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农村自杀行为的特点、类型和影响因素
——基于一个农业县的田野调查

2015-02-01 23:02李善峰张璐
山东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自杀者家庭农村

李善峰 张璐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 济南250002;滨州学院,山东 滨州256600)

·社会学研究·

中国北方农村自杀行为的特点、类型和影响因素
——基于一个农业县的田野调查

李善峰 张璐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 济南250002;滨州学院,山东 滨州256600)

本文承接社会学的理解主义传统,将社会学的个案研究方法和流行病学的统计方法结合起来,探索农村自杀行为背后的社会文化因素,建立一个融社会性别、家庭关系、社会文化和自杀问题于一体的框架,分析自杀行为的产生与社会关系、社会心理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关系,从自杀的微观角度理解宏观的社会变迁,并为降低自杀率的干预策略提供理论支持。

自杀;类型;影响因素;社会文化

一、问题的缘起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对自杀的经典性定义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①[法]涂尔干:《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页。他批评了用个人行为和精神失常来解释自杀的传统理论,将影响自杀的性别、民族、自然环境、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社会稳定和整合程度等社会事实用统计交互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他的这一努力使得自杀问题的研究成为社会学的经典议题,自杀不仅是一个私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1000—2000万人试图自杀,其中100万人自杀成功,5000—12000万人因为亲戚或同事自杀或试图自杀受到影响。亚洲的自杀数量占全球的60%,每年至少有6000万人受到自杀因素的困惑和影响。②Beautrais AL.Suicide in Asia.Crisis,2006(27)。这些人承受着正常人难以想象的生理和心理后果,带来了沉重的健康和社会负担。

在1990年代以前,我国一直被认为是低自杀率的国家,由于文化忌讳等原因,对自杀的报道和研究也极为缺乏。③张玉琦等:《自杀行为的精神生物学研究进展》,《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2005年第32期。1990年代后期,由于一些学者的推动,我国自杀流行病学的特点被逐渐描述出来。中国的自杀现象从三个方面挑战了西方理论:第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并没有带来城市自杀高于农村自杀这样类似于西方的现象;第二,在西方自杀者中精神疾病的患者高达90%以上,精神疾病总的自杀率为51/10万,较一般人口高6—12倍。④翟书涛:《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224页。而我国自杀死亡者和自杀未遂者中精神障碍的患病率分别为63%和40%,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⑤北京回龙观医院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室:《卫生部/WHO预防自杀讲习班的会议报告》,《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0年第14期。第三,已有调查显示,农村已婚年轻女性的自杀率高于男性,但老年人群的自杀率又回到了女性低于男性的西方模式。这些现象还不能用西方的自杀理论进行有说服力的解释。

我国农村的高自杀率在总体上拉高了国家的自杀率,对往年数据分析发现,中国自杀率的下降得益于农村自杀率的降低。①景军、吴学雅、张杰:《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对农村自杀问题的研究是理解我国自杀现象的关键。本文试图在研读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北方地区一个农业县自杀问题的经验调查,将社会学的质性研究方法与流行病学的统计方法结合起来,采取“理论——经验验证——理论”的研究思路,建立一个融社会性别、家庭关系、社会文化和自杀问题于一体的研究框架,分析农村的自杀状况、自杀类型及其影响因素,讨论个人自杀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联,从一个特定的角度理解中国社会的变迁,为各级政府有效降低自杀率的干预策略提供理论支持。

二、研究框架和调查方法

(一)分析框架

1.理解社会学的研究思路

马克斯·韦伯是理解社会学的创建者,他认为社会学是致力于解释性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这种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②[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页。社会行动总是受行动者的感情、欲望、意志、动机等因素的左右和支配,社会行动的本质不在于外显的过程,而在于其内在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这个过程只能通过“理解”来说明。他把理解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对主观意义的直观观察理解,即通过对社会行动的直接观察就能理解其意义;第二类是解释性理解,即根据行动来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解释性理解是对动机的理性理解,它把社会行动置于可理解的和更加内在的意义背景之中。直接观察理解是知道社会行动“是什么”或“干什么”,解释性理解是要寻求社会行动的“为什么”。

