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建构下的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

2015-02-06 14:39丁思绮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效益成本

理性建构下的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

*江南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201510295058]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研究。

丁思绮

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

摘要:美国大力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在成本—效益基础上理性考量,实施宽松型标签粘贴制度。文章以转基因安全的检测技术为切入点、阐明美国实行该政策的生物基础,并剖析了该制度背后的利益导向以及风险考量,进而建立起现行标签制度与监管制度的有机联系,此外,呈现了关于美国非强制性标签制度的社会争议,通过全方面、多角度的思考及分析旨在为转基因标签制度以及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带来启示。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成本—效益;自律型监管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安全

中图分类号:D971.2

作者简介:丁思绮(1995-),福建福州人,江南大学在读学生。

近年来,转基因生物科学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在国际上迅速发展,但也不可避免产生许多争议,其存在高产、质优以及低成本的优势,但又存在未被证明的食用安全隐患。目前通行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为首的自愿标签制度,另一类是以欧盟为主导的强制性标签制度,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与其他传统食品无本质性差异,除非其达到法定需要进行标识的标准,才需要予以特殊管理。而欧盟则认为,其食用对人体健康构成巨大的威胁,因此,必须对全部的转基因食品予以强制标签,以降低消费着的安全风险。本文主要阐述了美国实行自愿宽松型标签粘贴制度背后的原因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并以此对我国以及相关发展转基因技术的国家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概述

转基因食品就是通过转基因技术即截取其他生物(包括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等)的基因片段并移植到特定的生物上最后生成的一种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者可作为加工品的原料。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社会上争议不断。鉴于转基因食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国际上难以形成统一的定论,现今通行的转基因检测方向有两种,一是检测转基因食品重组后的脱氧核糖核酸(简称DNA),二是检测转基因食品重组后的DNA的产物蛋白质。其中直接检测DNA的方法包括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定性检测中较为常用的方法是聚合酶链式反应法(简称PCR),其操作简便且灵敏;定量检测中主要检测方法为实时荧光定量PCR,其结果更为可靠且检测成本较低,是由美国于1995年研究发明的。此外,国际上主要从三个层面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危害性进行考量:潜在食物毒性、食物致敏性以及抗生素的抗药性。然而,目前国际上和官方未出现有关食用转基因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实验证明或者实例,即无充足证据认定转基因食品是非安全性食品,即使其存在潜在的安全性风险。

二、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背后的利益导向

针对粘贴制度,美国共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以联邦政府和转基因食品厂商为主的对美国现行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的支持人士,二是以美国公众和公共利益组织为主导的提倡对转基因食品标签强制性粘贴的反对人士。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立法宽松,以自愿为主,属于转基因厂家自律型管制,而美国政府实施该政策有其背后的深刻原因。首先,从国际层面观之,宽松的政策有利于转基因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给美国带来巨大的既得利益。其次,从国内层面观之,政府的宽松政策使美国国内多方利益群体获得实惠。此外,美国有关生物科技的科研机构也能通过研发转基因作物获得来自粮食生厂商的经济支持、享有由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最后,从成本—效益分析,若是强制加贴转基因标签,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公司将大大提高其生产成本,而国家相关检测局也要加大投入建立一套完备的检测系统以履行其监督职能。综上,从支持者的角度,实行宽松型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效益大于成本。

要求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实行强制标签的反对者则强调转基因生物技术的潜在风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非预期性效应。首先,是涉及转基因食品的潜在毒性。其次,是涉及转基因的食物致敏性。最后,是涉及抗生素的抗药性。综上,从反对者的角度,实行强制性标签粘贴制度更有利于保障人体生命健康。

三、美国正当的自愿性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

美国理性分析了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各种形势,确立了非强制性标签粘贴制度,实施正当的自愿性标签制度,且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自1986年至2001年期间,美国设立了一个管理结构针对全美国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普遍管辖。其中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是最直接的承担确保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部门,FDA管理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主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食品、添加剂等进行规制。其一,禁止掺假食品的流通。其二,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其三,禁止使用错误标签。避免使用错误的或者是令消费者误解的标识。

