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整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与应对
——以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重整案为视角

2015-02-06 06:02赵玉忠张德忠
关键词:清偿重整债务人

●赵玉忠 张德忠

关于企业重整过程中几个问题的思考与应对
——以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重整案为视角

●赵玉忠 张德忠

重整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防范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但是,在企业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例如,淄博法院在审理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试就这几个问题的思考和应对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基本案情

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创公司”)重整案是淄博市首起外商独资企业破产案件。该案从立案到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历时十个月,保持了破产企业财产的运营价值和职工就业,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钜创公司是一家生产并销售高档花式弹力牛仔布、服装,从事棉花、棉纱、坯布的进出口和批发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自2013年以来,企业流动资金严重匮乏,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截至2013年10月份,企业债务总额近5.8亿元,资产总额不到3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2013年12月30日,淄博中院裁定受理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2014年4月15日,高青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钜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授权管理人将钜创公司资产托管给第三方进行经营;2014年4月18日,战略投资人如意公司接管钜创公司的运营资产和职工,恢复企业生产;2014年9月29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0月29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2014年11月5日,高青法院在管理人申请下,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钜创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二、重整模式:探索适用“出售式重整”

(一)立法上的存续型重整与学理上的出售式重整如何适用

企业存续型重整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模式,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这种模式以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为前提,在原企业的外壳之内进行重整,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改善,注册资本的核减或增加,乃至营业的转变或资产的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保持原有法人资格存续,在原企业外壳之内进行重整。

这一模式在钜创公司重整中遭遇三大障碍:一是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股权价值为零,战略投资人不同意以购买股权方式参与重整;二是企业原股东及管理人出境后拒不履行职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无法改善;三是企业还存在诸多隐性债务,若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重整后的企业面临债务增加的风险。因此,现行法的存续型重整模式在钜创公司重整案中面临现实障碍,迫使淄博法院寻找、探索新的重整模式。

经了解,在学术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欣新教授认为,《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其立法本意是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其因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使债权人得到较之清算更多的清偿。因此,挽救企业不能仅仅局限于使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一种方式,更不是一定要保留其外壳。重整的实质,是要挽救债务人所经营的事业,而不是形式主义地维持债务人企业本身的存续。王教授提出了“出售式重整”的新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债务人以转让的对价及未转让资产清偿债权人;其标志性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事业重整是在原企业之外继续经营的方式进行。①参见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同时,考察美国历史上的第四大破产案件—通用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其重整计划规定设立一家新的通用汽车公司,老通用公司将其优质资产出售给新通用公司,所得价款用于还债,老通用公司则进行破产清算。这一重整模式完成后,新通用公司在成立后发展良好,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就发行股票,成为上市公司。

(二)以出售式重整模式搭建运作框架

基于上述思考,法院着手探索对钜创公司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高青如意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重组钜创公司,高青如意公司以评估价全盘承接钜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钜创公司的未担保财产,管理人再以出售的价款清偿债权人,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后的债务人企业则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

根据正在执行的重整计划测算,银行担保债权大部分得以实现,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100%得到清偿,普通债权在第一阶段清偿中,债权额不足5万元(含5万元债权)部分,按100%比例清偿,超过5万元的,5万元以内部分全额清偿,超出5万元部分按6%比例得以清偿;未清偿部分视追偿情况列入第二阶段清偿计划。

从重整效果看,通过采用出售式重整模式,一方面,钜创公司在投资人如意公司接收后,企业资产得到盘活,职工利益和就业得到保障,银行债权得到较大维护,普通债权人得到相应比例受偿,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对债务人企业营业资产的出售,隔断了收购者与破产企业未申报债权、行政罚款、抵押优先权、供水供电供气等原有债务的联系,保障其不受到在重整程序中未处置债权的继续追讨,避免重整的失败。债务人企业则可以在清算之后予以注销,摆脱未能清偿的债务负担,重整债权人在清算中得到合理的清偿。而重整和重组的阶段性成功,可以实现顺利转段,为继续追讨债务、争取二次清偿创造了条件。