为了保证社会学研究的客观有效性,韦伯提出了“价值中立”和“理想类型”的方法论原则。认为做到“价值中立”和建构出合适的“理想类型”就可以确保社会学研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价值中立”不是取消价值关系,而是要求研究者在科学研究中严格确定经验事实与价值评价判断的界限,并区分清楚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理想类型”是一种理想化的、抽象化的典型,是一种人为的主观思维的构建,它不是一个历史的实在,并不存在于客观现实中,“它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它旨在为这种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③[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186页。他运用“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将人类行为分为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传统行动四种“理想类型”。

理解社会学的研究思路实质上是一种质性研究方法。所谓质性研究方法是“以研究者本人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④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这种研究方法强调对研究对象行动意义及情境的理解,因而在解释上更加深入。本文对自杀问题的研究,就是沿着理解社会学的研究思路,采取“理想类型”分析和情境分析,对资料中反复出现的现象进行分类、概括和定义,并将资料置于研究对象所处的自然情境中,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对有关事件和人物进行描述性分析和解释性说明。

2.社会行动理论

自杀,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行动。社会行动是“社会的个别成员的有意向或有目的的活动而不是本能的或反应的行为,同时也是指社会其他成员(或许是文化理论家)将一种意义赋予一个行动使之成为有意义的和贯通的而不是无意义的和随机的实践活动”。⑤萧俊明:《文化与社会行动——韦伯文化思想述评》,《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韦伯认为个人的主观行动动机和赋予行动的社会意义是社会行动不可缺少的两个必要条件,以个人主观经验和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文化直接控制着个人的行动。韦伯把社会行动引入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打破了以孔德、涂尔干等人对社会现象只能进行实证研究的论断。

随后的社会学家帕森斯、科尔曼、舒茨承接韦伯的研究路径,从不同的角度继承和发展了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和文化分析方法。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提出一种社会行动的“手段——目的”分析框架,认为行动诸要素中的规范和共有价值观构成社会秩序的基础,支配着个人的社会行动。科尔曼将社会行动看作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认为“任何行动者都具有一定的利益偏好,是理性的有目的行为个体,因而分析人们的社会行为时必须考虑价值因素及其对个体偏好的影响”。①李中原、徐春丽:《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及其局限》,《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行动者掌握的资源与社会制度是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社会制度在客观方面规定着行动者行动的过程与结果。舒茨认为行动的真实意义存在于行动者和理解者之间,要想全面理解社会行动的真实意义,既要理解活动者“目的性动机”,还应去领会自己“原因性动机”,即深人到社会情景中去,考察自己主观意识活动的规律,把理解他人与理解自我结合起来,强调社会行动主体和客观环境之间的互动。②李南海:《赋予行动以意义:韦伯与舒茨行动理论的比较研究》,《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

在社会行动理论看来,社会行动在根本上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既包括行动者的主体意识,又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有行动最终都受控于“手段——目的”的框架,文化通过具体的价值观限定人们的所思所虑并结合具体的社会情境塑造人的社会行动。自杀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行动,由主观动机和客观情境构成,受到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双重影响,而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又统一为文化,因而自杀行为是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结合具体的情境规范作出的行为选择,受区域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二)调查地点和方法

1.调查县概况

本次调查所选择的县(简称Z县)是中国华北地区的一个农业县,位于山东省东北部,渤海湾南岸,黄河三角洲腹地,是山东半岛和京津唐两大区域的联结地带;Z县总面积2214.57平方公里,辖地包括七镇两乡、两个街道办事处、一个渔港办事处、两个省级经济开发区,443个行政村,总人口39.08万。Z县地处黄河流域下游,文化传统上具有农耕文化的一般特征,基本遵循“大传统”文化,在伦理、习俗等方面与大多数北方农村一致。同时,由于其经济发展、生产方式、地理条件上的区域性,Z县在婚葬礼俗、生活习惯、文化观念方面又具备某些特殊性。Z县农村地域开阔,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与周边城市的交流较多,社会变迁加快,文化断裂现象比较明显。在预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Z县农村的自杀问题比较突出,而在已有研究中,还没有针对Z县自杀情况的专门研究。

