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体系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

2015-02-01 20:08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河南濮阳457000
商业会计 2015年23期
关键词:科技型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河南濮阳457000)

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挡、结构优化、转型加快的“新常态”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活动,其在转型升级中凸显出强劲的活力和创新力,成为我国经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坚力量。如自2014年1月到2005年1月这一年间河南就有57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陆“新三板”。而如何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得以不断提升,实现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的新突破,成为了经济新常态下需着力解决的问题。河南省政府非常重视税收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本文将从推动税收政策体系构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出发点,探讨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一、实现税收优惠作为一种普惠税收激励手段

税收激励是科技创新配套政策中实施效果最为显著的一类政策,自出台以来就受到广大企业的一致好评。近年来,我国针对科技型企业出台过不少扶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企业的“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经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在加速折旧优惠、减计收入优惠、税额抵免优惠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由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已经写入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力度较大,为科技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效果显著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限制因素,不能惠及所有科技型创新企业。从区域角度来看,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在区域性和产业性上结合不够紧密,如有些优惠政策就强调高新企业必须处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过专门针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产业角度来看,我国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而制定了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而其它产业并不享受这些优惠,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从企业角度来看,我国规定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而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则较少,如一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就河南省而言,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较多的体现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惠及全省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较少。因此,为了让所有科技创新企业公平地享受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应该将针对个别地区、产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展为面向所有技术创新企业,实现税收优惠作为一种普惠税收激励手段,这对中小科技企业而言尤为重要。从河南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未来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应将高新技术园区优惠与产业优惠相结合,并延伸至园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甚至将一些致力于进行产业升级、研究开发以及技术改造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囊括在内。

二、实现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相结合

目前,河南省针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可以看出河南省实行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无论是研发投入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等都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率上。这对科技创新的长期刺激效果将是非常不利的。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从研发阶段到规模生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研发阶段是最需要扶持的,折旧问题、研发资金和成本的问题等一系列配套的间接优惠措施,这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投资额或销售额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研发基金,将税基减免、税额优惠、税率优惠结合起来使用,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倾向于科技创新的研发、风险投资、设备更新、成果转化等前期环节,对于科技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这些优惠政策对于本就资金不太充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等于创新了融资渠道,也降低了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风险。河南省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同时,应考虑调整目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实现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税收优惠为辅;间接税收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三、税收政策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激励

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依靠的主要是科研人员的贡献,现行税法是把企业科研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合理工资薪金予以扣除。企业为了鼓励研发,都会投入大量的教育和培训费,带来企业人力成本上升,而关于人力资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而纵观美国、英国、德国、中国台湾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针对高科技人才方面的税收优惠。以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费税前扣除规定为例,英、澳、意等国家当年允许100%扣除;德国、日本、韩国、荷兰等国不仅允许100%税前扣除,而且小企业的培训费还额外给予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我国并没有采取针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扶持力度,给予高科技人才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科研积极性。对科研人员的工资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除允许全额扣除外,还可以辅以针对中小企业相应的税收抵免或加计扣除,降低科技人才投入成本,减轻企业实际税收负担。进一步完善高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一定比例予以减征,如30%;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有关奖励以及科研人员所获得的其他技术成果奖励所得经税务机关核定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完善科技型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对科技型企业虽然也有关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等的优惠政策,但是力度不大。营业税主要限于单位和个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投资入股所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有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主要面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关税的免征主要对于进口科研设备以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所支付的软件费。总体而言,科技型企业所享受的流转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不足以起到促进科技创新的目的。

流转税是我国所占比重最大的一类税种,完善科技型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至关重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大幅提升会使得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免税的待遇。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种子期和初创期收入预期较少,而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仍将一大批此类企业拒之门外,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降低增值税税负,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对软件行业、集成电路行业增值税税收返还(超税负部分)优惠政策普及至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进口环节的关税优惠政策重点放在能够促进科技创新的原材料、零部件、科研用品等的采购上。

五、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政策制定权

我国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集中于中央,绝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无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科技型企业的种类区别甚远,所有企业都执行中央制定的税收政策,针对性不强,也不利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30号)文件中提出河南省在提升化工、有色、钢铁、纺织服装等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及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的科研攻关,但是至今并未出台针对这些行业的相关税收优惠,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赋予地方科技税收立法权,使税收政策成为科技型企业加快创新步伐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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