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经济学解读

2015-02-06 23:12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外部性网民

赵 青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266100

一、对人肉搜索成因的经济分析

由于目前无法对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进行法律管制,他们在网络平台发起和参与“人肉搜索”的成本又非常低,因此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很容易形成“人人是记者”的局面。这造成了传统新闻报道与针对具体事件的“人肉搜索”有十分类似的地方,但二者又存在几处关键的不同:

(1)“人肉搜索”是网民的自发启动,没有既定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约束;(2)网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缺少相关立法规制;(3)“人肉搜索”的矛头多指向社会丑恶事件、不道德行为(尤其是官员腐败)等;(4)“人肉搜索”的真实性缺乏保证;(5)网民在网络世界使用虚拟身份,真实身份很难确认。综上,这就使网民在“人肉搜索”中可以恣意曝光他人隐私,对自己所愤慨的人物进行言语攻击而不必担心事后会被当事人报复或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于记者在进行传统形式的新闻报道时,披露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其成本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记者披露信息的成本=调查信息成本+发布信息的成本+事后遭遇报复或法律追究责任的风险成本。

而在“人肉搜索”中,网民披露敏感信息成本可如下表示:网民披露信息的成本=调查信息成本+发布信息的成本。

对上述两个公式,我们进一步分析可知,记者往往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亲自深入实地调查事件中尚无法掌握的信息,如涉及个人私生活的信息;但网民却可以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发帖向其他网民求助的行为,由对情况比较了解或有办法获得这类信息的网友提供。记者在调查后将所获的信息发布到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上,还需要编辑、排版、付诸印刷等步骤;网民只需直接在相关网站发帖即可发布消息。前述比较可知,信息调查成本和发布信息成本要低于传统形式的新闻报道中的同类成本,在“人肉搜索”中事后遭遇报复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成本更是可以忽略不计,网民进行“人肉搜索”的总成本接近于零。因此网民在追求“正义”、敦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与私力报复获得精神快感而积极参与“人肉搜索”之间选择后者,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二、对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分析

08年一起轰动一时的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和北京某公司构成对王某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某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由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即使网站被判令侵权,可预估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网站的经营者来说微不足道,法律无法有效制约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因此,要想通过增加法律成本来激励网站经营者过滤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其前提条件是侵权的法律成本超过网站经营者相应的广告收入。有三个原因导致上述条件无法满足:

第一,侵权赔偿金数额太低,无法对网站经营者起到威慑作用。我国的侵权赔偿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基本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对网站经营者起不到威慑作用。

第二,通过诉讼,网站经营者增加了额外的曝光,获得额外收入,进一步削弱了赔偿金的威慑作用。在人肉搜索案件中,网站的立场通常被视为是具有道德优势的一方,因此人肉搜索案件的诉讼作为一个事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可以进一步提高网站的正面知名度和相应的广告收入。

第三,过错责任原则为网站提供了免责的法律可能性。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等传播特点,网站经营者在原告起诉前删除有关内容履行监管义务,可能不构成侵权。网站经营者完全可以在受害人的信息已经广为人知后,再采取删除措施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三、对受害人的的经济分析

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诉诸于“人肉搜索”解决问题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动辄人肉搜索的也声音越来越多。被“人肉”者个人隐私遭到曝光或被人辱骂、诽谤,心理甚至生理上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但最后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少之又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被“人肉”者诉讼利润=诉讼受益—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举证成本+诉讼费用

诉讼收益=胜诉或和解获得的赔偿+诉讼产生的社会影响

在诉讼成本中,举证成本相对于诉讼费用存在不确定性。“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其中通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往往原告当事人因为缺少网络相关知识,不能及时保存证据,并且泄露他人隐私的网友人数众多且为虚拟账号,难以确定其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对于网站管理者,其一旦发现涉及侵权可立即将网站中的相关记录删除,由此我们可预见收集证据的成本必定十分高昂,令人难以负担。

在诉讼收益中,首先通过胜诉或和解获得的赔偿金额很低,无法弥补信息扩散造成的损害。其次,诉讼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当事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选择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会让受害人的隐私信息更加广为人知。

由此可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肉搜索”的当事人来说,诉讼成本太高而收益通常过低,不但无法弥补在“人肉搜索”中的损失,相反可能扩大不良影响。被“人肉”者不愿提起诉讼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但也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救济,从反面推动了“人肉搜索”的发展。

四、“人肉搜索”的去留

法律经济学要求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该目标要求我们从社会总收益与社会总成本的差额最大的角度分析不同情况下“人肉搜索”可能对社会产生的长期影响。其中,社会总成本等于“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成本与整治规范“人肉搜索”的成本之和。结合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假设两种极端情况:对“人肉搜索”任其发展,不加治理(即整治规范“人肉搜索”的成本为零,社会总成本为“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成本);或者持全面否定态度,坚决封杀(“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成本为零,此时社会总成本为整治规范“人肉搜索”的行政成本与封杀“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的成本之和)。

(一)任其发展

对“人肉搜索”放任不管,从短期来看将出现如下现象:从社会的正的收益来看,人肉搜索充分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等。从社会的负的收益来看,“网络暴力”横行,个人合法权益如名誉权等遭受侵害,纠纷增加。