三、资产管理:创设“公司资产整体托管”机制

(一)如何让战略投资人依法合规的管理债务人企业

关于此问题,存在“两难处境”与“一个机遇”。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方式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作为启动重整程序的钜创公司,面临“两难处境”:一方面,公司原股东及管理人出境后拒不履行职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无法改善,债务人自行管理方式不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管理人并不具备纺织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经营事务并实现对公司财产的维护和保值。“一个机遇”是指战略投资人高青如意公司存在接管公司的主观意愿。如何让战略投资人依法合规的管理债务人企业,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设计“公司资产整体托管”方案

经多次研究、探讨,设计“公司资产整体托管”方案:第一步,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管理权;第二步,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达成《托管协议》,将公司资产整体托管给战略投资人。这样一来,一方面,投资人具有同类业务经营管理经验,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负责钜创公司在重整期间生产销售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资产的维护;另一方面,钜创公司的全体职工继续上岗,由投资人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化解了职工上访风险,减轻了管理人的压力。

从个案角度看,钜创公司整体托管给投资人经营,在整个重整期间,钜创公司达到了三大预期效果:即生产不停、队伍不散、市场不丢,为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从宏观层面看,本案的上述“两难处境”在当前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具有普遍性,钜创公司重整案的“公司资产整体托管”机制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思路。

四、债权承接:创设“金融不良债权立体承接”机制

(一)债务人、战略投资者、担保物权人三方如何理顺债务承担、抵押物权属和抵押权设定

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和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该条意在防止因处置主营业务资产而影响重整,但该规定制约了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通过处置抵押优先权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的路径。钜创公司重整案中,五家银行在钜创公司的担保金融债权近3.8亿元,而抵押资产评估值为2.6亿元。一方面银行不良贷款额剧增,形成潜在的地方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重整程序中资金严重短缺,制约出售式重整计划的实施。

(二)设计“金融不良债权立体承接”方案

立足《企业破产法》立法宗旨,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相关规定,经多次研究、探讨,设计“金融不良债权立体承接”方案:(1)银行向战略投资人贷款;(2)战略投资人代债务人偿还银行贷款;(3)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因债务清偿而消灭;(4)抵押物转让给战略投资人;(5)战略投资人将抵原抵押物抵押给银行,银行再次向战略投资人发放贷款。这一方案的第二步是战略投资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第四步是战略投资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整个方案包含债务置换、债务承担和抵押资产转让三个层面,以债务人、战略投资者、担保物权人三方合作意向为基础,以一系列规范的银行、会计、产权手续为表现,以理顺债务承担、抵押物权属和抵押权设定为目标。战略投资者高青如意公司承接主要债权银行有固定资产抵押的相应债务,同时通过产权变更获得该银行在钜创公司的全部抵押物的所有权。该方案作为出售式重整模式的核心内容,已获得五家银行的同意,并在债权人会议担保债权组表决中获得全票通过,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

该方案实现了多方共赢的格局,即:投资人获得了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化解了不良贷款风险,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事业得以延续。实践证明,没有投资人如意公司对主要债权银行的协议承债,如意公司则不能获得银行重组信贷支持;没有银行的重组信贷支持,如意公司则不能溢价收购未抵押资产,亦不能实现职工债权的保障和普通债权的比例受偿。可以这样说,没有金融不良债权多维立体承接这一创新方式,则没有重整计划的拟定,更没有钜创公司出售式重整的成功。

五、受偿方案:创设“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机制

(一)如何在清偿率较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钜创公司重整案债权人数众多,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的未抵押财产价值不高,如何在清偿率较低的情况下获得债权人的支持,成为重整计划设计的重中之重。经测算,不足5万元(含5万元债权)普通债权人数为59名,总债权额113万余元,且这些小额债权人多为当地小商小贩,处理不当,将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进行表决,其立法本意是通过对小额债权人进行适当的利益倾斜,提高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率。但在司法实践中,设立小额债权组因违反了公平对待同一性质债权人的原则,引发其他债权人的不满,反而影响了重整计划通过的目标。

(二)创设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新方式

借鉴诉讼费收费办法、管理人报酬收取办法中分段收费方式的前提下,创设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新方式:普通债权中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100%比例受偿,超出5万元部分按6%比例清偿。

