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道德解读

2015-01-30 04:00吕家毅
中国检察官 2015年7期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道德道德

●吕家毅/文

检察官职业道德解读

●吕家毅*/文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这一特定主体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心理意识及其行为、规范体系。正确认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性、实践性及其本质、内涵,对检察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正确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性与实践性

(一)道德的主体性与实践性

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说过,力就是力的表现,人们看到的不是力,而是“力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力的表现”来认识“力”概念的。[1]可见,对于任何概念,都应透过它的“外壳”,看它的主体是什么和具体表现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够看到概念的本质。这是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道德活动的主体一般是指道德行为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还可以是整个社会”。[2]

警察挥舞棍棒和居民挥舞棍棒,在物理上都是一种力的表现,但前者是执法行为,后者就是违法行为。道德也是同理,我们看到的不是道德的概念而是道德的表现。比如,一个人把垃圾丢在马路上,另一个人把垃圾捡起来扔在了垃圾箱,后者是一种道德的表现。同时,还要透过道德概念的外壳,分析道德的主体是谁,道德表现的效果怎样。比如和尚吃斋念佛被认为是道德行为,屠宰场的屠夫每天认真杀猪,也是一种道德行为;有动物保护着认为吃狗肉是不道德的,而有的地方到特定节日吃狗肉却是一种传统的文化表现。

道德除了主体性还表现为道德的实践性,不同实践对道德主体的要求是不同的;不同社会历史阶段对道德主体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从道德的起源看,道德最初是由习俗和习惯演进而来的。由于不同氏族所处的地域环境不同,对成功做法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便导致不同氏族之间往往会有不同的习俗,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习俗和习惯,也就产生不同的道德标准。古代波斯王大流士对旅行中遇到的文化多样性十分好奇。他发现,卡拉丁人(Callatians)习惯于吃自己父亲的尸体,希腊人则有焚烧尸体的习俗。大流士认为,一种通达的世界观应该包含对这种文化差异的领会。有一天,他为了传授这一思想而召集了正好在他的宫殿的希腊人,问他们怎么看吃父亲的尸体这一做法。希腊人吓坏了,说无论你给多少钱,也无法要求希腊人做这种事。然后,大流士又找来一些卡拉丁人,他们听说希腊人焚烧自己父亲的尸体时,也吓得要死,他们对大流士说,如此骇人听闻的事,连说都不该说。[3]

人类最初的道德标准一般是勇敢、刚强、“勇于牺牲”“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而现代人的道德标准就发生了变化,比如平等、自由、保障人权、文明、礼貌等,与最初的道德是不同的。可见,道德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道德;总是特定文化共同体内部的道德,总是特定民族或国家的人们的道德,是必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们的道德。著名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说,“每个社会的道德都是不一样的,道德就是社会许可的习惯的简称”[4]。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实践性

马克思指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对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是由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式[5]比如,“仁义礼智信”,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观,是建立在封建小农经济的物质关系基础上的;“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观,是建立在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关系基础上的;当代中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则成为我们引导和提倡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关系的道德观。

人们正是通过当代中国社会实践形成的社会物质关系对法治的要求来认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

社会物质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市场经济属于体制性的社会物质关系;所有制属于制度性的社会物质关系。市场经济关系以所有制关系为基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所有制关系都具有特殊性,所以,法治必然有特殊性,检察官职业道德也必然具有特殊性。

因而,检察官职业道德,应当反映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体现社会发展和社会物质关系变化发展的客观趋势;表达特定社会集团、阶级的意志和价值取向,有效地维护特定社会集团、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检察官职业道德应当反映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对检察官职业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物质关系变化发展的新趋势,体现党的领导、人民的意志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有机统一。

当代中国检察官处于市场经济社会实践中,其职业道德必然有时代的要求。处于不同社会实践、不同社会物质关系中的检察官的道德内涵和标准的不尽相同,即使同一个国家的检察官,在不同时期的社会实践要求不同、社会物质关系也不同,道德内涵和标准也是不尽一样。比如,中国检察官职业道德中的“忠诚”观包括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对法律的忠诚,而西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不包含对党的忠诚。中国检察官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道德内涵也是不同的。比如,当代检察官职业道德具有时代的特色,相对于恢复重建初期检察官职业道德强调“打击”的政治化道德倾向,当代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将文明、理性、客观、“保障人权”等理念融入了其中。

