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舆论传播违法问题及治理*

2015-01-30 18:54余秀才赵天浩
中国出版 2015年16期
关键词:隐私权谣言自律

□文│余秀才 赵天浩

微博舆论传播违法问题及治理*

□文│余秀才 赵天浩

微博在为民众搭建巨大舆论空间的同时,也带来诸多违法传播行为。本文从微博舆论谣言、微博舆论暴力两方面,分析了微博舆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正确引导和治理微博舆论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微博舆论 乱象 舆论谣言 舆论暴力 法律责任

2009年微博在中国崛起后,迅速取代各种网络论坛、贴吧等,成为网络舆论的主战场。当人们普遍关注微博舆论传播的巨大威力与影响时,其违法问题与负面效应也日益突出,因此界定微博舆论传播的违法行为并辅以科学引导与治理,成为传媒业界与学界亟须关注的命题。

一、微博舆论传播的违法行为表现

从微博舆论事件传播的行为主体看,微博舆论传播的主要问题是微博舆论谣言,从微博舆论传播的流程看,微博舆论的主要问题是微博舆论暴力。

1.微博舆论谣言

微博舆论谣言是一种舆论的畸变形态。同口传谣言相比,微博舆论谣言不但具有重要性、模糊性、反常性等特征,同时还具有新闻性、匿名性和夸张性、重复性及海量性等特点。微博舆论谣言一旦产生,会严重干扰一般公民正常生活,给社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微博舆论谣言泛滥,一方面会误导舆论,遮蔽事实真相,严重妨碍社会诚信和社交媒体形象;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微博用户的思维惰性和偏听偏信,即使接触到事实真相,他们也可能会选择相信谣言,产生网络舆论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微博舆论谣言的产生有三种情况。其一是,信息在微博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失真,最终形成舆论谣言。如2011年6月,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预防国外出血性大肠杆菌入侵,发布了一个包括“市民一旦出现出血性腹泻症状,应尽快就医”等内容的预防性公告。但某位微博用户却在刊登此公告信息时,在公告前加上“出血性大肠杆菌已入侵北京”的导语,该不实信息转发量很快超过2万条,致使人心惶惶、满城风雨。其二是部分微博用户的故意造谣行为。如2015年5月13日,网民“野茉莉走天涯”在新浪微博上发表文章称,“有良知未泯的工作人员愿意实名举报:庆安枪杀访民案有新华社两名黑心记者收受有关部门好处费3.8万元,而后颠倒黑白进行歪曲报道,美化行凶者李乐斌”。随即,该微博被媒体网站、微博微信等大量转发,并被境外媒体转载,对新华社和被攻击的两位记者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该网友由于故意造谣,最后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以刑事拘留。[1]其三是,网络推手的刻意为之,如网络红人“秦火火”,恶意制造的谣言达3000多条,“7·23” 动车事故赔偿标准不一、郭美美与红十字会、雷锋奢侈生活等微博舆论谣言事件皆是其一手策划的“杰作”。

社会突发事件中,微博舆论谣言会严重损伤政府公信力和公共舆论的信度,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会带来不良影响。早在2012年12月,法制网的两份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出现的网络谣言中,有51.7%是源自微博,或者主要在微博上传播。[2]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指出,在2012年至2013年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事件中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1/3。可见微博舆论已经成为谣言的重灾区。

2.微博舆论暴力

暴力,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定义是“蓄意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利,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性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剥夺”。[3]维雷娜·卡斯特理解的暴力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身体、人格尊严、权利和利益所实施的伤害性攻击,是对其作为人的完整性所施加的侵犯,他将暴力区分为身体攻击、语言攻击和权利攻击三种形式,并提到了“象征性攻击”。[4]微博舆论暴力行为大多通过微博用户铺天盖地的犀利言论进行,很多言论通过恶搞、辱骂、威胁等攻击性语言展开,有时甚至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查出对方详细情况,在线下威胁与攻击,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微博用户在实施舆论暴力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戴着道德的面具,形成“舆论绑架”,对当事人恶意制裁与审判,以谋求网络问题在现实中得到解决。其二,通过人肉搜索等手段,搜查公布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煽动和纠集人群在线上、线下采取语言暴力等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

微博舆论暴力的成因既有宏观原因,也有微观因素。宏观方面,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分化,导致一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矛盾与冲突加剧。尽管齐美尔的“交叉压力”假说提示我们,社会中的不一致和社会压力能够在相互的交叉分割中将涉及核心利益的社会矛盾化解于非核心利益的矛盾之中,但是我国目前社会压力疏导的途径并不健全,社会群体的急剧分化和社会压力疏导途径的建构滞后,使得社会公众急于寻找现实压力的宣泄口。[5]微博作为自媒体适时出现,恰好为民众的情绪宣泄找到了一个天然的泄洪口。