2.调查方法

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课题组使用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包括问卷调查法、深度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对自杀者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村庄的基本情况及近几年的自杀情况;通过精神测试量表了解自杀未遂者的精神状态;并与部分自杀未遂者、自杀死亡者家属和相关者、村民、村干部以及妇联、老龄办、计生办、防疫站、医院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自杀事件的详细经过、行为后果以及自杀发生的社会文化环境。

调查周期是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步调查,对过去15个月(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农村自杀情况进行了解。一是通过两所公立医院、120急救中心,获得急救出诊名单,并进行技术筛选,确定自杀者名单和基本信息。二是通过县公安局,对过去15个月内受理的报案中属于自杀情况的案例进行了解,获得自杀者基本信息。三是通过利用熟人关系,通过行政渠道,对全县行政村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过去15个月村庄居民的自杀情况和村落社会环境。这三种路径相互补充,尽可能获得全面真实的自杀信息。对获得的资料按照自杀者及未遂者的姓名、年龄、居住地、自杀方式、联系方式进行整理,作为调查对象。第二阶段重点调查,选取调查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调查对象从初步整理的自杀名单中选取,按照年龄、性别、地域进行分类,从每一类中选择个案进行访谈。深度访谈在获得自杀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查对象主要分自杀未遂者本人和自杀身亡者家属(子女、父母、配偶等)两类。第一类以自杀未遂者为访谈对象。首先通过做精神量表测试、观察、与其交谈、向周围的人(邻居、家人等)了解的方式再次确定其精神状况。如果其精神正常,则进行进一步的访谈,并与其周围的家人、朋友、邻居进一步交谈,验证补充调查资料;如果精神不正常,则放弃访谈。第二类以自杀死亡者的家属(子女、父母、配偶等)为访谈对象。同样需要对自杀死亡者自杀前一段时间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予以确认,再开始访谈,并与死者周围的其他人进行交谈和对比确认,以确定所获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访谈内容主要包括自杀者的基本情况、自杀过程、自杀前三个月的情况、自杀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自杀行为的态度评价以及与自杀相关的一些思想观念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三阶段社会环境调查,侧重了解自杀者生活的社会文化环境,主要通过参与观察和访谈方法进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解;二是围绕卫生保健、教育、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从“他者”的角度再次了解自杀事件;三是了解与自杀相关的乡约民俗;四是对已经采取的自杀干预措施进行调查了解。

在田野调查中,我们获得了Z县较为详尽的第一手自杀数据和资料,通过观察、访谈及抑郁自评量表(SDS)测试排查,最终对61个非精神因素的自杀案例(自杀未遂37人,死亡者24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和调查。此外,还与91名自杀事件相关人或知情者(自杀未遂者本人、自杀者亲属、朋友、邻居)、9个村子的11名村干部(包括村委主任和妇女主任)、15名村卫生员、2名医院负责人、6名防疫站、妇联、老龄办的工作人员,以及数十名村民进行了深入访谈,获得了具体详尽的调查资料。