第二个阶段是自2001年开始,2001年1月,在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其他国家纷纷实行强制标识制度的压力下,FDA提出了《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指导草案》,对需要标识的转基因食品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类:即存在值得关注的性质差异、所含成分的食用方法或者食后结果存在争议、存在反映其性质差异的营养物质和存在某种过敏原的转基因食品。此外,FDA还发布指导性文件正式通过了自愿性标签制度,即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市场趋势或消费者偏好,在满足FDA指导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对产品加贴标签以及以何种方式加贴标签。

四、依托于严格监管下的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看似是以自愿为主,包括是否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以及加贴内容为何,其主要依靠厂家自律,看似极其维护转基因食品厂商的利益,但其深层次体现的是国家基于完备安全高效的转基因监管体制下对转基因厂商理性思考、衡量利弊的大力鼓励和严格要求。

美国对待转基因食品奉行可靠科学原则和实质等同原则,即认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是相同的(假设或者推测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是无差别的),除非二者在组织结构、营养特质等方面与同源食品有显著差异,并达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粘贴标签的标准,才予以特殊管理。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的有关法律在实施过程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权威性,违反法律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让转基因生产者恪守法律,谨慎履行商家基本的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间接上使得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较好地实行。

美国对新的转基因作物的监管严格,体制周密完备,层层监督以最大限度降低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的风险。美国的转基因监管体系中除了直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的FDA以外,还包括美国农业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简称USDA)、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EPA)和FDA下属的动植物检验检疫处(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APHIS)。

由此可见,美国完备的转基因食品审查监督制度是实行自愿性标签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在此制度框架下,存在对人体健康危害、对环境危害风险的转基因作物的厂商依照该制度不得不严格执行该程序以确保其安全性。至于其余的“传统”的转基因食品则无需通过此繁琐程序进入市场,该厂商则可以依据州际贸易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加贴标签。美国宽松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是基于排除了可能性风险的前提下给予转基因厂商最大限度的经营自由权利并能够切实地满足消费者对有关食品安全范围内的信息需求的兼顾各方权益的理性制度。

五、美国理性建构制度下带来的社会争议

美国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基于理性考量,确立了非强制性标签粘贴制度,针对美国现今发展情势而言,宽松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有利于美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发以及转基因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从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等各个层面都对美国有极大益处。反之,若要求强制粘贴转基因食品标签,其巨大的成本是美国政府以及转基因厂商不得不考量的因素。此外,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并无统一定论。由此分析,宽松的政策下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可以说是利极大于弊的。

六、美国给中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的启示

美国是世界转基因作物第一大种植国,同时也是拥有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类最多的国家,其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先世界,而美国的转基因技术之所以获得长足发展与其支持性的政策密不可分。从现实层面分析,由于我国人多地少,自然灾害频繁,国内的粮食产量不足以供应内需,部分需要依赖进口,而我国是世界上转基因技术较发达的几个国家之一,若能充分利用此技术则将极大程度地缓解我国的粮食危机,提高我国粮食战略储备,极大降低被美国垄断农业市场、以及政治、军事上被其挟制的风险。良法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转基因技术想要蓬勃地发展,法律在这个过程则是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我国只有不断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转基因食品才能真正获得成长的土壤和温床。借鉴美国以自愿为主、非强制性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我国也可降低强制标签的成本以获取更大的收益。

七、总结

食用任何食物都存在风险,就同一种食物而言,搭配不同的食物甚至会产生毒性危害人体健康,不同的体质食用也会导致不同的食用后果。转基因技术同理可言,作为一项现代生物技术,其产生效益但又孕育社会风险,于大力发展转基因技术的国家而言,为增强转基因食品的竞争力,其采取宽松的标签政策,降低其生产成本,然而这一非强制性的标签粘贴制度难免触及他方的利益。因此,基于理性考量,目前社会若强力推行强制性标签粘贴制度将会面临诸多来自政治、经济和科技的阻力,且不利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而国家和立法机关的职责就是在不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多方面协调以达到大致的平衡,谨慎立法,使得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生产者的自由言论以及贸易权得以保障,最终,根据“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原则,让社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一项法律所应当要完成的最终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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