微观上,民众的微博舆论暴力行为同微博用户的心理因素密切相关。在突发事件爆发时,随着事件升温,话语评论行为的传播进程中会出现沉默螺旋作用,广大微博用户会陷入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盲从心理,很少进行理性反思。如最近四川女司机遭暴打事件,最初大家纷纷指责男司机,但当男司机的行车记录仪公布后,大家又纷纷回过头指责女司机的不文明开车行为,期间很少有微博用户对整个事件做相对理性的分析,比如双方的各自责任、中国交通制度与管理法规的不足等。《大连接》一书的作者尼古拉斯·克利斯塔基和詹姆斯·富勒认为:“我们的情绪不仅会传给自己的朋友,也会传播给朋友的朋友,甚至还会传播得更远,传播到一些我们从没有出现过的地方。我们就像一群在草地上静静吃草的牛,发现旁边的一头牛开始奔跑,就随之奔跑起来,然后,其他牛也加入奔跑的行列。结果,整个牛群不可思议地、突然向前蜂拥而去。”[6]在微博舆论暴力事件中,最初施暴者就是那头牛,随后众多微博用户受到非理性情绪感染,也随着加入微博舆论施暴者行列。

二、微博舆论传播的法律责任

微博舆论谣言、微博舆论暴力的实施主体带有很大的虚拟性,因此其行为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现实社会的法律责任有很大不同。从微博舆论违法的现实看,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等,责任认定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

1.侵犯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网络名誉权明显同传统名誉权不同,它的产生必须要有在网络中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必然联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且他人的名誉确实受到侵害。对此,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做了详细规定。同时,两高司法解释中对网络帖子中诽谤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以及多次违法行为的间隔时间都做了界定。2013年,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姚晨诉上海《劳动报》都属于典型的微博舆论侵权事件。

在微博舆论谣言中,诽谤的对象并非针对具体个人或者目标群体不明显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其违法认定主要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罪。如广西贺州某粉店使用火葬场尸油煮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等微博舆论谣言行为,都引发了大面积社会恐慌,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有关涉案人员依法都受到了法律严惩。

2.侵犯隐私权

依据韦氏字典的解释,隐私权指个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没有本质区别,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指自然人在网上同样应该享有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7]微博舆论暴力侵犯隐私权主要表现为两种,其一是利用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资料曝光当事人隐私从而引发微博舆论,其二是通过黑客等计算机技术进行人肉搜索暴露当事人隐私从而引发的微博舆论。同传统的隐私权不同,由微博舆论暴力所引发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由于微博平台的虚拟性、及时性、快捷性和广域性等特点,其对受害方的侵害程度以及违法的认定难度等方面,都较传统隐私权为大。如广州房婶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对当事人的人肉搜索,都对当事人在精神和物质上造成了严重伤害。

我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没有规定,我国《宪法》第38、39、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但也没有明确隐私权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虽有“隐私”字样,但是以名誉权的一种客体存在,隐私权并未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种类。自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提及隐私权,但只作为民事权益一种加以保护,并未对隐私权进行细致的界定。[8]因此,我国当下对网络侵犯隐私行为并未有专门法律规定,侵权一旦发生,只能参照现行法律或者政府管理部门规定进行。

3.其他微博舆论侵权

在微博舆论违法行为中,有些侵权行为很难被简单认定为名誉侵权或隐私侵权,而且在侵权过程中情节严重,甚至严重影响到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此类微博舆论行为此前难以认定,2013年9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依律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如在雷锋奢侈事件、“7.23”动车事件中,微博“大V”秦火火与立二拆四捏造谣言、散播虚假微博舆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最后均被判处寻衅滋事罪。而对于微博舆论谣言和舆论暴力中,明显以经济获取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则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非法经营罪。如2010年8月圣元奶粉早熟事件,就是某社会公关公司策划出来的微博舆论谣言,此案中造谣圣元奶粉早熟舆论事件的幕后推手,明显犯了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

对于在微博上大肆传播分裂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制造分裂活动或者恐怖活动,无端制造事端影响公民正常社会或者公共秩序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处以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如中央民族大学原讲师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微博等网络工具,将“4·23”“6·26”等暴恐案件中的暴徒称为“英雄”,煽动学生仇恨国家、仇恨政府、“推翻政府”等违法行为,以及云南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发生后的各种微博舆论谣言,都给公众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重大误导和障碍,涉案人员都犯了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微博舆论违法行为的治理

微博舆论的违法行为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政府管理、国家立法和网络自律三个层面层层推进。

1.政府微博舆论管理

对于微博舆论违法行为,我国政府十分关注并严格管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分别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如2013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部署,副部长傅政华、陈智敏具体指挥,在全国进行了一场集中打击和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敲诈勒索等网络违法犯罪行动。一批微博“大V”如秦火火、薛蛮子、傅学胜等,由于在微博舆论中的传谣、寻衅滋事等不法行为,受到法律严惩。2015年,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又联合进行“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行动。