总之,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特殊性,决定了检察官的使命和职责也具有中国特色,因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的内涵也具有特殊性。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外延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反映检察活动本质特征的行为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是行为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统一

检察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是检察官在检察职业活动时应遵守的各种道德规范的总和。道德行为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比如《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等。

检察官职业道德心里意识,主要包括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观念、道德信念(信仰);道德理想等。

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行为、职业道德评价、职业道德教育和修养等。

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是在一定职业道德意识指导下产生的,而职业道德意识的产生正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职业道德实践活动而形成的,职业道德规范则是职业道德活动和职业道德意识应然性的统一,职业道德意识是职业活动的思想基础,职业道德规范又是职业道德活动的规则基础。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范畴

衡量一名检察官是不是一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人,主要从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良知、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方面八个方面来衡量,即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范畴。

职业理想是检察官对符合自己意愿的职业工作以及所达到的成就的追求和向往。职业理想以检察官个体人生职业价值的实现为核心,是检察官个人职业的最高目标,是检察官对职业境界的追求。检察官个人职业理想要与检察事业结合起来,检察官对个人理想的追求将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同时,检察事业的总体目标也制约着检察官的个人职业理想。

职业态度是检察官对职业的评价和表现出的行为倾向。职业态度是评价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依据。职业态度一方面受检察官文化程度、职业能力、认知能力等个人素质的影响;另一方面受社会经济关系、制度以及具体的职业环境和条件的影响。

职业责任是检察官因职权、职责而形成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检察官的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也可以分为对党、人民、法律的责任。检察官职业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客观性,无论检察官本人是否意识到,只要从事检察工作,职业责任都是客观存在的;二是强制性,职业责任是检察官必须履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的强制性,包括法律法规和从业准则等制度性规范的强制,同时也存在个人约束、舆论监督、社会评价等以道德规范为方式的非制度性软强制。检察官只有将职业责任变成内心要求时,才能自觉的履行,从而将职业道德责任转化为职业道德义务。

职业技能是检察官完成本职工作,承担职业责任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检察官职业知识技能,是实现职业理想,承担职业责任的基础,没有职业知识技能,就无从兑现职业道德。同时,职业技能受职业道德的反作用,职业道德素质高,就会驱使检察官努力提高职业技能。

职业纪律是检察官的一种行为规范,规制着检察官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秩序、执行的命令和履行的责任,它是是规制检察官与职业、社会以及职业生活中局部与全局关系的重要制度。职业纪律是强制性规范和道德自律的统一,表现为自觉遵纪和服从要求的两种因素的统一。职业纪律要求检察官自觉服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等纪律规范以及检察机关的具体纪律要求,遵守工作秩序,保障职业活动的正常进行。随着检察人官越来越职业化,职业纪律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细化与完善。

职业良心(职业良知)是检察官基于对职业理想的追求,对于遵守职业纪律,承担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是检察官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向善的意念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统一。职业良心在职业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首先,从检察官在作出行为选择之际,会对自己的行为动机进行事前“审查”,符合道德要求的予以肯定,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予以否定。其次,在职业行为动机进行过程中,职业良心能够起到事中“监督”作用,对符合道德要求的情感、意志和信念予以坚持和鼓励,对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予以克服,在职业行为整体发展过程中保持正直的人格。第三,在职业行为之后,职业良心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作以事后“评价”,对符合道德的良好后果和影响,检察官的内心会感到满足和欣慰,反之,则感到内疚和悔恨,努力去改正错误挽回影响。职业良心(职业良知)可以监督并保证检察官有效的完成职业任务,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社会道德和风气也具有良好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职业荣誉是社会对检察官职业及职业行为的价值所做的客观评价和检察官的主观认识,是检察官职业的社会美誉度和检察官自尊自爱的自我意识。职业荣誉也对职业行为产生影响,职业荣誉能够使检察官敬业爱岗,努力奉献,保持尊严、信誉和人格,刻苦掌握职业技能,严格遵守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业义务,努力使本职业的价值体现符合社会价值评判标准,以赢得和维护职业荣誉。

