庭审、采访当事人、查阅卷宗还是采访法官等功课,都必须认真去做。如果消息是一碗水,法治纪实就应该是一口深井。作者所做的就是在自己认为有水的地方使劲儿往下挖,这是个力气活儿,虽然也有很多挖到一半碰到岩石流沙而半途而废的,但更多的是挖出了泉水。一口井总比一碗水更解渴,现实永远超出我们的想象。

真实不但是新闻的生命,更是非虚构法治文学的生命。要努力做到文章情节“无一处无出处”,所有情节都来自于采访的素材和案件卷宗。

真实难吗?当然很难。有些作者曾对笔者说,你写的那个案件我也采访过,可没有发现你所写的那些细节啊!笔者的回答是,不是没有,是你的采访不深入!

(本文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新媒体普法的苏州模式

文/王思超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新兴媒体日新月异快速增长,从而使信息传播的形式更加多样,也使人们接受各类信息的态度、方式、习惯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适应这种巨大的变化,因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普法工作的成效,成为摆在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来,苏州各地法治宣传教育部门和普法工作者,认真分析传播方式变化对普法工作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把握新媒体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应用新媒体开展普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积极尝试普法新媒体的开发应用

建立普法网站。苏州应用网络普法,最早可追溯到“四五”普法期间。当时,常熟市率先利用互联网优势,创办“常熟普法网校”网站,设立“新法直击”、“法制播报”、“以案说法”、“查询中心”、“教学中心”等栏目,系统介绍新法内容,报道普法动态,提供法律法规查询便利,特别是通过“普法网校”平台,建立了“考试中心”,推出了公务员“一季一法一考”创新举措,对推动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后的几年中,苏州绝大多数市、县(区)纷纷创办普法网站,市、县两级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设立普法专栏,承担法律法规宣传、部门法疑难解答等职能,形成了全市普法网群。“六五”普法以来,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新时期普法的重要抓手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苏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宣办)顺势而为,于2011年11月30日创办 “苏州法治文化网”,设立“动态要闻”、“法治视频”、“法治文化景观”、“交流借鉴”等九个栏目,在日常普法宣传上替代原“普法网”功能,同时大幅度增加法治文化栏目内容,展示法治文化阵地、法治美图、美文等,并通过设立“名律师在线”、“每日问答”等功能栏目增强网站的互动性、参与性。昆山市、太仓市、姑苏区司法局将普法网分别变更为“尚法网”、“法治文化公园”、“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网站内容由以文字为主转为以图片、声像为主,拓展宣传功能,增强对网民的吸引力。2014年,苏州市法宣办又将辖区内的网络普法资源进行整合,组建了“网络普法联盟”,使各个网站形成互补,更好地发挥普法宣传作用。依托普法网站,苏州市检察院、太仓市司法局等创办了法治文化电子杂志。

创办普法手机报。苏州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持续增长、人数庞大的情况,认真分析这一人群接受普法宣传教育的特点、途径,针对他们接触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不多、普遍使用手机作为社交工具的特点,于2008年率先创办普法手机报——“掌上法律学院”,定期编发普法资讯、新法解读、案例分析、法律风险提醒等内容。2011年,将“掌上法律学院”手机报改版升级为掌上“法务一点通”,增加“法治漫画”、“法治小故事”、“法治灯谜”等栏目,使内容更加丰富、更具可读性。每年春节前后农民工回乡返城期间,苏州市法宣办还专门组织力量,将一些与农民工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编成短信,协调中国移动、电信等运营商集中发送,每次受众达200余万人次。

开设普法微博。利用微博这一网络社交媒介开展法治宣传是增强互动性、变单向灌输教育为双向互动交流的有效途径。近几年,苏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纷纷开设政务微博,宣传法律法规,与群众就法律问题展开互动。在一些重大宣传活动和法院民生案件审理中还采取现场微博直播的形式,受到了群众欢迎。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市现有此类微博100余个,具有苏州特色的普法“微博集团军”初具规模,微平台释放出大威力。

打造普法微信平台。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微信社交工具的推出,为开展互动式普法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苏州、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姑苏等地法宣办以及部分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税务所等相继开通获得腾讯官方认证的微信平台,定期推送法治信息、法律常识、热点新闻,利用微信平台组织开展有奖征答、法律知识竞赛等。“苏州普法”、“常熟普法”、“太仓普法”、“平安锦丰”等普法微信平台还可以提供在线法律咨询、资料查询等服务,使参与性、互动性得到充分体现。

开发专业普法手机客户端。2014年6月,苏州市司法局精心打造的首个专业普法类手机应用客户端(APP)——“e同说法”面向智能手机用户正式发布,实现了苏州普法工作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突破。“e同说法”APP主要包括“法治前沿”、“法治文化”、“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快乐学法”、“司法考试”六个部分,其功能特点是:“可读”——传播内容新颖趣味,贴近大众实际需求;“可用”——便民法律服务功能,定位身边的“法律顾问”;“可学”——法律知识问答每日更新,答题积分可兑换礼品;“可玩”——法治文化作品推陈出新,法治游戏趣闻十足。为“指尖族”、“低头族”免费学法、用法提供了更加方便、专业的新选择。此外,苏州劳动、税务、安监等部门也陆续开发推出了集法律法规宣传和维权、办事于一体的手机客户端,如苏州地税局的“掌上税务”、太仓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的“51维权”、张家港安全生产监督局的“安全到家”等。