三、Z县农村自杀行为的特点和类型

(一)Z县的自杀率

本文主要侧重质性调查,但是在调查选取样本过程中也对农村自杀率的情况进行关注,Z县的自杀情况从所调查的样本中仍能略窥一斑。据不完全统计,Z县2011年1—12月内发生266例自杀行为,Z县的人口是39.08万人,自杀率达68.06/10万,远高于全国9.10/10万的自杀比率。Z县存在明显的高危自杀群体,6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20—35岁年轻女性的年龄别自杀率分别为135.36/10万、146.60/10万、107.55/10万,都在100/10万人以上,是自杀率较高的两大人群。年龄分布上,虽在数据上存在差距,但是整体符合全国自杀行为的年龄分布情况,即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是最主要的自杀群体,且性别差异较小;20—35岁的青年年龄组自杀率居第二位,与全国情况存在出入,但符合费立鹏对中国自杀情况的描述,尤其是年轻女性的自杀情况,与以往的数据认定相一致。在性别分布上,农村自杀行为存在较大的性别差异,各年龄组的女性自杀率都高于同组男性的自杀比率。可见,在Z县农村女性仍是自杀的主要群体。

Z县的自杀分布和高危群体基本上与全国农村的自杀情况相一致。虽然在数据上存在出入,这可能与Z县本身的发展情况的区域性有关。如Z县年轻女性自杀率远远高于全国情况,这就与农村女性的迁移相关,正如景军等人的研究,农村女性外出打工这一人口迁移行为,可以规避自杀的风险,降低迁出地的自杀率。而Z县农村女性多在当地打工就业,远离家乡的打工者很少,造成了Z县农村年轻女性自杀率仍然较高的情况。

(二)Z县农村自杀行为的特点及类型

1.家庭事件是农村自杀行为发生的主要诱因

自杀诱因,或称自杀情境,是指自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直接诱发原因,自杀诱因往往是一个具体的情境事件,包括人物关系、事件冲突等。按照以往的自杀研究,自杀诱因主要包括家庭纠纷、婚恋纠纷、精神障碍、躯体疾患、人际关系不和、生活困难、畏罪、丧偶或老年孤独等等,自杀诱因因行为者的具体环境和性格发生变化,且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在研究调查过程中很难把握,因为我们无法囊括所有的自杀情形。自杀诱因只能作为我们研究自杀行为的一个“窗口”,我们的研究目的是透过这一窗口了解背后的深层次稳定性的因素。Z县农村自杀诱因也包括以上几种情况。

家庭纠纷是最主要的自杀诱因,占到总数的一半左右,其次是躯体疾病和生活困难。而女性的自杀诱因一般以家庭纠纷为主,家庭纠纷引发的自杀行为占女性自杀行为的68.57%;而老年人自杀诱因则主要以家庭纷争和躯体疾病有关,分别占自杀行为的36%和44%。而在家庭纷争中又具体可以分为代际纠纷、夫妻纠纷和与其他成员的纠纷三种,其中婆媳矛盾是农村老年女性自杀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普通家庭事件往往是引发女性自杀行为的主要导火线。由此可见,家庭是农村自杀行为发生的主要情境。

2.服毒是农村最主要自杀的方式

自杀手段,指的是自杀者采取何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在Z县农村,农药和安眠药是农村自杀者采取的最主要手段,其次是自缢和跳水。在统计的266个自杀数据中,仅有不到10人采取非药物性的自杀手段。通过与农村卫生工作者的访谈,他们也肯定药物自杀仍是农村最主要的自杀方式。这主要与农村的生活环境有关,人力耕作的生产方式使农药在农村十分易得且成本低,这是采取农药自杀的最主要的原因。而且农村药物管理不严格,对安眠药的出售十分任意。安眠药的无痛苦性,也使许多自杀者选择其作为自杀手段。

3.Z县农村自杀行为的类型

自杀目的,指的是自杀者采取自杀行为试图达到的效果和目标,也可以称为自杀者选择自杀行为的动机。自杀者的行动目的与其赋予自杀行为本身的意义有关,是影响自杀行为发生的关键因素。韦伯认为真正的社会行动一方面要具备行动的主观意义,同时还要主观意识到与他人之间的联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自杀行为才能被看作是社会行动。而那些属于社会行动的自杀行为,按照其行动目的的合理性,分为目的合理性的自杀行为和非理性的自杀行为两种。