职业作风是基于社会对检察官职业特定的共同要求基础上,检察官在其职业实践和职业生活中所表现的出来的、体现其职业特点的态度和风格。职业作风是职业道德在检察官职业活动中的习惯性表现,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的惯性。职业作风是社会对检察官职业进行道德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不同意义及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外延

第一,检察官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区别。在内涵方面,“伦理”是指“规则和道理”,其中,“伦”就是“规则”,“理”就是“道理”。可以看出,检察官职业伦理,是蕴含一定道理的检察官职业规则。而“道德”是指“行为规范和人格修养”,其中,“道”的外化就是“行为规范”,它与伦理的内涵“规则和道理”的含义基本相同;“人格修养”是检察官的“道”之所“得”,是“道”的内化,是检察官与自我精神世界相互作用的产物。这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中所没有的。比如我们可以说“检察官的道德品质”、“道德修养”,而不能说“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品质”、“伦理修养”。由此可见,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包含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道德与伦理之间是一种包含关系。在外延方面,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外延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外延,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外,还包涵检察官与自我的关系,检察官与自然的关系。检察官与自我的关系,是指检察官的个人道德,即检察官个体的道德观念、情感、意志、信念、理想等。检察官与自然的关系,也存在着一种道德关系,而不存在伦理关系。比如,我们可以说检察官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是“不道德”的,而不能说是“不伦理”的。

第二、检察官职业道德和伦理的不同意义。首先,人们评价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偏重的是检察官的身份和地位;评价检察官职业伦理,侧重的是检察官的职业角色及其职业行为。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从事专业性的活动中的道理和规则,但如果检察官对这种专业性的活动有了更高的感悟、心得,那么检察官的意识和行为就不光局限于专业性活动了。法律职业产生于社会分工,随着法律职业的日益专业化,法律职业会有日渐成为脱离大众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游戏规则职业的可能性趋势,而法律本身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法律也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为此,我国的检察官应更偏重强调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不是职业伦理,应更注重的是检察官对专业伦理的感悟。其次,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偏重的是社会影响,其评价的主体既有业内人,也有社会人;检察官职业伦理注重的是职业规范,其评价主体主要是业内人,而社会人只看重检察官的身份和地位,不了解检察官职业角色及其行为的专业规定性,所以,往往从“应然”的标准来衡量检察官。所以,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的内涵更加宽泛。比如,检察官酒后开车、在公共场所随意打闹等行为的禁止,更多的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进行规范的,而不是从职业伦理的角度进行的规范。当今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激化,社会道德失范,而提倡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应然性,无疑会给社会道德带来正能量的积极意义。再次,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角色在职业中专业性的“分内“伦理,而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整体责任”。检察官职业道德既包括分内之责也包括社会角色的应然之责。

第三,检察官职业道德外延涉及到的几种关系。包括检察官和自我的关系;检察职业内部关系;检察官与法官、公安、律师的关系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关系;检察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检察官与自然、社会的关系;检察官与家属的关系等。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本质

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本质来看,检察官职业道德是体现和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检察精神文化。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精神文化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面。物质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种种物质文明,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类生产的物质产品、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等;制度文化,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等;精神文化,是指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民族心理、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民族气质、宗教信仰、审美情趣等等。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面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三者缺一不可,任何一个层面都不能脱离另两个层面单独存在。法律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但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具有密切联系;道德属于精神文化层面,其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密不可分;物质文化的发展也必须要有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保障。比如中国古代的物质文化是小农经济,与之相适应的以儒家文化为重要特征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就是“宗法制度”、“礼法制度”;近代西方的物质文化是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化是西方的自由民主、天赋人权、契约精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道德理念,制度文化则是以“物权绝对”、“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为特征的西方法律制度。再比如,中国近代变法之所以没有取得成功,其重要原因就是在变革中没有把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者有机结合:近代洋务运动在注重物质文化的同时,忽视了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戊戌变法在注重制度文化的同时,忽视了物质和精神上文化;新文化运动,提倡科学民主、打到孔家店,注重精神文化的变革,而忽视了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

