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大陆地区家族信托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完善

2015-02-06 18:43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信托法遗产税委托人

付 婷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2014年9月,歌后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的消息在网络上疯传,王某在香港为大女儿窦某某办理家族信托的事情也被曝光,引起了人们对家族信托的强烈关注。家族信托在国外已经发展为十分普遍的一种金融业务,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仍旧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过去30多年来,中国内地富豪财富规模与人数迅速增长。2013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榜单上,身家在10亿美元以上的1400名富豪之中有120余名来自中国内地。这百余名超级富豪几乎都是企业家且年龄大都在50-65岁之间。福布斯统计显示,这个群体正面临接班问题。①“富不过三代”的中国古谚让这些富人们急于探求使家族财富、名声和信念能够顺利、安全地延续和发展的有效方法。这时,就给我国大陆地区的家族信托提出了紧迫的现实需求。

一、家族信托概述

(一)概念

根据现行的《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家族信托最早可追溯于古罗马时期的信托遗赠制,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发展为现代信托制度中的一种。

(二)家族信托的制度优势

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常用的方式有遗嘱、保险及信托等。遗嘱继承是一种较为简便的财富传承形式,但是它只能解决财富传承中的财产分配问题。保险在财富传承中具有突出优势,但是保险存在保单变现困难、难以实现更多财富传承目的等不足。与遗嘱和保险相比,家族信托具有无法比拟的制度优势。

1.具有风险隔离、破产隔离功能,利于保护家族财富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各项财产。因此,当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经营发生风险时,三者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当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也不是各自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三者的债权人也无理由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因此,相比于遗嘱和保险,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采用家庭信托工具传承家族财富使待传承的家族财富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的风险隔离,有利于避免由于少数家庭成员的重大失误而对家庭财富造成严重减损或因为家庭成员离婚、法定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家庭财富损失,有利于家族财富的保值。

2.更为灵活地传承家族财富,保障后代生活

家族信托是基于客户的多种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的,具有其他财富传承工具所无法比拟的灵活性。首先,家族信托既可以保障后代生活又可以节制后代一些行为。富人们可以根据需要约定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金额及时间等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败家子条款,这样就既能保障受益人的生活又能避免受益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而败光家产。其次,家族信托有利于解放无意接班的富家子弟。一些富家子弟不愿接手家族企业而是选择从事其他职业,这样家族企业就面临接班难问题。因此,一些富人采取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他们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和分配待传承的家族财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从而保障接班人无需参与企业的经营仍能享受企业经营的果实。

3.具有规避高税率的功能,利于家族财富的保值

家族信托的这项制度优势目前主要针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继承遗产时需要缴纳较高的遗产税,使得继承人继承到的家族财富被强制打了折扣。由于家族信托内的待传承的家族财富也就是信托财产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故在家族财富传承时无需缴纳遗产税,使得受益人可以得到完整的家族财富,确保家族财富在传承中不会流失。因此,许多富人们倾向于选择家族信托来传承家族财富以避免过高的遗产税,使家族财富得到更好的继承。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但是早已有了征收遗产税的趋势,故家族信托在未来我国开征遗产税后势必会有更大的舞台。

二、我国大陆地区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情况

相比于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我国大陆地区的家族信托业务起步晚、发展缓慢。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委托金额为5000万元,合同期50年。2013年年初,第三方理财机构诺亚财富成立歌斐家族办公室,并成功签约一名地产开发商。2013年7月,招商银行宣布在5月正式签约首单财富传承家族信托,截至目前签约客户已经有10家,累计的客户需求案例也超过50个,签约客户全部为私营企业主。除此之外,上海信托、外贸信托、北京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也都非常看好家族信托发展前景,正在积极研发相关产品,为国内企业家量身定制具有家族特色、家族文化的传承规划。②

三、我国大陆地区家族信托发展的制约因素

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家族信托处于刚刚起步状态,由于一些因素的限制及制约,我国的家族信托发展缓慢。

“签约!”一家来自陕西的民营企业在此次博览会上与来自德国、瑞典、瑞士等国家的国际一流品牌设备供应商签订累计逾1.4亿元人民币的采购协议。“如果说民营企业座谈会让我们吃下了定心丸,那么进博会又给了我们一个大舞台。”小红书合伙人曾秀莲坦言。此次进博会上,上海交易团组建了四大采购商联盟(跨境进口电商联盟、大型零售商联盟、综合贸易服务商联盟和展示展销服务联盟)累计达成意向采购金额40亿元人民币。

(一)我国关于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1.我国没有关于家族信托的规定

纵观我国的《信托法》,我们找不到关于家族信托的规定,只有在《信托法》第13条对遗嘱信托进行了规定。实践中,一些人将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混为一谈,以遗嘱信托的规定规范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虽类似但仍旧存在巨大差别,二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信托内容生效的时间不同,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尽管我国的一些信托公司、商业银行或第三方理财机构已经开始着手家族信托业务,但是无法援引我国关于家族信托的规定,只能依据信托法的一些规定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这无疑是存在问题的。

