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2015-02-06 19:28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施暴者婚姻法受害者

龚 志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做了明确的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容易致使夫妻双方的婚姻破裂,最后导致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解体。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对妻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但更重要的是在心理留下疤痕,在妻子的精神和心灵上永远不能消除。(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配偶之间在进行暴力的同时,儿童也常常不能幸免,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于孩子的身上,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了永远不能消除的伤疤。(3)容易导致以暴制暴。有些受到家庭暴力迫害的妇女,没有通过正确有效和合理的方法来解决,通过以暴制暴才能摆脱自己所面临的困境,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受虐妇女综合征”,将其施暴者残忍的杀害。(4)制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家庭暴力的影响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个人、家庭本身,而且最终会扩展到社会,以致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缘由

1、历史因素。长期受到旧社会传统封建思想的深刻影响,一些长期遭受到家庭暴力迫害夫妻之间的争吵是很正常的现象,有很大一部分受害者觉得有点儿尬尴,谁会把有损自己脸面的事情拿出来说呢,出现了不敢告诉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2、制度原因。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有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预防、制裁和惩罚家庭暴力的现象都不尽完善。3、心理因素。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一些受害者往往都认为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是有损于脸面的事情,而不愿意寻求社会的帮助,即便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有关部门的介入,但他们只是想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停止暴力,不希望自己所爱的人受到法律和刑罚的制裁。4、经济因素。在许多经济落后的地区,男性的收入是全家主要的经济来源,这样导致家庭的其他成员在经济上形成了依附关系,离开家庭就无法生存,就任由施暴者进行各样的暴力行为,一直忍受生活在那样的家庭坏境中,长此以往就慢慢习惯了那样的生活状态。

二、法律规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立法层面及缺陷

我国现阶段确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在内的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级立法上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实施。(1)《宪法》中确立的男女平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规定是我国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2)《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关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给受害者照成严重伤害构成犯罪的,将给予严厉的惩罚。(3)《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尽管我国阶段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都做出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都太宏观了,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实践中操作起来很困难。例如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禁止虐待、歧视、残害妇女”等法律条文,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在认定的时候很难按照其所规定的定义来确认,这样就会使法院对认定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的认定难上加难,在当时的初步批评教育下,施暴者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但是不能确保其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最终也没有认真的处理对待,草草的结案。

(二)司法层面及缺陷

不断地改进我国的司法程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甚至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这不仅仅需要我国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而且更需要我国相关的司法程序来保障相关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并且最终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在定性和量刑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够重视,认为只是家庭的内部事务,丈夫与妻子之间有小摩擦出现打骂的情况也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且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时,也没有及时的收集、固定证据,在法庭上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仅仅凭自己的陈述很难让法官来认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草草的结案,最终还是没有解决受害人所面临的处境和问题。

三、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立法层面

在结合我国司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内容上的选择:(1)要细化家庭暴力的概念。即就是要结案件的具体情况,清楚明白地规定在什么样的程度下才构成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构成什么样具体的罪名,应该受到什么样具体的惩罚。(2)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涉机构。我国现阶段干涉家庭暴力的主体主要有村委会和居委会,社会机构有妇联,司法机关有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机关,干涉的部门较多,就更需要在充分的了解各个机关的特点之后,明确相互之间的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避免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者。(3)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的制裁应该更加的科学合理。对家庭暴力施暴者最严厉的措施是处以刑罚,若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清楚明白的规定其所适用的条件,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案件中,特别是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中就能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司法方面

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家庭暴力的案件能得到及时有效合理公正的裁判。具体的完善措施可以分为三点:第一,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形成成功的判例,推进立法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个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的法律,在这现阶段的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比较模糊的规定,没有具体可以操作实施的细则。第二,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程序。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侵害的受害者,受害者应及时向有能力鉴别的医院进行损伤识别,这样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使自己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第三,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尤其是涉及到家庭暴力案件,改变司法人员的观念,提高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让他们从心里彻底改变以前那种错误的认识,真正的了解家庭暴力受害,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裁判。

(三)开展法律援助和救助

充分地利用现阶段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来预防制止和惩罚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消除传统的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不同的教育活动的形式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最终达到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

(五)进行综合治理

使用多种方法宣传家庭暴力,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这是一个新的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手段,并且能够吸引更多的群众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用全社会的力量来治理家庭暴力这种社会所存在的陋习。

国家完善的立法模式能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并且最终为解决家庭暴力案件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支援,确保家庭暴力案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但是,家庭暴力在当下不仅仅是一个通过法律手段就能够简单解决的问题,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通过对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和对弱势群体儿童、妇女、老人的有效性保护才能消除。从一个更高的方面来讲,对家庭暴力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的抑制和预防,不仅可以使家庭和谐稳定,更重要的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口号,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9.

[2]黄莺.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N].人民日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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