从微观上讲,微观意义的文化是指精神文化;从中观意义的文化,是指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宏观意义的文化:是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有机统一。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化,主要指精神文化。

文化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不同的范畴。一般而言,人们的道德、价值观、思维方式等都属于精神文化。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检察官的价值观等,都应具有当代中国法治的特色。比如,我们树立宽严相济、保护人权、疑罪从无等理念,暂不引进辩诉交易理念;再比如,我们也不能像过去一样用政治意识取代法律意识,我们不再单纯强调检察机关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等等,都充分反映了检察精神文化与当代中国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相适应的特征。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就应该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检察官职业道德。道德的主体性、实践性决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必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具有意识形态功能

意识形态的首要本质特征是它的政治性。其次,它是能够成为凝聚和引导一定社会或群体的“社会水泥”和思想旗帜。在排除干扰、稳定人心、统一行动方面可以显示特殊的社会功能。三是在广泛的社会活动中起着价值导向作用,进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意识形态以逻辑的方式,通过一系列价值符号的特定结合,来论证现存秩序的合法性,以及某种特定的理想目标的合理性,并规定了一个国家、民族与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作为人民群众的政治共识的基础。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我们在论述道德的本质时一直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为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制度服务的。把道德看作是一种教化的工具。在我国,牢牢占领意识形态阵地一直是国家核心利益所在,也是国际较量中的重要筹码。但这些年,我们的意识形态受到严峻挑战。一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文化渗透,威胁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二是各种社会思潮影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认同;三是苏东剧变削弱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仰;四是发展主题与现代化目标淡化了意识形态之间的对立;五是多元价值取向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六是信息网络化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控制力形成挑战。因此,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加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凝聚力、控制力和引导力显得极为重要。所以,我们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实也是中国的核心道德观。目的是把中国社会多元的价值观、道德观统一起来。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础上的。中国应该有自己的主流意识形态,而不是完全被西方文化同质化。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靠谁来倡导呢?首先要靠各职业群体,也就是用职业道德来引领和倡导。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的机关,因而,检察职业道德必须反映党的意识形态的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既应该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体现依法治国的道德需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检察官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要求。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一个宽泛的范畴,也应包括检察人员判断检察活动的正确与错误,善恶与美丑、正义还是非正义的认识和观念。它是一个深刻的系统问题,不能单就检察职业道德来论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把它放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去思考,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及检察职能的发挥中去思考。其本质是检察人员如何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问题,是检察官如何在检察活动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问题。

比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征,则体现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检察活动也应当体现这一特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依法治国中的体现,它不同于多党制或两党轮流执政制的西方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依法治国中的体现,不同于三权分立制度下的法治。因此,检察官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应公正执行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说,检察官严格公正执法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在检察官在依法治国中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检察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忠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再比如,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特征,这要求检察官在执法中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检察官的要求。与西方不同,由于中国缺少自然法传统,起码从目前来看,德治主要是从执法者角度来看的,而自然法意义上的德治是从法律法规本身来看的,这就使中国的检察官与西方的检察官在思维上有所不同,西方检察官的思维主要是法律思维,而中国检察官的思维是一种法治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决定法治思维,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也会促进社会实践。当代中国利益多元、价值观多元,社会矛盾异常激化,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是检验检察官执法能力的重要标准。

四、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角色困境、基本要求和需要注意把握的几个关系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角色困境

