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司法预防不当干预的理性自愈之路

2015-02-06 18:43周华丽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调研员法官权力

周华丽

德化县人民法院,福建 德化362500

“我问他要的这磅肉是我花大价钱买的,它属于我,快给我,如若不然,我要诉诸国法!威尼斯城邦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吗”?这些话,在一般人看来,完全是恶徒的叫嚣,但耶林认为这是权利者主张权利的呐喊之声,耶林认为夏洛克在诉讼中所依据的是“权利就是权利”这一不可辩驳的原则。只要拥有权利,就应该得到法庭支持,至于说当事人主张权利背后的动机善恶问题,与此无关。耶林不惧舆论喧哗,不惧权威的怒视,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公然为人人恨之的吝啬又凶残的夏洛克做法律变化,他这种“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理念值得引起中国法律从业者的深思。

中国当前发展阶段的各种局限,导致法院在维护“权利”时被“公权力”过多不当干涉,被贯以更多的行政色彩,而对法律的宣示却退为其次。今年,中央出台了“两项规定”,为砍断这只随意拨乱司法天平的“公权力”之手,给予了尚方宝剑。但是据笔者的不完全调查,面对规定,多数人选择观望,面对公权,多数人并没有进行斗争的勇气。那么,不禁要问:法官为维护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利,拿起武器同领导手中强大的“公权”进行斗争的底气何在?或许耶林能够给出答案。

一、无奈:当法官遇上权力不当干预时

法院工作难度加大,法院长期处于一种两权撕扯的状态,一方是为了实现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是对其施压的公权力,众多利益博弈下,法院在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斗争中,变得异常的小心翼翼,尽力持平手中的天平,但面对权力的压制、诱惑,天平倾斜抑或变得“不可控”。为了解面对权力干预时法官的心态,我们以“两个规定”出台为引子,向Q区一基层法院的20名法官进行了深入访谈。

(一)法官处境的弱势

调研员:能说说对权力不当干预司法的看法吗?

法官:这个我们不好说。

调研员:在您承办的案件中,碰到过类似情形吗?

法官:说没碰到,那显然是假话。但是具体的我不能说太多。希望你能理解。

调研员:您放心,这些只是为学术调研做的调查,绝对保密。

法官:信息化社会,媒体如此发达,眼线如此之多,没有绝对。

调研员:可以说说你的担忧的原因吗?

法官:你说呢?我拿的是政府的工资,我的个人前途关键时候政府说的算,我的家人职业利益也都相互关联,我能不小心翼翼吗。

在与20法官的访谈中,这些问题的答案显示着惊人的一致。都遇到过形式各异的权力干预,但具体不愿多说。

(二)法官的无奈与担忧

调研员:我想问问对于刚出台的《两个规定》有了解吗

法官:有,很感欣慰。但是这里面的细节内容太多了。怎么执行?能不能执行?是最大的问题。

调研员:可以说说您的担忧吗?

法官:这个规定的精华在于“记录、通报、问责”,但是关于如何记录,如何保障记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问题关键。首先必须要“能记”。比如一个案件,市长给法院院长打电话干预,院长不报告如何记录?如果由法院进行记录,院长不让记录的话,还能不能保证记录到位?其次必须得“敢记”,面对强大的政府,记录是一次性,但影响却可能终其一生,现实中不缺少因为“不听话”而终身不被提拔的干部。

(三)法官的自保心理

调研员:面对权力干预,选择妥协,那么法官如何看待司法权威这个问题?

执行法官:在现在这个大环境下,没有办法,怎么把自己保护好,这个就是首要的。作为一名有十几年执行工作的法官,最大的感触是人的问题,人没有了原来的那种积极性……原来的时候每个人的主动性都很强,都敢干,如果出了事法院给承担,现在就不一样了,不出事就好。

从访谈中可看出,法官面对权力,选择妥协的最大诱因在于“保护好自己”。这与我国当前法院管理模式以及法官职业缺乏足够保障有着相当大的关系。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寻求路径,让“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思维根植于现实土壤,实现法官和“关键少数”观念的双转变。

二、自省:蕴含制衡权力的内生性优势

“为权利而斗争”,延伸到审判领域,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而产生的一种不懈追求和神圣捍卫,本质上就是为了对公权力的滥用进行司法控制,寻求权力与权利之间平衡的价值理念。

(一)蕴含法律支配权力

法律产生于普遍的公共权力,但法律一经产生,就要约束所有的权力,一切权力要授之于法,施之于法,法律必须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均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审视包括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等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时刻在昭示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引导破除“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观念。