从长期来看,对“人肉搜索”放任不管可能会出现以下后果:从社会的正的收益来看,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促进了监督方式的多元化,督促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建设。从社会的负的收益来看,“人肉搜索”导致对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网民守法意识削弱,导致道德败坏;可能养成司法办案依赖“人肉搜索”的惰性,产生对侵害公民隐私权利的漠视;可能造成网络环境低俗化,不利于社会文明建设等。

(二)坚决抵制

对“人肉搜索”坚决抵制,短期内可能有如下影响:从社会的正的收益来看,有效遏制“网络暴力”;从社会的负的收益来看,由于“人肉搜索”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此时一举抵制必然引起网民的抵触,加深矛盾;一些反腐案件缺少“人肉搜索”的帮助,收集证据的成本将极大提高,侦破难度加大等。

长期下来可能会出现以下后果:从社会的正的收益来看,保证了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尊重和维护;重塑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从社会的负的收益来看,抵制的行政成本过高,对政府和纳税人造成巨大负担;不论具体情况的“一刀切”导致民众言论自由遭受侵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信息传播受阻,影响网络发展,阻碍创新精神的形成等。

综上所述,对于“人肉搜索”问题,不论任其发展还是坚决抵制,都是既有利又有弊;两种做法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福利来说都是没有效率的做法。因此我们要选择介于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办法解决“人肉搜索”带来的问题,使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五、治理“人肉搜索”的对策建议

由前文论述可知,“人肉搜索”既不可任其发展,也不宜坚决抵制。因此笔者尝试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提出如下几点规范“人肉搜索”的建议。

(一)事中监管:区别对待,“分而治之”

对于“人肉搜索”是否侵权,不妨区别对待:

第一,应该引导、鼓励的情形。如果是出于法律和道德鼓励的目的而进行“人肉搜索”活动,不应当限制,而且有关部门还应该加以引导、鼓励。比如针对现有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或者在逃的贪官等等,对这样一些人的“人肉搜索”,实际上起到了弘扬社会道德、维护法律正义的客观效果。

第二,应该谨慎、克制的情形。在面对法律没有规定,道德也难以评价的一些人物现象进行“人肉搜索”时,网民应当谨慎和克制。因为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并不赞同这种搜索行为,道德上可能也不能轻易判断是坏还是好。在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游走于道德、法律的边缘。这样的行为可能就是纯粹满足一下好奇心,甚至是有一些低级趣味等等。这种情况就不应该鼓励,网民本身也应谨慎为之。

第三,应该抵制、禁止的情形。对于道德谴责、法律禁止的信息、现象等等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网民应该自觉地抵制或者是拒绝,要不就有可能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等等。

(二)事后救济:由解决外部性成本最低的一方承担责任——网站承担责任

外部性指一个人的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的福祗,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人肉搜索”现象产生了巨大的外部性。其中,对他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的,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行为人没有承担该外部性的成本。对于负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传统的经济学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观点,即在承认原有权利配置的前提下,采取由负外部性的制造者来“内化”外部性的做法,即如果A伤害了B,A就要对B做出赔偿。而科斯认为这种做法掩盖了问题的实质,由此他提出了相互性的概念,即避免A对B的损害,将导致A遭受损害,至于究竟要允许A损害B还是B制止A,则要看谁承担这种损害的成本即避免外部性的成本最低。

“人肉搜索”一般涉及三方:被“人肉”者(被侵权人)、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人)。根据科斯的理论,这三者中谁解决外部性的成本最低,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初看可知,只要网民不进行“人肉搜索”,就不会有“人肉搜索”侵权问题的发生,不进行“人肉搜索”对网民本身也不会造成损失,因此由网民承担外部性成本最合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这既符合庇古的纠正理论也符合科斯的外部性原理。问题在于,网民无自觉也无外来激励约束自己的行为来尊重他人的隐私、名誉,如果要求网民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负责,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追查行为人的成本将成为天文数字,即网民本身避免侵权行为的成本虽低,但若规定由网民承担责任将导致另一巨大的外部性——大幅增加的司法成本和行政成本。

如果对“人肉搜索”问题放任不管,即由被“人肉”者(被侵权人)承担侵权成本,则会发生前文提到的种种消极后果,而这是社会所不欲求的。所以我们应该考虑由网站来承担外部性成本。选择这个方法有以下优点:网站和网站管理者处于随时被主管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的状态,调查取证成本低;网站情况又处于网站管理者的随时监控管理的状态,网站管理者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可以及时处理,将侵权消灭于萌芽中;管理者对网站的管理操作成本相对低廉。

因此结合三方各自情况不同及不同归责对象对社会的影响,出于对社会总成本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一旦“人肉搜索”侵权,应当由网站来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道德风气的建设

人肉搜索这类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众普遍缺乏尊重他人隐私权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减少“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长久之计应是从内部加强网络道德风气的建设,加强对民众的法制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人肉搜索”的弊端。

六、结语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工具,和所有群体性活动一样,人肉搜索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而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相关网络平台无疑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去提炼和萃取人肉搜索获得的资源。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维护网络搜索平台的秩序。让人肉搜索能够通过互联网健康、规范地发展,最终服务于社会。

[1]李成阳.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的保护[J].商情,2010(13).

[2]林瀚.虚拟与现实是网络暴力还是道德延伸[J].电子商务,2008(10).

[3]张乐.检索、道德与暴力:人肉搜索的社会学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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