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的法律分析

2015-02-06 18:43赵宇霏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母公司公司法股东

赵宇霏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一、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概述

由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因此上市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也会越来越高。而要想获得更多的市场信任度与资金,就必须通过担保的模式来完成。我国原本对公司是持有谨慎态度的,不过在《公司法》颁布之后,相关部门意识到了公司担保对于市场的重要性,开始支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此种风险一旦出现必将导致公司承担责任,使公司资产减少、公司声誉降低,或给公司带来其他消极影响。虽然《公司法》放宽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但是公司对外担保仍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2]

在我国的规定中,公司对外担保指的就是公司对公司以外的个人或者集体需要借贷资金时所提供的担保,其中也包含了企业为内部控股人员的担保以及非公司运作人员的担保。这种担保模式分为了财产担保与保证担保。[3]当企业所担保的对象与担保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之后,担保人就需要对担保对象拥有一定的责任,假使担保对象无力偿还债务,债务就会自动转移到担保人身上。因此,公司在对外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出现不良担保,对公司自身利益造成损害。[4]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内部资源与资产全部都由母公司进行掌控的下属公司。在我国的《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条例禁止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进行担保。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这种担保还是需要由母公司当中的决策人员商议之后才能进行。在商议中,全资子公司不能代表自身立场参加。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里还对担保子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其中明令禁止了上市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

二、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合法性分析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立场

1.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债务担保做了详细的规定:假如公司的担保项目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相违背的,则此担保不具备法律效应。而公司的债务人与相应的担保人就需要为此次的担保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中也有相应的界定:担保内容与合同法上的强制规定相违背时,此担保没有法律效应。所谓的强制规定在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上有明确的规定,指的是执行力高的相关条例。

(二)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合法性分析

A上市企业旗下有全资子公司B。A上市企业需要从C银行当中借贷8000万来使公司资金短缺得到补充。A公司就以其全资子公司B的所有厂房与仪器作为抵押财产,为自身提供担保。C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经过考察之后认为,B公司属于A公司独自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国家掌握实际运作能力的公司。因此参考了《公司法》当中的第六十七条:企业在为自身的子公司或者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时候,有必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进行。而国有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因此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运作者是国家设立的相应职能部门。[5]因此A公司向C银行借贷8000万元资金是属于合法具有法律效应的,只要国家掌控国家企业资产的部门对其行为认可之后,B公司就能将自身土地以及仪器抵押出去,为A公司获得8000万元的担保金。

将上述内容当中的B公司的合法性进行研究。依照我国颁布的《公司法》当中的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享有的全部资源的企业指的是全权由国家募集资金,由国家执权机构或者地方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企业。一般来说,这种国家享有全部资源的企业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首先,必须要国家进行资金投入,这是与其他个人或者集体公司区别最大的一个方面,也和已经不再施行的旧《公司法》当中所赋予的国有公司的含义不尽相同。其次,国有公司当中不设立股东大会,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股东。这也是国有公司与国有股份参加公司的实际区别之一。第三,国有公司的实际资产控制人与责任人是国家所制定的相应责任机构。综上所述,国有独资公司自己出资建设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其形式还是属于国有公司,不过却不是国有的独资公司,而是有实际责任人员的有限公司。在上文的案件当中,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么B公司就有且只有一个股东A公司。即使国家机构能够通过对A公司的调控使B公司的实际经济情况受到影响,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B公司是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

从《公司法》中我们能够了解到:非国家独资公司向其他的公司与企业进行担保的时候,需要经过公司自身确立的相关规定,通过董事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对其进行表决。而公司必须对公司所需要进行担保资金的数量与资源进行严格的限定,在实际担保通过之后,担保的资源数量不能超过之前限定的数量。公司对自身内部股东或者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时候,也有必要通过股东大会对其进行表决。而受到担保的人员则不能参加到表决当中去。此表决流程在表决人员半数同意或者半数异议时结束。

第一款法律规定了母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在为公司内部以外的人员或者集体提供担保的时候有必要按照相应的流程与规章制度来对担保资源进行限定,第二款规定公司为本公司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交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进行决议,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了相关程序,受到担保的股东或者个人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参加到决议当中来。从以上的相关决议能够得出,一个完善的法律流程对于公司的实际运行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对外担保设定具体的数额而予以限制,公司、公司的内部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上述章程规定。当公司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时,公司并非依据公司章程记载而是必须直接遵守法律规定,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决议,且相关股东不能参加表决。全资子公司的实际掌控者有且只有一个,因此全资子公司能够为母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是一人有限公司为自身内部股东提供的担保。[6]从《公司法》的十六条当中能够得出相应的分析:

1.只有一位股东的公司不能够通过《公司法》对其母公司进行担保。在《公司法》第一章当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所建立的机构与组织,能够使用此条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而在这章当中没有进行规定的,则应该用本章第一节与第二节当中的规定。也能够使用第一章第六十二节当中的规定:只有一位股东的公司不需要构建股东大会,而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相应的运作的时候,就需要使用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担保,并且把责任人的签名放在公司名之后。从这几条规定中能够得出,目前的法律对于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规定已经十分的成熟,已经能够应对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的公司类型。

2.《公司法》中的第十六条明确对公司担保人员进行了规定,防止了掌控实际权利的股东滥用职权私自担保,造成公司或者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使公司当中的其他股东利益得到了保证。也让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得到了完善的施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不过,只有一位责任人员的企业就不会有这类似的问题存在,因为没有其他的股东,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只能由自身进行承担。所以,只有一位股东的公司能够自由做出的决定,是否对其他的公司进行担保。[7]

3.《公司法》当中并没有对只有一位实际掌控人员的公司做出限定,而《公司法》相应的附属条例当中也没有对其进行严苛的规范控制。依据私法当中的“不能对个人的自由财产进行禁止”的相应理念,政府对这类似的公司进行管控时,应该遵循控股人自身的需求以及市场对其的需求,降低成本。在不违反我国其他基本法的前提之下,只有以为控股人员的公司能够为其自身股东进行担保。

从以上内容能够知道,只有一位实际股东的公司能够对其自身管理人员进行担保,不过其担保必须通过相应的流程。也就是前文《公司法》当中提到的:使用书面保障的模式,再将自身股东的签名放在公司保证之后。而母公司也能够被其全资子公司担保。

三、相关建议

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基础并没有对只有一位股东的公司能否对其自身进行担保进行相关的规定,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业界当中还有很大的争论,这就造成了需要担保的企业不能得到相应的担保的危险。所以,在核实单位需要通过担保来获得大量资金之后,应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公司内部应当完善章程规定

企业当中需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详细来说就是根据公司自身需要的资金权限对其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在股东或者公司决策者需要进行担保的时候,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担保承诺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利益联系起来,使公司的真实运作情况能够得到良好的体现。

(二)降低担保风险的措施

为了不让公司控制人员使用不正当的方法在担保后将子公司当中所有的资源转移出去,就需要通过连带责任的模式将其进行约束。

[1]王文思.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2.

[2]吴剑.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究[D].安徽大学,2009.

[3]赵振士.〈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研究[J].天府新论,2011(4):83.

[4]刘姝雅.公司强制解散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2011.

[5]赵雨昕.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与完善[D].云南财经大学,2011.

[6]玄志翰,杨继武.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J].中外企业家,2011(16):27.

[7]包增春.公司为股东担保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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