(二)蕴含坚守独立理性

“法官希望独立就像学者希望得到确定的学术职位一样。法官不想成为有权势者的仆人。”作为特殊职业者,法官将自己置于决然的地位,应本着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来保证公平和廉洁,敬法慎独,淡泊宁静,既不动于个人的功利得失,也不动于他人的喧闹和奉承,用自己高尚的道德节操和人格魅力牢固地筑起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自发地屏蔽任何外来权力不当的干涉。

(三)蕴含权利制约权力

行政权的肆意干预对法官的法治信仰是严重的考验,法官在与行政权的斗争中应更要积极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以保障司法权独立运行。比如某一重大案件发生时,行政长官习惯于做出“从快、从重”处理的批示,这可能导致法官无法充分调查案件事实,无法认真考查形成证据链条,以致对处于法律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最终酿成冤假错案。为了压制权力阶层借所谓的“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利益时,法官则应坚守法律良知,倾向保护处于弱势的个人权利。

(四)蕴含保障程序正义

在实体裁判结果不能得到当事人接受和认可的情况下,保证程序上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能让当事人感觉到在案件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而增强对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法官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上的权利,保障当事人完全按照司法制度设计的规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才有可能使当事人信任司法裁判的结论。程序明确程序参与者权、责、利,使各方相互牵制,进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从表面上看是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筑起一道“防火墙”,最大限度地杜绝不当干预,对法官自身具有保护功能。

三、进路:运用法治思维预防权力不当干预的路径选择

当下一些法官缺乏法治信仰,或者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从源头上限制了法治建设。如何构建夯实这样一项制度,即保障法官信仰法治,又能够保障将这种信仰运用至法治建设中,成为了推进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重要议题。为权利而斗争,正是其法治信仰与推进法治建设高速碰撞产生的绚烂花火,为我们开启了路径探索的一道门。

(一)强化“法定程序”精神

无论是人事任免、还是案件监督,都要走法定程序。现有的程序设计虽然还有不合理之处,但是按照现有程序,可以达到立法的效果。只有监督的程序合法,才能起到普遍的、为人们所接受的效果;保证司法内部党组织的权力逐步弱化。在司法内部,只要在政策上、路线上、组织上为司法提供好一个司法独立的环境就好,不可以“权力”来进行任何影响司法的活动。

(二)法官终身任职探索

“为了抵御其他两部门的干扰甚至侵犯,司法部门必须自保,而达到自保的唯一途径,就是保证司法人员即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并不受外界干扰,终身任职无疑是最佳选择。不管大法官们在职年限有多长,都不会因党派等政治原因被撤换,只要法官‘品行’还在‘端正’范围之内。”这种制度使得行政权力无法对法官的法律生涯进行干预,使得法官的命运脱离了行政的控制。

(三)法院人财物统一独立管理

波斯纳认为“传统形式的法律职业界是一个提供服务者的卡特尔,它提供的是与社会法律相关的服务。”法官职业群体首先是利益共同体,对利益的追求是职业化的内在动力,对此毋须讳言。但目前我国的法官工资编制却是和公务员搅在一起的,甚至更低,法官职业者的收入缺乏保障,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这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当前司法改革推行法院人财物统一独立管理,已迈出了很好的一步,法官待遇可在参照公务员工,比其略高,并专门设立法官津贴,按照法官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使法官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也高于法院内部其他行政人员、书记员等人的工资。这样法官的法治信仰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才能有足够的底气抵制外来的诱惑和干扰。

(四)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制度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敢于排除干扰,依法办事,建立健全防范干扰的制度保障。如,可建立非法干预司法的信息隔离(防火墙)制度,在合议庭、承办法官与干预行为、干预材料之间建立信息隔离即防火墙制度。设置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影响司法的归口登记部门,对外部、内部转交的涉案材料,均由审管办归口登记管理。审管办对转交涉案材料行为的性质可做基本的甄别判断,如认为确有非法干预司法嫌疑的,再转交监察部门登记备案。

(五)完善法官监督机制

由于文化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情味”浓厚,缺乏法治信仰语境下法官该有的自律精神,应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监察。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和回避制度,增强司法的透明度,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促进法官公正司法。其次,增强舆论监督,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严肃处理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

[1]刘岩.为权利而斗争——耶林法律思想研究[D].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6.

[2]蔡定剑.论法律支配权力[J].中外法学,1998(2).

[3]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韦林静,岳志勇.干扰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J].法学之窗,2010(5).

[5]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处理好维稳维权关系[EB/OL].http://new s.sina.com.cn/c/2014 - 01 - 08/211729190990.Shtml,2014 - 2-5.

[6]周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A].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奋力谱写共筑中国梦的新篇章[C].北京:学习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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