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及其价值存在的必然性

2015-02-06 18:43闵文杨萌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部门法局限失灵

闵文杨萌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在学习一门法律之前,首先应当明确这一部门法自身存在着价值,而在证明经济法价值存在之前,我们必须要首先证明经济法是存在的且经济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存在的。

一、经济法的必然存在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存在与否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一直受到学界的争议。关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可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由于主观原因会随着背景等不同而有较大变动,这里主要分析客观原因。

(一)经济原因——市场失灵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市场失灵也称市场失败或市场缺陷,是指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时无效或者低效,即市场不是万能的。

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经济能够在自发运行的过程中,仅仅依靠自身力量的调节,使社会上现有的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状态。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自由放任基础之上的市场竞争机制,并非在任何领域、任何状态下都能够充分展开;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或场合,市场机制即使能够充分发挥,也无法达到符合整个社会要求的正确的资源配置结果,这些问题就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固有的缺陷或不足。

市场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自己在一个相对良好的状态下活动,但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单纯依靠市场无法控制的局面。市场主体需要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之间无法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等就需要国家和政府通过外部强制来实现。

(二)政治原因——政府失灵

由于政府的经济人属性、有限理性、官僚主义属性以及其垄断性,政府认识问题的理性是有限的,制定法律的准确性也是有限的,就会导致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中,存在诸多问题,许多方面失灵。

政府权力有集权的特点,容易造成对私权的伤害;同时,国家过渡增长,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会对政府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政府决策的非理性,难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政治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的特点。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的困难和障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决策,政治博弈的过程。

市场失灵了,政府干预;政府失灵了就应当寻求制度救济,应该选择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制度——法律制度。

(三)法律原因——传统部门法的局限性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原因主要是传统部门法的局限,这里以民法与行政法的局限为例。

民商法的局限主要表现在对垄断问题无能为力,难以实现实质公平。作为古典法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行政法的局限主要是主体的局限和行政手段的局限,相较于经济法而言,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可见,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

综上所述,当市场失灵时,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外部救济;当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政府失灵时,就会需要法律制度救济;而传统的法律部门又不具备经济法所特有的特征,所以经济法的存在时必然的!

二、经济法价值确立的必然性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价值必须是明确界定的。如果经济法的价值很模糊甚至不能与法理上的法的价值相吻合,那么经济法必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存在。所以说经济法价值的确立实际上反过来证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也就是说这是经济法要证明其存在独立性的要求。

其次,这是建构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①。任何一个整体如果想要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整体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要其内部结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在此我们不妨将经济法看作是一个大的整体,那么经济法中的各部门法便是这个整体中的部分,而在经济法学的各种法律范畴中,担负着促进各经济部门法协调统一功能的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即只有将经济法价值目标明确界定,才能使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可以在价值目标统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作用。

[注 释]

①鲁篱,苏明.经济法价值新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03.

[1]鲁篱,苏明.经济法价值新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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