社会角色理论认为,社会中的个人都是多种角色的统一体或复合体。每一个人不是只扮演一种角色,而是总要扮演多种角色。作为特定社会网络节点的检察官同样也扮演着多重角色,既有与普通大众共享的角色,也有由检察官这一特定职业决定的特殊角色即诉讼角色,前者如检察官同时扮演父母、子女、丈夫或妻子角色,后者有如学者认为的“我国检察官是集指控官、护法官、保民官三种角色于一身的法律监督官”[6]。“司法活动中的检察官可以同时是精神伦理中的道德人、法律制度中的法律人、社会制度中的社会人以及自然意义上的自然人”[7]。

检察官总要扮演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自然人等角色。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应当具有客观、公正、忠诚等精神,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检察官的社会人角色,是指检察官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履行职责的,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受社会文化的影响;检察官的社会人角色,是指检察官也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员,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检察官所遵循的角色规范主要是国家权力的组织原则,其角色具体要求检察官在国家权力分配的范围内行事,并对其上级权力主体负责。检察官的自然人角色,是指检察官作为自然人,也会和普通人一样具有七情六欲,也具有个人的主观偏好和情感倾向。

检察官角色冲突表现为内部冲突和外部冲突:

从内部冲突来看,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既是指控官角色,还是监督者角色。指控官角色要求检察官积极主动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追诉,惩罚犯罪;法律监督者角色则属于护法的角色,使检察官不仅仅是国家打击犯罪的工具,实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是检察官的角色期望,而且,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亦要保障人权。因此,存在检察官指控官角色与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存在着冲突。

从外部冲突来看,一是检察官法律人角色和行政人角色的冲突:检察官作为法律人,应始终保持客观、独立、理性,但是,检察官毕竟是在权力编织的网络中,难免会受到权力的影响,也难免会屈从于权力而违心地做出自己的选择。二是检察官法律人角色和自然人角色的冲突。检察官作为自然人,有许多非理性元素,包括个人的感情爱憎,主观偏好、脾气性格等,这些基于自然人的非理性因素会给检察官在办案中的客观公正性带来影响。三是法律人角色和社会人角色的冲突。检察官既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中,他就不能不考虑整个社会文化对其执法行为和结果的接受和评价。社会的传统道德、习俗常常会成为检察官办案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在一定意义上说,道德与习俗比法律规则更容易得到社会认同,因此,在严格依法裁判有可能与道德和习俗相背时,检察官往往不能无视道德和习俗的存在。此外,公众舆论是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又一重要因素。一般说来,在没有充分信心能够使公众舆论发生逆转的情况下,检察官不愿把自己的司法行为的结果建立在与公众舆论完全相反的基础上,而在实际生活中,不管是文化道德与习俗,还是公众舆论,都不一定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总是保持一致,当它们之间发生偏离时,都有可能影响检察官执法的公正性。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应注意把握的几个关系

忠诚、公平、清廉、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的八字箴言。忠诚要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检察事业;公正要求检察官树立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兼顾的公正观,在法律上表现为既要重视实体公正和又要重视程序公正;清廉要求检察官不但要把检察活动作为一种职业,还要作为一种事业。作为检察官这种特殊职业,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观也是一种事业道德观,事业道德观是一种促使检察官超越自我的召唤、力量和信仰,是一种虔诚之心和献身精神,是保障检察官廉洁的内在力量;文明,要求检察官树立理性精神,理性平和地运用法律机制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要求检察官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情感、舆论的关系,注重法律的公理性,合乎理性、合乎情理、客观适度地执行法律,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

在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实践中,还应把握以下几种关系:一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二是公平和自由的关系;三是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关系;四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五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六是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七是传统习俗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八是道德理性和道德情感的关系。(略)

注释:

[1]黑格尔著:《小逻辑》贺鳞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窦炎国著:《社会转型与现代伦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

[3]James Rachels,The Challenge of Cultural Relativism,in Paul K.Moser and Thomas L.Carson(ed.),Moral Relativism:A Read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 and Oxford,2001,p.53。

[4]Paul K.Moser and Thomas L.Carson(ed.),Moral Relativism:A Read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 and Oxford,2001,p.5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页。

[6]桂万先:《当代检察官的角色》,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7]谢佑平、宋远升:《检察官角色的冲突衡平与定位团》,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纪委书记[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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