2.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登记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需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由谁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及如何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等问题。在家族信托业务中,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将面临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困难的问题,从而影响信托的效力,进而影响家族信托业务开展的进程。

3.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存在问题

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有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在我国,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这样委托人的财产数额等隐私就会曝光,这与委托人选择家族信托保护隐私的初衷相背离,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富人们选择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

(二)税收优势未得到体现使得家族信托的发展缺乏紧迫性

家族信托基于其可以有效规避高额遗产税而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的税收优势尚未体现出来使得发展家族信托缺乏紧迫性。首先,在我国,遗产税的实际征收还未提上日程,采取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的优势无法体现。我国没有遗产税,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富传承主要涉及房产过户等较少的费用,无需缴纳高额的遗产税。而选择家族信托不仅不能规避任何法定或遗嘱继承中涉及的费用还会涉及信托管理费用的承担。其次,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还不健全,采用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目前,我国《信托法》和《税法》都没有对信托税收问题做相关规定,依照现有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出现双重征税问题,无疑会影响富人们选择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的积极性。

(三)信托机构发展家族信托的经验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四)我国富人们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不高

相较于国外的富豪,我国的富人们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不高。首先,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没有设立信托的传统,富人们始终认为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才是最安全的,难以接受其他人打理家族财富。其次,家族信托的税收优势尚未体现出来。如前所述,我国尚无遗产税,家族信托可以有效规避高额遗产税的优势尚未表现出来,不利于调动富人们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最后,信托登记制度不利于富人们的隐私保护。我国实行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这与富人们选择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以保护隐私的初衷相违背,从而影响富人们选择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家族信托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应该在《信托法》中对家族信托进行规定。在立法中对家族信托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实现家庭信托立法与实践的同步,从而对家族信托的开展予以规范。其次,我国要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双重标准。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过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必须进行信托登记;凡是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其它财产存在或表现的权利财产都应该登记。③由此认定,家族财富中的现金资产无需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要办理信托登记。最后,改变我国登记制度的登记生效主义为登记对抗主义。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登记作为家族信托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作为成立的要件。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家族信托成立条件,满足富人们选择家族信托保护隐私的初衷,有利于调动其选择家庭信托传承家族财富的积极性。

(二)信托机构需要提高自身能力,从单一功能的信托产品入手,培养专业人才

如前所述,我国信托机构在面对家族信托这一新兴事物时经验不足,缺乏专门的人才。首先,信托机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升自身运营家族信托的能力,根据富裕人群个性化需求,不断完善家族信托服务模式,提早制定市场开发战略,抢占家族信托市场先机。其次,信托机构需从单一功能的信托产品入手,继续拓展特定目的和功能的家庭信托产品。我国的信托机构已经推出了具有子女教育创业、家庭成员的养老保障、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等单一功能的相关产品。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着手较晚,信托机构经验不足,可以从单一功能的产品入手循序渐进的发展多样化产品。最后,我国的信托机构可以通过与发达国家信托机构进行合作将员工送往国外培养,以培养出家族信托领域的精英。

(三)加强对家族信托的宣传力度

如前所述,我国《信托法》没有关于家族信托的规定,我国没有信托的传统,富人们始终认为财产控制在自己手中才是最安全的,难以接受其他人打理自己的家族财富。在家族财富继承方面,富人们更倾向于采取遗嘱、保险等方式。但基于前文的分析及国外富豪们的做法,家族信托具有前两种财富传承工具所不具备的优势,故我国应当鼓励富人们设立家族信托。因此,我国应加强信托基础知识的宣传,让更多人认识到家族信托制度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的作用,使得更多的富人们选择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从而促进家族财富传承方式的多样性。

综上所述,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具有其他传承工具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应该对家族信托持鼓励态度,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扫除障碍,使其得以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发挥优势。

[注 释]

①谢思聿.家族信托魅影[J].中国企业家,2013(19):88.

②袁吉伟.财富传承与家族信托研究[J].青海金融,2014(3):35.

③卢珊.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国内业务发展面临障碍[J].零售银行,2013-3-28.

[1]于霄.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与发展[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

[2]姚亚菊.家族信托浅析[J].时代金融,2013(6).

[3]袁吉伟.财富传承与家族信托研究[J].青海金融,2014(3).

[4]张传良.中国家族信托的需求分析与市场定位[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

[5]谢思聿.家族信托魅影[J].中国企业家,2013(19).

[6]卢珊.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国内业务发展面临障碍[J].零售银行,2013-3-28.

[7]林晓霞.家族信托业务拓展研究[J].时代金融,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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