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

2015-01-30 03:36禹治洪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
中国司法 2015年2期
关键词:统一法治机制

禹治洪(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实现这一总目标,人才是基础,培训是保障。为此,《决定》明确指出“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法律职业人职前培训提出了要求,定了基调,也为在职培训留下探索的空间,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不断开创法律职业人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一、深刻认识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的重要意义

人才培训是人才质量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人的培训工作多年一直在开展,但各有各的阵地,各有各的形式,各有各的办法。《决定》提出法律职业人培训的“统一”概念,不仅抓住当前法律职业人培训问题的症结所在,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金钥匙”。

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将目前法律职业人的培训资源整合,实现统一管理,这不仅有利于节约成本、节约资源,更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和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

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有利于统一标准,在法律实务中减少冲突。目前,对一个法律条文或一个法律名词,部门之间、法律职业人之间在理解上或多或少存在歧义。原因何在?这与我们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培训各自为政有直接原因,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实践上的分歧。而通过建立科学统一的培训机制,将在法律职业人中建立共同的法治文化基础,也将直接在法律技术上形成共识。“一把尺子”培训出来的法律职业人群体,在法律实务中认识是统一的、理解是相近的、处事是趋同的,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摩擦,而且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有利于减少职责外事务干扰,集中精力履职尽责。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有其核心的业务和工作职责,而且这些职责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转变过去家家都有的分散培训变统一集中的培训管理,不仅是培训本身效率和培训效果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让这些部门集中精力抓大事,更好履职尽责。

二、准确把握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的关键环节

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抓住关键环节,把握基本规律,实施重点突破,在推进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要解决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就是培养的目标。《决定》指出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法律职业人的建设和培养指明了方向。它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前三个“忠于”,这是思想政治素质要求,也是共性要求,是作为社会主义职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最后一个“忠于”则针对法律职业人的个性要求,也就是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要求。对于法律职业人的培训除了作为社会主义职业者必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外,还要牢牢把握作为法律职业人“忠于法律”这一核心价值追求的培养,着重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让法律职业人发自内心地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对法律有拥护之责,培养法律职业人带头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而这方面培训,恰恰是现在一些系统和部门在培训中容易忽视的一个方面。

要解决培训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培训的内容。《决定》指出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直接指出了培养原则和要求,也为法律职业人培训指出了基本遵循,即建立以理想信念教育为主体,业务能力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支撑的培训模式。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思潮多元、利益多样,对法律职业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也提出更为严峻的考验。因此,加强法律职业人的思想政治培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紧迫、更为重要,它起到的将是“固根守魂”的作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律职业人培训中起到的支撑作用,应体现“共性和差异”兼顾的原则,既要培训法律职业人最基本的法律业务知识、最根本的职业道德要求,还要针对各部门的职责实际确立各有侧重的培训方向,达到纵向培训标准统一,横向培训差异兼顾的目的。

要解决谁来培训和培训谁的问题。关于谁来培训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政法系统中,职能相对综合、服务职能最多的无疑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无论是从法律资源涉及面,还是其本身职责定位都更适合管理法律职业人的统一培训工作。至于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体负责,还是委托社会实体,则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关于培训谁的问题,从目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情况看,应重点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立法工作者,包括参与立法的人大代表。二是司法工作者,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行机关,对这部分人的培训重点应突破部门局限,强化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治道德的教育培训。三是行政执法者,这部分群体散于各行各业,文化水平有高有低,应重点突出实践能力培训,确保其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四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增强以律师等为代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切实加强对建立科学统一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的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职业人培训是其中重要的保障环节。落实《决定》精神,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障措施,才能避免成为“空中楼阁”。

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也一样,必须要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实施。建立统一培训机制,不仅涉及法律培训的资源整合,更涉及其利益再分配,其复杂程度显而易见,推进难度不容小视。因此,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发挥核心作用凝聚各界共识;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突破各种利益藩篱和障碍阻力;也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保证深入推进和长远发展。因此,党委的统一领导是建立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的最重要的基础,最根本的保障。

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对法律职业人统一培训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重要内容。因此,建立统一法律职业人培养机制,必须强化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撑作用。一方面,要将法律职业人培训专项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会因人因事而或废或减。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与形势相适应的动态保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必将会使法律职业人数量大幅增加,也将对人才质量要求逐步提高。因此,财政支撑也要做到及时跟进,科学掌握,随着社会需求和形势需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统一培训”机制越做越大,越做越好,避免虎头蛇尾。

建立系统的支撑体系。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绝不是对以往每年一两次小培训的简单整合,而是一项庞大的、系统的工程。第一,要有制度体系作支撑。法律职业人的培训一定要以学院办学模式作为基础,要建立所有法律职业人职前培训(至少半年以上)制度和所有法律职业人在职期间再培训(根据职业年限、职业层次等规定培训时间至少在三个月以上)制度,以适应履职的需要。第二,要有培训管理体系作支撑,包括培训的组织体系、运作体系、考核体系、监督体系和评价体系等,保证培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第三,要有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师资管理体系作支撑。在课程上既要有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教育的集中统一培训,还要有对各特殊职业开展的针对性培训。在师资上既要保证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双师”兼顾,还要保证专职教授和兼职专家并存,保证培训质量,达到培训目的。

增强多方协作合力。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必须多方配合,增强合力,多措并举,协同攻关。第一,要解决认识层面问题,就是要破除思想误区,破除目前一些单位和领导认为培训是本部门、本单位自已的事,要不要培训、培训什么和怎么培训都是本单位的内部事务,别人管不着,也不应插手的狭隘思维。要充分认识到,对法律职业人培训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环节。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全面落实《决定》精神。第二,解决实践层面问题。就是要把支持、参与、配合建立科学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培训机制,落实到具体行动当中。要明确各自在法律职业人培训中的职责和任务,形成定期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建立推进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使法律职业人培训工作真正达到预期效果,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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