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严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2015-01-30 04:00钟兴周
中国检察官 2015年7期
关键词:公正检察官依法

●钟兴周/文

浅谈如何严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钟兴周*/文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以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为着眼点,针对目前的现状应从转变领导方式、建立问责机制、健全保护机制、推进体制改革四方面着手,严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规范司法行为。

领导干部 干预 司法活动 检察机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决定的出台,是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行政”核心理念的有力彰显,对于排除司法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如何行使领导权缺乏正确认识,总以为既然是“领导”,就应该过问具体业务,否则便是失职。由于党章和宪法、法律缺乏对党组织及其领导人越权干预司法办案的制裁措施,使得干预者无所忌惮。因此,经常出现领导干部“打招呼”直接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现象。就插手案件主体来看,主要有上级党政领导干部、同级党政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领导干部;就插手案件方式来看,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公函、打招呼等方式,对案件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意见,进行干预;就插手案件内容来看,有领导干部是为了个人利益,也有领导干部是为了地方稳定和全局工作干扰司法;就插手案件后果来看,会造成案件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会造成冤假错案。总之不管是谁、以何种方式、出于何种目的干预司法活动,都会严重阻碍检察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和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因此,应从转变领导方式、建立问责机制、健全保护机制、推进体制改革四方面着手,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一、转变方式,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

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需要,是实现领导方式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通过自学、集体学、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真正将法律同自己的理想信念结合在一起,最终确立起虔诚的法律信仰,并以此指导实践。首先,要在日常工作中融入法治思维,摒除人治方式,不能以领导看法、上级的指示代替法律,要服从既定的法律规则,学会在法治的前提下谨慎用权,在法治的框架内积极作为,处理好自身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其次,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的时候,应把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最后,在选拔领导干部的时候应把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优先提拔使用干部的条件。只有把干部任用与法律素养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触动领导干部,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二、干预追责,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问责机制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神圣的历史使命。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公平公正行使其职权,因此,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的问责机制,这不仅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也是对检察权独立行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全程留痕,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要记录在案。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通过制度化的“明规则”来“记录”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潜规则化”与“私密化”的干预,针对上级党政领导干部、同级党政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领导干部通过向检察官打电话、递材料、口头指示等方式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要赋予检察官如实记录的权力,记录的信息要真实、全面并双方署名,对检察官不如实记录及领导干部不让记录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免职、开除等处分,情节恶劣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记录信息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备案,记录资料要入卷永久保存。

2.定期通报,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要公开通报。目前,检察机关的卷宗一般都有两套,一套正本,一套副本,一些有关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指示、批示或批复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都存于副本中,为防止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暗箱操作,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检察机关应根据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记录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当前,大部分的干预案件都发生在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干预记录向上级检察院通报,其中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影响特别恶劣的向党中央举报。一定要突破当地的小圈子,关于典型案例应向社会公告,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这将大大减少司法活动中的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内部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可以由检察机关实施追究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以外的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查实后追究责任。为此,建议由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明确细化责任追究的主体、条件、程序、范围、对象等内容,便于操作执行。对于一些比较重大,严重干扰司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惩戒力度,从本质上杜绝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干预司法行为,努力营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社会条件和氛围,使依法治国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三、职业保障,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检察官能否受到切实的权力保障和职务保障,具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执行领导干部的各种干预,这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当前,如何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保障检察官人身安全、执法权不受侵害,我们认为:一要建立检察官职责豁免制度。检察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所发表的言论和作出的决定,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享有免受刑事责任、经济责任的追究。二要建立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实行检察官终身制。检察官身份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更改、撤职或对其职务进行不利的变更,不得强行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检察官提前离岗或退休,保证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不会因为意见不同而被降职或停职。三要建立检察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实行检察官工资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相区分,并在法律上建立检察官单独工资制度。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收入,提升其抗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进一步增强检察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

四、去地方化,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

在思想上、制度上有了保障后,体制改革对严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也起着重要作用。当前,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对业务工作、干部人事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领导,这种领导方式对加大投入保证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地方党委也会通过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的控制对地方检察机关具体案件进行干涉。因此,为减少地方干预,维护公平正义,积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专门办理一些重大的跨行政区划的职务犯罪、民事监督、行政监督、执法监督案件,弥补省级统管后并不能完全解决的一些地方化干扰问题,保障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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