开拓其他新媒体资源开展宣传。苏州市、县(区)两级普法职能部门通过沟通协调,一方面在人流密集场所投资兴建户外普法公益宣传屏,另一方面充分借助已建室内外LED屏、公交车和出租汽车播放屏等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苏州地铁1、2号线开通以后,苏州市以及吴中、相城区司法局与轨道交通公司携手合作,将普法宣传内容延伸到地铁站点和车厢灯箱、播放屏等媒体上,全天候宣传法律知识,播放法治题材视频、动漫,展示法治文化作品,让普法宣传驶上快车道。依托家庭信息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等平台,常熟等地法宣办将普法宣传内容以及法律服务融入数字电视升级平台,开设电视“法律超市”,市民只要按一下电视遥控器,就能轻松享受普法大餐。

组织好宣传内容的策划创作

如果把新媒体的开发应用当作新时期普法的一种重要形式,那么宣传策划可以算是内容。只有形式与内容相统一,才能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所以,策划好适合新媒体宣传的内容十分重要。近几年,苏州在积极探索依托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的具体内容方面下了许多功夫。

早在“五五”普法期间,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开发出全国第一个青少年法律维权类网络游戏“正义之剑”,把有关青少年应知的法律知识植入游戏情景,让大家在游戏娱乐中学习掌握,大大增强了吸引力,深受学校孩子们的喜爱。2012年,苏州全市发动开展法治摄影作品、法治漫画动画征集大赛,收到了一批适合新媒体传播的优秀作品。2013年,苏州市法宣办在宣传、文化部门以及有关文化企业的支持下,牵头举办了首届中国苏州法治微电影大赛,当地各级各部门积极参与,共征集到法治类微电影57部。这些非常适合新媒体传播的微电影,在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内,通过故事形式宣传法律知识,传导法治理念。评出的优秀作品上传网络后引起轰动,最初一个月的点击量达到170余万人次。昆山市司法局牵头连续举办了两届法治微电影创作大赛,为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行了有益探索。2014年,他们与上海大学生广告节组委会联合,征集以“诚信与法治”为主题的视频类公益广告作品和宣传创意方案,为新媒体普法做出了更丰富的内容储备。近两年,苏州陆续组织开展了法治微小说、法治题材民间艺术品、法治书画作品等大赛,面向全社会征集作品,优秀作品除了在固定场所展出以外,还分期分批利用手机客户端、微信等新媒体作系列展示介绍,并且制作成电子展厅,在苏州市普法类网站进行联展,引起了众多网民关注。

除了通过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征集活动精选、储备宣传内容以外,对于日常的普法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内容更新、微信微博编发等,主办单位也注重素材的积累,捕捉热点问题,分析网民“口味”,策划推出适合的资讯和互动话题。昆山司法局2014年7月专门成立了“微司法”创意工作室,专事内容编选和话题策划,近半年发送微博1300余条,策划“追剧学法律”、“舌尖上的普法”等互动话题20个,有些话题的阅读量超过百万人次,讨论量近1500人次;张家港锦丰派出所创办的“平安锦丰”微信公众平台,自2013年上半年开通至今,坚持天天推送一期,设置微普法、微图解、微提醒、微警示、微防范、微视频、微生活、微辟谣、微文化、微警务等生动活泼的栏目10余个,深受群众喜爱,公众关注人数超万人。

探索建立新媒体普法的工作机制

新媒体是新生事物。苏州在运用新媒体普法的过程中感到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工作机制作保障。本着有用、有效的原则,他们作了一些探索。

政府购买服务。普法工作职能部门等机关单位受技术、人才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没有能力自行承担搭建网站、制作手机客户端等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因此,在开发、制作之前,有关主办部门都会比较充分地展开调研,明确总体的目标和需求,然后与具备技术条件的文化创意类企事业单位、电信运营商等沟通,形成开发制作方案,并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开发,既提高了效率,又保证了质量。2015年,苏州还把普法新媒体开发制作和大型普法活动的组织策划等列入政府采购服务清单,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加强协调联动。具有新媒体普法平台的单位和部门,一般在内部都建立了多部门参与联动机制。如宣传的内容、素材由多个业务部门收集提供,编辑发布由一个部门或固定的工作人员承担,咨询解答等工作则由事先确定的专业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人员负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展所长、各司其职的内部工作机制。在外部联系协调方面,确立“取长补短、资源共享、联合宣传”的思路,加强纵向、横向之间的广泛联系,有的建立了工作联系专用QQ群。昆山“微司法”创意工作室成立以后,动员吸纳全系统熟悉新媒体应用的人员参加这个团队;2014年下半年以来,苏州市司法局“苏州普法”微信先后就学生开学季法律问题提醒(系列宣传)、新法解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导读等重点内容与江苏省司法厅、县(市)区司法局联系讨论,提高策划、推送质量。