目的合理性的自杀行为指的是把自杀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自杀行为成为其摆脱困境、解决问题、达到目的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自杀者以自杀的目的、手段和结果的思考作为取向,不断地对各种行为手段和相应的行为结果进行权衡,其精力主要集中在行为选择上,重点在于关注行为是否能有效达到目的。这类自杀行为又分为两种,一种直接以死亡作为最终目的,由于不满境遇、经济压力、躯体疾病等原因采取的自杀行为属于此种类型。自杀者在结束自己生命的同时,也彻底摆脱了困境和痛苦,问题也得以解决,这种自杀主要包括绝望型自杀与无奈型自杀。另外一种自杀行为的重点并不在于自杀行为本身,而在于行动之后所产生的效果。他人对自己行动的反应,自杀行为造成的影响、正义尊严的捍卫等是他们自杀行为的目的。在他们看来,目的是永恒的,甚至超越了生命,这就使得他们在行动选择的时候,选择放弃生命。人际冲突、情感冲动、维护尊严和面子等原因造成的自杀行为属于此种类型,按照具体目的的强烈程度又可分为自愿型自杀、威慑型自杀、报复型自杀、反抗型自杀和对抗型自杀五种。

非理性的自杀行为指的是把自杀作为情感或信仰的表达方式,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选择自杀仅是对类似情境的一种条件反射,自杀者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习惯性的动作表达,而没有过多的考虑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这样的自杀行为往往以吓唬人为目的,而没有真实具体的考虑到生或死的问题,本文将其归纳为习惯型自杀。

四、对Z县农村自杀现象的理论分析

(一)生命文化对农村自杀的影响

1.单一的生命价值观对绝望型自杀的影响

绝望型自杀是对生活失去希望从而自我结束生命的行为。这种自杀的特点在于自杀者以死为目的,认为生命已经失去意义和价值,试图用死亡摆脱这种无意义的状态。绝望型自杀一般发生在精神寄托破灭或看不到希望的情况之下,因而精神寄托的内容、生命价值的界定与是否会绝望自杀直接相关。

Z县许多绝望型自杀行为便受单一的生命价值观影响,过于强调“传宗接代”生命价值观所致。Z县的乡村文化中将子女抚养成人、出人头地,看做为人父母的最大价值体现,因而当子女出现重大挫折或意外死亡时,父母往往丧失生命的希望,如若没有其他子女,便会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在他们看来,子女是自己人生的全部希望和价值所在,子女的失败或死亡使其失去活着的理由,这样的观念在老年人中表现的尤为突出。Z县这种绝望型自杀与华中学者们的研究存在一定相通之处,陈柏峰认为华中地区农村老年人的绝望自杀是现代性因素的持续冲击导致传统的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祖先崇拜的人生价值系统被动摇所致,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无法再像以前那样从宗族生活中获得尊重、成就和人生的意义,因而产生绝望情绪而自杀。①陈柏峰:《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对湖北京山农村的实证研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华中地区老年人的绝望型自杀归根结底也是因为生命价值过于单一,其不同于Z县的是他们将生命价值单一的寄托在宗族生活而非子女身上。

2.传统死亡观对自愿型自杀的影响

关于自愿型自杀的研究最初来自于华中学者关于老年人“自杀秩序”的研究。陈柏峰、杨华等人发现华中地区某些村庄的老年人自杀比重特别大,且成为农村一种默认的行为方式,这些老人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没有反抗的自杀,自杀仅仅是为了解脱而非报复。在Z县,这种类似于南方农村的无反抗性自杀也不在少数,可以将其称为“自愿型自杀”,即老人自杀完全是自主选择的结果。与报复子女的自杀行为不同,这是一种利他性自杀,通常发生在身体较为健康,但又患有某些轻微疾病的老年人身上。他们之所以选择自杀,是权衡各种条件,做出的有利于子女的选择,这种选择与他们的死亡价值观密切相关。