“普通债权差额累进受偿”方式坚持了普通债权同一标准受偿的原则,符合企业破产法立法本意,经法院、管理人与大额普通债权人提前沟通、说明,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该方式客观上保证了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偿债方案获得了全部小额债权人的表决同意,保证了表决中债权人“人数过半”的法定条件。重整计划在普通债权组表决中,到会表决的占债权总额的89.14%的104名普通债权人同意,偿债方案上演了“低清偿率”、“高通过率”的奇迹。这得益于该方案所蕴含的“均衡、公平、共赢、和谐”理念。

六、院府联动:探索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

(一)现行的清算组和中介机构两种管理人模式各有利弊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模式下,因其成员多来自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缺乏依法工作的意识,缺乏与其他相关工作协调的法律思维,缺乏对以后工作合法推进的预见能力,难以完成管理人的专业工作。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模式下,因破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债务人、金融机构、职工、税收、土地、房产等各方利益和环节,离开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战略投资人引进、破产企业职工稳控、土地和金融政策的落实等环节,整体工作很难推进。具体到钜创公司破产重整案,这两种模式的弊端都足以影响重整程序的依法、有序、高效、稳妥推进,迫切需要在管理人组成和运作模式上有所探索、有所创新。

(二)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

首先,坚持法院主导的司法理念,把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作为首要标准和第一尺度,把个案的妥善解决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协调,始终强化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破产重整依法有序推进。同时,在分析中介机构和清算组两种管理人模式的特点后,提出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即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由政府相关部门的成员作为联系人参与破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系管理人、有关部门联系人和法院,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重点负责处理维稳、投资人的引进、金融政策的落实等工作;由一名县级领导作为项目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和推进,定期召开“院府联席会议”,共同解决重整工作中的难题。

从钜创公司重整案的实践看,该制度不但能调动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业优势,又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助作用,在战略投资人引进、维稳、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钜创公司破产重整的有序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理念引领:坚持“司法公开”、“维护职工权益”

(一)如何坚持阳光化审理的司法理念

一是设立“释法答疑办公室”沟通平台。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办公地设立“释法答疑办公室”,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破产工作答疑。同时,将法院分管院长和合议庭法官、管理人律师、工作联系人的办公电话、个人手机电话和债务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法律规定摘录进行汇编后,放置于释法答疑办公室,便于来访人员查阅。该沟通平台的建立,使出资人、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解除破产中的疑虑、困惑和抵触情绪,避免了职工和债权人因沟通不畅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是构筑“债权人委员会”参与平台。以“能代表、善沟通”为标准,组建债权人委员会。由管理人与法院沟通后在债权人中慎重选择一到两名担保债权人、六到七名普通债权人和一到两名职工代表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债权额、住所地”为标准,划分债权人小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将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类别和地域分成9个小组,分组安排一名委员负责联系一个债权人小组。以“知情权、参与权”的充分保障为标准,完善债权人委员会参与路径。要求管理人在破产企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委员轮流值班、监督管理人工作,甚至参与债权追收等诉讼。管理人在重大事项决策、债权债务处理、投资人引进谈判等重大事项前,均向债权人委员会通报,并听取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在涉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时均在债权人委员会表决、授权后实施。

三是创设“听证会”博弈平台。针对破产案件常常表现出法律关系多维化、利益指向广泛化、矛盾纠纷复杂化、企业管理复合化的特点,对涉及债权人、职工切身利益的审计、评估工作、委托经营事项、追收债权工作、敏感债权争议事项等所有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博弈平台。通过听证,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使利益相关方知悉自已的意见是否合法合理,能否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采纳,化解了债权人对管理人和法院解决措施和方案的误解,达到了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二)如何坚持职工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司法理念

一是法院在审查企业破产申请之初,把职工的妥善安置和职工债权的保护作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职工安置工作的前移,一方面可以为破产提供可行性研究,有利于法院站在全局的高度,对是否受理破产案件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使法院对决定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前规划,既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又可以防止企业破产案件因职工安置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二是在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企业资产全部委托给战略投资人经营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投资人保证公司原有职工全部上岗,使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得到保障。三是在制订重整计划时,要求职工债权以100%比例受偿作为重整计划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在钜创公司重整一案中,由于重视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职工从开始上访,到理解和支持重整计划顺利通过,保证了钜创公司重整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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