从效果看,这些由政府主管部门启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也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2015年1月底,国内知名民调公司零点调查开展了一项网络生态环境的调查,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网络生态环境的各方面变化情况进行了系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网民普遍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环境的积极变化。[9]政府管理部门的专项治理行为虽然从短期看成效显著,但从整体看,微博舆论违法行为是长期社会现象,因此更需要在管理上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管理部门在微博舆论治理中,需要进一步转换思维,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工具公开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增强信息的透明性。在微博舆论治理中,政府也需要改变被动应对方式,积极利用社交媒体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微博舆情预防体系,通过防、管、控立体监管,构建健康的微博舆论环境。

2.网络传播立法

对微博舆论违法行为,我国目前的管制规定主要散见于不同法律领域,如《宪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等。如我国《宪法》第38条,《刑法》第246条,《民法通则》第101条,《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都对网络各种侵权行为做了详细规制。而针对网络管理专门的规定则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从以上立法看,我国对微博舆论的执法依据出自不同的法律领域或一些政府部门管理规定,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网络传播法律用以治理微博舆论的违法乱象行为。从国外经验看,欧美国家很早就对网络行为乱象进行立法规制。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相继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地方自治法》《个人资料法》,对用户网络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因此,有效地规范微博舆论行为,需要由我国最高立法机构针对网络传播实际,专门制定一部网络传播法,对微博舆论谣言、微博舆论暴力等行为进行规制,并对个人数据挖掘、分析、处理和保存的程序,网络运营商及服务提供商在微博舆论传播行为中的隐私权、名誉权及其他权利保护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责任发生后侵权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社会各方应采取的侵权救济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定。

3.微博舆论行为自律

在微博舆论违法行为治理上,政府管理与法律规制等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由于网络环境复杂,网络行为主体带有很大虚拟性,因此微博运营商与微博用户的网络自律也是不可少的手段。事实上,“少干预,多自律”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网络行为治理的共同思路。例如英国对互联网乱象治理,采取的也是“监督而非监管”的理念,主要推动互联网行业自律。在美国,为了既保护民间创新精神,又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更多采用行业自律形式。如早在1997年,美国政府就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报告,认为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私营企业应当起到主导作用。在美国个人网络数据保护方面,主要自律组织则是在线隐私联盟(Online Privacy Allinances,OPA)和隐私认证计划。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倡导采用这种模式。[10]

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现状看,我国的网络行业自律行为多由互联网协会等半官方组织或互联网行业自发组织进行,如2004年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12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2013年南昌20余家网络媒体发布坚守“七条底线”自律公约,2014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等。

从欧美国家可以看出,欧美国家积极实施网络自律,政府针对网络行业自律行为扮演了重要的鼓励、推动和引导角色。因为网络行业自律虽然在微博舆论行为治理中非常重要,但是互联网行业并不一定愿意执行。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微博用户之间利益一致时,微博服务提供商会积极保护用户权利,如果保护用户权益成本过高,则微博服务提供商就很难做到积极主动管理。因此,在网络自律行动中,不能单靠网络协会等半官方组织,政府需要在网络行为自律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四、小结

微博舆论违法行为的治理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在多项治理措施中法律是治理和引导的底线。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网络传播法,因此,今后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一方面固然需要对微博舆论谣言和微博舆论暴力行为在法律上进行清晰的区分和界定,另一方面也不能因噎废食,过于讲求严刑峻法,从而影响微博舆论的正常表达,应避免出现钳民之口的舆论防堵现象。

麦克卢汉说“媒介即信息”,在信息日新月异的今天,对微博舆论的引导与治理,政府部门除法制、法规之外,应注重新媒介的传播特点与特征,从技术上进行预警与控制,如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等,从而使微博舆论引导与治理在事前预警、事中引导、事后治理方面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

*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微博舆论传播与引导研究”(11CXW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合肥网民柴某对庆安事件造谣被刑事拘留[ED/B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spp.gov.cn/ zdgz/201505/t20150525_97957.shtml,2015-5-25

[2]陈锐.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发布《2012年网络谣言事件研究报告》[N],法制日报,2012-12-06

[3]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5

[4]〔瑞士〕维雷娜·卡斯特.怒气与攻击[M].章国锋,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80

[5]王佳鑫.网络舆论暴力现象探析及其形成模型建构[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5)

[6]〔美〕尼古拉斯·克利斯塔基,詹姆斯·富勒.大连接[M],简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55

[7][10]唐守廉.互联网及其治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184,190

[8]王宇峰.浅析微博实名制下的隐私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35)

[9]民调显示:网民高度支持各项网络治理行动[ED/B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27/c_111446 0098.htm,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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