Z县许多农村老年人认为“老而不死”是很不道德的事情。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在于养儿育女,一旦子女成人,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实现了。如果需要子女照顾,给子女添麻烦是很不应该的事情,应该受到谴责。调查发现,Z县绝大多数老年人是没有宗教信仰的,认为“人死如灯灭”,对于死亡的方式也看得开,觉得人死是自然规律,不在方式。在这样的思想观念影响下,许多农村老年人在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患病后,心甘情愿地选择自杀行为。

(二)家庭伦理对农村自杀的影响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提出,家庭生活要“不失其伦”,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即在家庭中要讲究一定的次序和等级。“长幼有序,教化权力”是伦理文化中的基本原则,安分守己、尊老爱幼、孝敬公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家庭伦理文化的重要内容。随着生产的分工、家庭规模的缩小,Z县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Z县的农村家庭主要存在代际和夫妻两种关系,夫妻关系逐渐取代父子、婆媳关系成为家庭关系中的主轴,一些新的家庭观念逐渐形成并发挥作用。但是传统的家庭伦理仍然存在,并与新的家庭观念产生冲突,Z县许多自杀行为正是在这样的情境中发生的。

1.家庭权力文化碰撞对威慑型自杀的影响

威慑型自杀指的是将自杀看作是一种手段,自杀者的真正目的在于威慑别人,获得别人的肯定和支持。在这种自杀中,自杀本身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意义,中国文化中就有“舍身取义”的传统,因而自杀被视为捍卫正义或尊严的最崇高的方式。中国传统家庭是典型的父权教化单位,父权在家庭中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对子女有着教育与教化的权力,子女对父母尤其是父亲应该报以尊重和服从,反驳是不被允许的。同时,社会也对父亲在家庭中的责任施加重压,父亲对子女的行为常要担负道德和法律上的连坐责任。

但是,随着现代观念的不断侵入和家庭规模的不断缩小,父亲在家庭亲子关系中的绝对权威受到挑战,越来越多的子女受平等观念的影响,对父亲的家长权威提出挑战。这就使得一些观念较为保守、固守传统父权文化的家长在心理层面无法接受,选择用自杀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威地位。调查中的不少案例,用自杀表明自己意志的坚决和对子女“不服”的抗议。这种极端方式也是父母的自我保护行为。传统观念中,一个人犯了错,社会最先谴责的是其父母。这就使得父母尤其是在传统家庭中承担主要教养责任的父亲,在现代社会承受着巨大压力,一方面社会赋予父母的责任尚未减少,另一方面父母在家庭中的地位岌岌可危。在这种困境下,父母选择用死亡来让子女服从自己的管教,自己也免于指责。

2.婆媳关系对无奈型自杀的影响

无奈型自杀是指由于缺少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陷入困境中无法自拔,而为了摆脱烦恼和困难而选择的自杀行为。Z县许多老年女性的自杀行为属于这一类型,她们的自杀往往与婆媳关系的冲突密切相关。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男女有别”的性别观念,婆媳关系和父子关系成为传统家庭的两条主轴。但是,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在当前的家庭关系中,夫妻取代婆媳、父子,成为主轴,儿子、媳妇在家庭中的权力地位上升,老人们一方面受父慈子孝思想的影响,渴望子女尊重自己的长者地位,另一方面,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关系重心的转移,使得老人在家庭权力网络中威信下降,婆婆越来越“镇”不住媳妇。如果发生正面冲突,便会强化老人的无奈感,从而滋生轻生念头并付诸实践。

3.现代思想与传统生活方式的矛盾对反抗型自杀的影响

反抗型自杀,是指为了抵制某种行为或者表达自己的抵触和不合作,而采取的自杀行为。调查案例中的反抗型自杀一般与新时期女性意识的觉醒相关,她们快速接受的现代生活方式,以及民主、平等的思想观念,使她们的“心”变大,“路子”变野,一旦理想与现实发生冲突,她们会采取自杀的方式表示反抗,这是接受良好教育、新婚不久的年轻女性自杀的主要原因。

