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保护的困境及路径初探

2015-02-06 20:25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债权人信用利益

王 琴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改变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限额,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立法系出于鼓励民间投资的考虑,也符合当今各国立法的趋势。然而,在公司有限责任的责任体系之下,作为公司“能力”担保的注册资本的取消,债权人的利益又将如何保护,值得思考。

一、债权人保护之基本阐述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司的力量》这一纪录片中,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的融资,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公司的壮大,问题随之即来:债权人与股东,以同样的货币投资,同样承担着公司的投资风险,但是在公司控制权与治理问题上的权利确是相差甚远,债权人仅能依靠一份债务合同或者借款公司关于盈利优先偿还债务的承诺消极行使权利。从一个理性投资者的角度思量,难免是风险与收益极不对称的一种投资。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者Blair、周业安等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为公司贡献了某种专用性资产,并将资产固定用于某一项目的人或集团,投资的价值取决于公司该项目的价值,一旦改做他用,其价值就会降低。①因此,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而公司又依赖投资者的资产投入,为激励这些专用资产的进入,需要对投入者给予一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绩效做出了贡献,那么理所当然的就应当得到利益保护。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只能被动承受公司经营的后果公司股东当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公司亏损不能履行债务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且有影响力的股东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产不足以偿付公司债务时,损失完全由无辜的债权人承担,这不符合公平的基本理念。

(三)债权人保护之困境

在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之前,如果一个投资者要进行投资,一个交易相对方在签订合同之时会必然考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某种程度而言,注册资本的高低能够反映一个公司能力的高低,于他们而言,这是一种偿债能力的保障,尽管此种能力越来越被淡化,但仍不能否认其价值。新资本制度,取消了原来的最低资本的限制,一元公司亦能存在,这对于投资方而言,无疑增加了其选择的难度,公司的信用逐渐从资本信用转为资产信,债权人的保护陷入困境。

需要明确的是,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并非两个对立的概念,资本信用一般指的是公司的信用能够通过资本来体现,无论是固定资本或是流动资本;资产信用是指公司以全部资产为公司能力担保的信用模式,资产是流动的,不固定的。资产信用实际是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公司资本认定的难度。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公司的能力需要通过“资产”来衡量,而资产却是一种灵活多变的财产。加之,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鼓励公司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在债权人的保护之上,公司法相关制度保障不足,具体的操作以及后果没有具体的规定,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和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而这些规定的能力是比较微小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只在特定情形之下适用,对于众多的债权人,其利益的保护难以保障。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

(一)建立企业信用制度

于企业而言,信用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财富。于债权人而言,企业的信用是一种保证,企业信用的高低,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债权人的选择,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有利于指引投资、保证交易。

1.推行企业征信制度

企业征信,是指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规则合法采集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成企业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提供给他方的情形。企业征信做为企业信用衡量的一种方式,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为债权人和交易相对方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数据,同时也保障了“黑名单制度”的推行。②但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需要保证,防止其成为企业建立虚假信用的工具。

2.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克服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人治的有效途径。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引导和有效约束内部人员,建立起企业信用意识。在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保障之下,企业信用提升,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二)引入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其应否参与公司治理、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也成为研究课题。③提倡多边治理公司的学者们认为公司治理可将治理主体从公司股东扩大到公司职工、公司债权人等。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参与公司治理是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途径,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都在为公司的经营不善“买单”,是否所有债权人都有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和效率,需要进行探讨。

1.区分自愿债权人与非自愿债权人

区分自愿债权人与非自愿债权人是确定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主体选择的一个基础问题,公司的盈利性决定了公司的权利不会随意分割,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仅要有参与的权限,更要有参与的主观动机和参与能力。自愿债权人是主动与公司进行交易而与公司建立债的关系的契约债权人,其对公司主要的信息了解较强,相比于非自愿债权有一定的风险和管理意识。非自愿债权人具有被动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形成债的原因具有偶然性,未能预知和选择其建立债的关系的公司。因此,他们对于公司的信息把控不够,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和动力也不够,在引入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之时,应当对参与的主体进行区分。

2.区分单个与全体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在传统公司法上,债权人不是公司治理的主体。目前学界对于债权人参与到公司治理持保留态度,对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否会冲散公司的基本格局颇有争论。将债权人纳入到公司的治理主体之中,是一种突破,但又要保证公司的股东治理模式,那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债权人以何种形式进入到公司治理之中?由于公司的债权人难以计数,让所有债权人都单个参与治理之中,这不现实也不科学,因此,在探讨参与治理的进入形式之时,还需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区分,区分大小债权人,在此基础之上再讨论是以单个还是全体的形式参与公司治理。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之下,不能再参照公司的注册资本来反映公司资产以及偿债能力,依仗注册资本的“不变”来应对公司资产的“万变”也已不可能。如前所述,公司债权人的投资和收益是及其不对称的一种投资,在信息掌握上,债权人同样处于弱势。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证债权人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公司账务和相关经营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盈亏,促进对自身权利的保障。

三、小结

通过对债权人保护的困境分析,笔者主要从规制性、介入性和公示性三个路径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探讨。在企业角度,规制其信息披露和建立信用制度来维护债权人的信息知悉权;在债权人角度,债权人可通过参与公司治理,如债权人大会制度,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等方式维护利益,此为积极主动的参与方式,在德、日等国适用比较广泛,也颇有成效,其在我国的适用之路还需要一步步摸索,还缺少实际有效的操作方式和理论研究。

[注 释]

①王伟炜.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②江映红.我国企业信用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5.

③王远明,唐英.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形式选择及大会制度[J].求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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