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推进法治发展的伦理引导

2015-01-30 05:20郭明莉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良法司法公正守法

郭明莉

良法推进法治发展的伦理引导

郭明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良法治国,这是人类治国智慧和经验的深刻总结,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本文从立法、司法和守法的角度,研究分析良法是如何为推进法治发展做好伦理引导作用的。

良法;法治;引导作用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一方面是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需求,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更标志着现代中国正以无比决绝的勇气和坚定的脚步,开启中国法治新篇章。

一、良法的创制:法治建设的理性基础

创制良法的政治目标是实现良法治国,直接目的是捍卫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惩罚犯罪,维护正义,从而使人民相信法律、信仰法律,通过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自觉懂法、用法、守法,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营造公正、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从法伦理学的视角研究法治发展的良法,则肩负起完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提供价值导向的历史使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价值目标的最终体现。究竟良法在法治社会的建构中发挥怎样的伦理导向作用呢?本文主要从当前立法、司法和守法程度来考量,良法是如何对法治发展发挥引导作用的。

(一)要确立道德体系对法律立法活动的引导地位。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年前就为法治下了如下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首先应是良法之治。在立法过程中,良法体系的建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是立法者主动遵循社会道德价值指引的逻辑结果。无论是以富勒和德沃金为代表的现代西方自然法学家,抑或是与之相对立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都不约而同的主张在立法过程中,注重人性,坚持人道主义,反映出道德对法律有着无法磨灭的影响。可见,任何法的形成过程实质都是立法者在相应的社会环境、价值体系的引导下创制法律的过程,法律既是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条款,又是时代道德观的精神体现,折射出对社会生活的理性期盼。

(二)法律应体现社会的善良风俗。社会的善良风俗是调节社会生活的天然指挥棒。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法律中融入了社会善良风俗的影子,同时注重对善良风俗的保护和引导。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些法律规定就是用自己的方式告诉人们,法律尊重并保护善良风俗。将对社会善良风俗的保护上升到法律高度,这更加体现法律的伦理底蕴。

(三)追求法的价值合理性。法的价值合理性是指法律从理论基础和原则方向要与相应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首先,确保公民自由。自由是法律最为本质的价值体现,反映的是人性中最基本的需求,法律应当将实现和保护人的自由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一部法律,如果缺少对于自由的确认和保护,那也就不能称之为良法。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只有体现出保护人们最基本的自由权利的法律,才能是被人们所认可的良法。其次,追求社会正义。正义作为全人类所追求的理想价值观念,是法的评判标准和理想目标。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指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正义。”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正义标准,但是无论标准如何,正义始终是法的灵魂和标杆。对于正义的标准,古往今来确实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千载难题。但是无论沧海桑田,亘古不变的法律正义就是要符合每个人的理性,就是对社会成员利益分配——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达到一个公正、公平的状态。作为良法,就要保持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其他成员权利与义务保持在一个基本公正的天平之上,达到一个正义的理想状态。

二、良法的适用:法治运行的实际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其中一个首要环节就是将纸上的法律真正的运行到现实之中。而良法要得以有效适用,就要求司法机关将良法落到实处,为善治提供必要的程序道德保障。

(一)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从实质价值来看,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对此,培根的话直击要害,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公平,而法院的使命则是公正地运用法律,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正义。从形式价值来谈,形式上的司法公正,指司法机关对法治和法律制度的公正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就是尊崇法律至上。形式司法公正主要是指程序公正,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实质价值司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价值理想,形式价值公正则是实质价值公正的实现途径,二者之间密不可分。

(二)培养公正的司法主体。公正的司法主体要求是超越两边利益的中立者,能够在二者具备的情况下,居中裁判,即司法主体具有中立性。司法主体是司法程序的执行者,如果不能保证执行者的公正态度,那么再好的法律在执行中也会变质走样。忠于法律,保证公平是司法工作者的应有品格,也是由当代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决定的。因此,努力追求这一正义的实现,也是司法工作者的职责与使命。

三、良法的内化:法治实施的最终体现

法律贵在运行,否则不如无法。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指出:“说法律生活的现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而关键在于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为我们生活现实中的事实。”因此,“纸上”的法律只有被现实公民都接受而认可,才能实际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和最终效益。而守法正是将纸上的良法真正实行并转化为个人行为准则的内化过程。那么,生活在良法社会中的公民,应该达到什么样的守法状态?或者说,公民的守法标准具体表现在哪些层面?

(一)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现如今人们常常慨叹世风日下、物欲横流是全民信仰缺失的表现,因为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是没有力量的民族。在当今社会,什么才值得人民大众尊敬乃至信仰呢?那就是良法,真正的良法可以填补人们的信仰空地,会让人们产生顶礼膜拜的自觉,其言行也自然与法律相契合,从而达到“不治而治”的理想社会。

(二)转变守法观念,实现消极向积极的飞跃。守法不是某一个人的行为,而是集体行为。这个集体不分职业贵贱,不论贫穷和富有,普通群众还是行政官员都应该依法办事。在如此广泛的受众之间,由于个人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受教育程度高低有别等因素,必然出现个体守法程度的差异。因此依据守法态度的不同,区分为积极守法与消极守法。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渐渐增强,但若是遵守法律成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被动行为,也即为消极守法,那这样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遵守法律应该视为实现个人价值和体现社会理想的重要形式;这应当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律,直接关涉法律的实现程度。因为,一种社会法治体系若要真正的施行,必须以人内心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感为前提。这要求公民既是民主、自由的呐喊者,同时也应该是自觉的、以法治思维和观念进行自我约束和定位的公民,将自由、公正、秩序等法治理念融入主体灵魂的自律者。

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是善治之本,建设良法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诚然,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体现。因为畏于惩罚的严厉,社会生活中的人们会自觉地规避法律而不逾矩。但是,一个法治国家更高目标是提高公民的守法能力,而这依赖于公民守法理性的养成。在人类的理性尚不发达的时期,社会秩序还可以依靠宗教的麻醉性来维持正常社会运转,但是到了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没有公民对法律的内心认可和真正理解,是很难使之有效内化而自觉遵守法律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此意义而言,良法的运行体制归根结底要以人为核心动力,通过良法的伦理导向,使得公民努力理解法律规范之内在依据,自觉提高自身的法律理性,从而对自身行为的依据和理由有了明确的认知,以期通过科学的立法、公正的司法、全民来守法的科学途径,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运行。

(责任编辑 刘晓明)

郭明莉,中共四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邮政编码 1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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