4.传统女性文化对习惯型自杀的影响

习惯型自杀指的是没有深层次的自杀原因,仅仅将自杀行为作为一种宣泄情绪、表达不快的方式,其目的不涉及死亡或死亡背后的尊严、正义等深层次因素,只是类似情境中的条件反射。“一哭二闹三上吊”是中国传统女性在家庭生活中表示委屈、博取同情和支持、争取权利的惯用方式,在农村生活中尤甚。其中“三上吊”就是通常所说的自杀,她们用生命要挟、宣泄自己的不满和抱怨。而人们一般对女性的这种行为方式报以默认态度,认为是女性的特权。这就使得女性在遇到自己不如意的事情或与人争吵失利的情况下,会习惯性地选择以死威胁。在Z县,人们会习惯地把喝农药与女性及家庭纠纷联系起来。这一传统的女性观念仍然对农村女性的行为产生影响,调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习惯型自杀的案例。

(三)社会道义文化对农村自杀的影响

道义是用来维系和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准则。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正义与秩序,为维护正义和秩序而“舍生”是高尚的行为,社会舆论也倾向于“舍生”的一方,这就使得“自杀”成为人们处理人际关系时维护自身“正义性”、打压报复别人的手段。

1.传统死亡想象对报复型自杀的影响

报复型自杀,指的是用自杀的方式、生命的代价达到报复别人的目的,对自己死亡之后情境的预期是其自杀报复别人的前提。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Z县有这样的风俗,即在女性死者办丧事时,其娘家人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女性死亡后要第一时间通知娘家,娘家立即派人过来,参与丧失的操办。如果娘家人不满意、不同意,就不能下葬,即使同意下葬,也要象征性的闹一闹。而且在出殡时,有拜祭的环节,第一个祭是顶陵祭,由娘家人拜;如果娘家人不配合,丧事就不能进行,即使强行办完,也不合礼仪,娘家有闹的理由,甚至可以拆坟。直到今天,娘家人在丧事举办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如果女性非正常死亡,娘家完全有理由大闹一场,甚至可以要求其丈夫或公婆披麻戴孝。这样婆家在就会颜面尽失,声誉扫地。这样的风俗习惯,使得许多女性能够想象自己自杀后的情境,会以死来报复丈夫或公婆。这与湖北地区“打人命”①刘燕舞、王晓慧:《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研究(1980—2000)》,《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的风俗十分相似,有的女性会通过“死亡想象”预见自己死后的情境,进而通过自杀报复他人。

这样的情况在以前的Z县多有发生,但是,随着女性意识的觉醒和婆媳观念的变化,已经很少有人为了报复别人而自杀。因为以前往往是婆婆对媳妇不好,媳妇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抗,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才选择“玉碎瓦不全”的极端行为。而现在婆婆居于从属地位,自杀后达不到报复的效果。娘家人会选择内部责怪,不会闹到明脸上。只有涉及到丈夫或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时,才有可能达到用自杀来报复的目的。

2.传统正义观对对抗型自杀的影响

对抗型自杀指的是将自杀作为抗衡的方式,从而抵制冲突方对自己的伤害或污蔑,这种类型的自杀通常发生在公共领域的冲突事件中。在传统文化中,人们有了重大的冤屈,往往会采取自我伤害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正义,自杀是其中最为极端的一种方式。在公共事件冲突中,用自杀的方式来对抗的例子尤多。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很少,在遭遇“冤屈”或者感到自己的“正义”受到威胁时,只能用生命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正义。在传统观念中,生命的代价等同于公平正义。假如个人可以为某种“公平”事务付出生命,就会得到舆论的无条件支持,尤其是在“一对多”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自杀行为更能获得舆论的广泛支持,证明自己的正当性。

(责任编辑:陆影)

C912.6

A

1003-4145[2015]11-0085-07

2015-08-20

李善峰(1963—),男,山东社会科学院省情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张璐(1987—),女,滨州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农村两类高危人群自杀行为的影响因素及社会干预研究”(项目编号:09BSH04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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