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防控机制探析

2015-02-06 18:43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诈骗

沈 洪 杜 洁

1.华中师范大学保卫处,湖北 武汉 430079;

2.武汉迪鳌有限责任公司,湖北 武汉430079

无线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基础,它能够为用户提供更为自由、详细的信息资源。因此,电话、短信息、互联网沟通模式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手段成为绝大多数人的选择。此类技术手段为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也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温床,电信诈骗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电信诈骗的概念和特征

诈骗犯罪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并因为此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其行为方式和表现是多样化的,包括语言、文字欺骗或者明示、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作为或不作为等等。而今诈骗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息、互联网传播虚构的事实,欺骗被害人。犯罪分子借助无线通信技术和互联网通信技术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因此错误认为处分财物的行为就是“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仍属诈骗行为,因而其具有一般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除此以外,其作为利用新兴通信方式作为媒介实施的行为,还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传播快、范围广。电信诈骗的这一特点是借由新兴信息传播技术而取得的,由于新兴信息传播技术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信息传递的地域性,电信诈骗所虚构的事实也能借此快速传播。

诈骗手段更新快,但格式化程度高。电信诈骗手段的变化非常快,甚至有犯罪分子找来策划公司针对当前经济政策和社会热点进行虚假事实的设计,因而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电信诈骗的手段也推陈出新,如2007年则是用汽车退税、固定电话欠费等理由进行诈骗;2008年则是冒充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进行诈骗。①但我们也应注意到,由于一个时间段内的社会经济形势相对稳定,犯罪分子设计和传播的诈骗信息内容和模式也相对固定。以发短信诈骗为例,犯罪分子设计出一个虚假事实之后往往采取群发手段,因而格式上具有一致性,即便其他犯罪分子沿用此事由,也只会对其中细节稍作修改,而不会对虚假事实本身进行修改。这就使得多样化的诈骗手段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格式化特征。

隐蔽性强。电信诈骗犯罪的隐蔽性得益于两个方面:一,犯罪分子与被害人无现实接触。在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由于使用新型信息传播技术进行诈骗,其不用与被害人见面,这使得被害人对犯罪分子了解甚少,无法提供有利线索。唯一可能的线索即进行诈骗所用的电话号码或网络ip地址以及接受被害人转账汇款的银行账号,但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电信诈骗时往往使用网络电话、无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公用网络ip地址,冒名办理的银行账号甚至只用通过更换住所就能使以上线索全部中断。因此,即便能够掌握有限的一些线索,被害人与公安机关也仍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二,电信诈骗呈现出集团化趋势。对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组织化、集团化是电信诈骗一个独立的特征,笔者认为颇值商榷。电信诈骗固然可以由组织化、集团化的多人实施,实践中也的确多有此例,但这也不排除电信诈骗可由一人单独为之。而集团化使得电信诈骗的实行犯或者说主要分子难以被查获,即体现了电信诈骗隐蔽性的特点,这也是使得电信诈骗猖獗一时的原因之一。有资料显示,电信诈骗链条最底层的收款人,遍布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区,且他们通常只与自己的上线联系,对其他犯罪分子以及犯罪集团更为详细的信息一无所知,公安机关在抓捕这部分人时往往无法取得关于该犯罪集团的更多信息。甚至不排除这部分人对电信诈骗事实毫不知情,而只是单纯以其他目的实施办理银行卡、取款等行为的可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或首要分子利用组织化、集团化的阴影做保护,难以被捕获。

二、电信诈骗存在的基础

电信诈骗频发是有原因的,笔者以为,其根本原因就是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成本低,收益高,风险低。因此,电信诈骗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基于此认识,笔者试图解释电信诈骗赖以生存的基础。

对于“成本低”问题。实施电信诈骗的“成本低”,这得益于无线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根据当前电信运营商的收费标准:电话通话大概为0.25元每分钟,短信为0.1元每条;互联网服务有按时间和流量收费等不同标准,但总体来说,其收费标准在绝大多数人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型信息传播技术的成熟应用和普及在客观上为电信诈骗的存在和实施提供了基础。

对于“收益高”问题。电信诈骗的“收益高”是相对于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成本而言的,如上所述,由于新型信息传播技术的成熟应用和普及,无论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短信息抑或互联网进行诈骗行为,其费用都是相当低廉的。根据落网犯罪分子所述,平均每一千条虚假信息就会产生一名受害人,从该受害人处可获取几千到几十万不等。我们姑且保守预设此数值,假设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每发出一千条短信就能骗取一万元。那么,实施此犯罪行为仅需花费100元,犯罪分子“收益”为9900元,由此可见实施电信诈骗的“收益”回报率之高。但是,上例“收益”是建立在有被害人,且被害人能够支付两万元的情况下的。由此可见被害人的经济能力和有被害人的数量是两个影响“收益”问题的因素。但是,被害人的经济条件并非研究者可控制的因素,那么,控制被害人的数量就成了关键所在。从这个角度来说,电信诈骗“收益”高源于被害人比较容易被骗而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如果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警惕性较提高,诈骗“收益”就不会如此可观了。