借力借势推广。普法新媒体的影响力和宣传效果取决于其本身的推广,或者说在于应用和关注人数的多少。苏州许多普法新媒体推出以后,一方面,注重内容创作、活动策划等,提高宣传品位,如2014年8月,苏州市法宣办组织开展新媒体普法创意案例征集评比活动,从150余个报送的案例中评选出30个优秀案例予以奖励,激发新媒体普法提质提效,更好地吸引群众关注;另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众推介普法新媒体,如印制新媒体广告册,制作新媒体二维码方便下载,走进社区、机关、学校宣传推广,主动与车展、房展、系列志愿活动等公众参与人数多的大型活动对接,借势推广。最近,“尚法昆山”微信发动粉丝开展有奖推广活动;苏州“e同说法”APP借助广电总台“无线苏州”的影响力展开宣传推广,都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了关注、应用人数大幅增加的效果。

严格工作流程。为了保证新媒体工作的规范有序,各地重视基本的工作制度建设,对工作人员职责、内容选择编辑及更新周期、发布审核等作出规范。苏州市司法局针对普法新媒体种类不断增多的情况,于2014年7月专门研究制定了《普法新媒体日常管理流程》,对“法治文化网”、普法微博、“e同说法”APP、“苏州普法”微信等平台维护、运行,以及人员分工职责、内容审核、更新周期和日常管理注意事项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有效避免了宣传事故的发生。

新媒体普法的几点建议

近几年来,苏州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对应用新媒体普法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对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趋势、特点、作用还不了解,对应用新媒体开展普法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缺乏认识,工作起步慢;有些新媒体的开发质量不高,技术缺陷较多;有的地方和单位开展新媒体普法工作缺少规范,宣传内容质量不高,形式比较单一,效果不佳;有的单位对新媒体普法宣传的必要保障还不到位,工作人员少,兼职多,业务能力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效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综合调研过程中的一些思考,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增强对应用新媒体普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新媒体表现形式多样、互动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决定了它普及快、覆盖广。许多传统媒体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也纷纷投入人力、物力开发推出自己的新媒体宣传载体,如报纸的手机客户端、杂志的电子版等。当前,新媒体宣传已经成为公众宣传的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的要求,各级领导、广大普法工作者一定要转变观念,真正认识到应用新媒体普法不仅仅是一种趋势,也是全民普法工作保持生机活力、不断提高效果的关键,要注意克服观望情绪、畏难情绪,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高度重视普法新媒体的应用,并把它当作新时期普法宣传的依托和重要途径,真正拿出具体的措施推进实施。

2.建立新媒体普法工作保障机制。将新媒体普法作为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措施列入普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做到有方案、有措施,保证落到实处。重视新媒体普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将具备较好文字基础、了解新媒体技术、热心新媒体宣传工作的人员选拔到这一工作岗位上来,并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技术培训,经常开展业务研讨交流,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宣传水平。落实经费保障,在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中优先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新媒体载体开发应用和传播内容的策划创作等,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新媒体普法工作制度建设,严格管理制度、宣传纪律和日常工作流程,保证新媒体普法宣传的规范有序。

3.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在利用新媒体宣传中横向、纵向的广泛合作是一种常态。承担普法宣传职能的单位、部门要确立善于利用全社会资源的理念,在普法新媒体开发、宣传形式内容、宣传活动策划、传播途径选择等方面进一步拓宽思路,通过购买服务、联合策划开发、分工创作等途径来实现工作目标。要加强与网络公司、广告创意、文化传播类企业的合作,一方面借力借智,进一步实现宣传内容与高科技的结合;另一方面依托其技术和传播资源开展法治宣传,实现高效传播。已经开发创办普法新媒体并开展相应工作的地方和单位,要增强合作意识,注重互相之间的工作联系,在信息素材和客户群共享、宣传内容推送互转、新媒体平台推介等方面加强合作,有条件的可以组建新媒体普法联盟,提高普法宣传的规模效应。普法职能部门要在推广新媒体普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既勇于带头示范,又善于牵头协调,在认真做好调研的基础上,把新媒体普法情况列入普法考核检查范围,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4.统筹发挥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受众群不尽相同。目前,以电视、报纸为主要代表的传统媒体的覆盖人口数量仍相当庞大。过去几十年来,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是普法工作的重要形式和途径,而且内容编排、传播技巧等都已十分成熟。所以,在积极探索新媒体普法宣传的同时,仍应高度重视传统媒体作用的发挥。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传统媒体公益普法宣传的责任,激发其义务开展普法宣传的积极性、主动性。认真研究传统媒体普法宣传与新媒体普法宣传的契合点,在推动优势互补上下功夫,如有些为普法新媒体平台传播创作的宣传内容,也可以尝试通过传统媒体平台来宣传,转换风格,增强吸引力。要根据各类媒体的特点策划好宣传活动,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共同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信法、护法的文化氛围。

(本文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市法治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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