对于“风险低”问题。之所以说电信诈骗的风险低,是基于电信诈骗的隐蔽性而言的。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在现实中无需接触受害人,因而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致使受害人能提供的线索都十分有限,公安机关也无法像在现实世界一样有效地实施调查、侦查和取证工作,②这使得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而电信诈骗本身可能留下的线索就是犯罪分子使用的电话号码、IP地址、网络社交工具账号以及银行账号等,但是目前我国尚存无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在互联网领域有许多社交聊天工具也不需实名注册等,这使得电信诈骗中仅存的一点线索也失去了意义,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几乎可以无忌惮地重复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被查获。从这个角度来看,电信领域相关监管制度的缺失是电信诈骗存在的一大基础性条件。

三、电信诈骗的防控

基于上文对电信诈骗存在基础的分析,其中有一些因素不在制度设计者们可控制的范围,如被害者可能接受或能够承受的经济数额;有一些因素本身是时代进度的体现,不能因为其也为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而加以限制,如无线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但也不乏制度设计者可控的因素,对此,笔者对电信诈骗的防控作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电信领域相关监管制度。电信诈骗常常利用无实名注册的手机短信和网络电话来切断虚拟世界与现实身份的链接。对此,在建立、完善电信领域相关监管制度方面,必须优先完成两项工作:一,通信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开放的做法使得人们无需任何身份证明就能取得入网卡,电信企业更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简化手续,吸引用户,常常推出无须身份注册即可入网的电话卡。这种制度和做法客观上造成了对发送不良信息者的身份难以确定,这也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析逃避抓捕的有利条件,我国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新入网手机号皆需要进行身份登记,但对于已经存在的无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似乎并未采取更为有效的管理措施,这依然为电信犯罪诈骗的滋长留有隐患。与此相对应的,在互联网通信方面也应按照此做法,即针对网络社交聊天工具采取实名注册登记。笔者注意到腾讯QQ在用户进一步使用QQ号进行其他网络活动时,要求用户必须先对QQ号进行实行注册,如以QQ号注册部分网络游戏时,腾讯公司要求用户对QQ号进行实名注册才得以进行其他网络游戏账号的创建,这是进步之处。但如果用户仅限于利用QQ号原有功能,如聊天等,腾讯公司对其未作实名登记的要求。要有效限制电信诈骗,必须在整个电信领域限制其发展的可能,因而对网络社交聊天工具用户也应采取实名注册制度;二,强化网络电话的监管。网络电话通常具有“任意显”功能,是境外诈骗分子常常利用的工具。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虽采否定的立场,但由于电信行业激烈的竞争,任然有电信公司为其提供此类服务,这位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便利。对此现象应该严厉惩治,对网络电话的呼叫内容和数据应该采取严格监察,对电信诈骗的受害人赔偿损失,以此促使电信运营公司依法提供服务。

第二,加强反电信诈骗宣传,增加民众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电信诈骗屡屡得手,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民众对电信诈骗手段陌生、不敏感。针对此种情况,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进行反电信诈骗宣传,使民众对电信诈骗有充分认识,加强其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上文所述,虽然电信诈骗手段多变,但往往也具有格式化、模式化的特征,公安机关可以公布电信诈骗常用手段,以给民众警示,使民众在遭遇骗局是能够迅速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骗局;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新型电信诈骗手段应立即予以公布,让民众迅速对此类电信诈骗手段产生“免疫力”。

第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掌握到公民的个人电话号码或家庭电话号码是实施电信诈骗的最基本的要求,更有甚者,犯罪分子可能掌握被害人诸如姓名、年龄以及工作等个人信息,并借此使被害人相信其为熟人或相关公权力机关等,这使得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成功率大大提升。我国法律虽然严禁任何泄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因而这样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在今后的改革中,法律应明确规定禁止泄露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作为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例如规定电信运营商非法出售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由此遭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甚至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惩罚性赔偿,以此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观测落实。

[注 释]

①胡向阳.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5).

②施凤芹.手机短信与网络诈骗犯罪[J].河北法学,2005(7).

[1]胡向阳.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5).

[2]张新宪.电信诈骗犯罪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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