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我国电子产品领域的应用

2015-02-06 14:39施茗芮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生产者电子产品废弃物

施茗芮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生产者应就其产品从设计、制造、流通到消费终结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特别是应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1]它与传统的生产者责任相比,范围更广。传统的生产者责任只要求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负责,有利于促进生产者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生产者延伸责任更有利于督促生产者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这对现在的中国电子消费市场的是十分有效的。

一、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电子产品回收领域的内涵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由西方最先兴起,1988年,瑞典环境经济学教授托马斯·林赫斯特在向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1995年,林赫斯特教授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含义做了修订。他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任延伸至产品的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以促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的环境保护。“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核心在于通过延伸生产者责任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要在产品的“后消费”时期,加强对废弃物的管理,通过生产者的努力有效地降低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率。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目标是鼓励生产者通过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更改,在产品寿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努力防止污染的产生,减少资源的使用。生产者填补了产品责任体系中消费后产品责任的空白,重新确定了废物回收处理、循环利用的责任主体。[2]

二、我国电子产品回收领域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在电子产品回收领域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我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起步并不比西方国家晚多少,早在1989年时,我国就颁布了《旧水泥袋回收办法》中便有了类似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方面的内容。此后,我们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环保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如《报废汽车管理办法》(2001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5)《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和国家环境总局等五部委于2003年10月颁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

然而在电子产品领域,我国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却涉及较少。我国在2009年之前并没有为了电子产品废旧回收进行专门立法,而作为电子产品废弃物管理的母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也没有对电子废弃物进行专门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但与此同时,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的规定,首次将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引入固体废物防治领域,虽然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却为今后废弃物管理立法适用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奠定了基础,[3]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废弃物监督管理立法,被称作中国的ROHS指令。此规章的立法目的在于减少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损害,鼓励和促进生产对环境污染低的电子信息产品,但是对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方面则没有任何规定,同时法律强制力不高,法律效果不大。而2009年2月25日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针对废弃电子产品首次进行专门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电子产品回收的领域有了发展,发展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该条例明确地确定了调整的范围,即适用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相关活动。二是该条例确立了实施资格许可制度,即确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资格许可制度。申请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地资格。三是条例创新的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这是之前的法律都不曾涉及到的。四是条例详细的建立了责任制度,包括生产者、消费者、产品回收者和处理企业,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相应地责任。这就使电子产品回收社会化,成为了全社会的责任。但总体而言,我国在电子产品领域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立法级别较低,立法观念尚停留在传统的回收末端治理上。法律之间缺乏层次性和体系性,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具体规定大都不明确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刚性约束力不强,甚至对这一责任基本范畴的理解尚存在许多模糊之处。[4]

(二)我国在电子产品回收领域关于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现状和不足

虽然我国对于生产者延伸责任进行了相关的立法,但是在生活中,生产者延伸责任所带来的效果并不好。一是我国有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与林赫斯特教授所说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相比,范围较窄且内容较少。林赫斯特教授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包括产品从设计、制造、流通到消费终结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负责受到传统生产者责任的影响的责任。而我国条例只规定了生产者绿色设计责任和生产者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的经济责任。其次,我国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观念还停留在传统的回收治理状态,还没有转变成从整个产品周期进行系统化管理,现行我国关于电子废品的规定尚还停留在回收程度上,有关对电子产品在整个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的对策也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很多人只注重生产者责任,即只关注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责任,而忽略了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在电子废弃产品领域尚未建立完整的回收体系,即使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了在电子产品领域回收领域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得并不理想。小商贩和非法拆解的作坊仍旧十分活跃。生产者未对其生产的电子产品回收问题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对其生产的电子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并不重视。

三、对我国电子产品回收领域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建议

在电子产品领域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有助于废弃电子的合理回收,符合现行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笔者针对现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电子领域实施状况下,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完善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立法

首先必须探索有关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处置的思路和方法,制定一部电子产品废弃物管理的专项法律。制定一部专门调整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的专门立法,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下位法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严格规范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同时,也需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防止各部门之间对权力的争夺以及对职责的推诿规避。其次,各地可根据自己关于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地有关电子废弃物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这样可以弥补中央立法的不足和缺憾。通过完善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在电子产品废弃物领域的立法,建立一系列关于电子产品废弃物的立法体系,实现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

(二)从生产者延伸责任思想中加强生产者对产品的责任意识

在电子产品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利用中贯彻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生产者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现阶段在电子产品领域里,生产者往往只注重其所生产的产品在销售和消费阶段的质量问题,忽略了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回收,以及再次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生产者关于环保的责任意识,要求其从产品设计之时起就要考虑其所生产的电子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及危害,在生产时尽量减少原料和能源的投入,减少对人体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物质的使用,并鼓励生产者研究并使用绿色原料。[5]同时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和再次利用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个总体的规划和部署,包括提供电子产品信息及提供相应地咨询服务,以及指定一定人数的销售商来回收电子产品废弃物,并主导对回收的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再次利用,如提供一定的资金、从环保和健康的角度向从事电子产品废弃物进行预处理的人提供其产品的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备案等。同时,我国应在确定生产者关于其生产的电子产品的义务的同时,对生产者进行鼓励和督促。对于怠于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生产者,可以通过罚款、增加其应缴的税款以及增加其他的附加条件来督促其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三)增加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

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电子产品领域的履行和实施不止需要生产者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如果消费者不积极参与,那么生产者延伸责任就会成为空谈。首先,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教科书等宣传资料等各种方式和途径向公众进行宣传,宣传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电子产品领域的重要意义,以及对电子产品进行回收的优势和必要性。同时,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公众参与的事情。可比照欧美对消费者责任的认定,设立电子产品弃置税费向消费者进行一定比例的征收,可以减少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回收和处理利用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6]也可以使消费者明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中来。

四、结语

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对环境的影响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必须关注的问题,因此,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电子产品领域的实施将会减少电子产品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提高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率,但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个全社会的事件,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我国首先应在电子产品领域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生产者设计生产绿色无害的产品,并逐步健全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机制。同时,需要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大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进来。

[1]张旭东,雷娟.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偏差与矫治[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93 -103.

[2]何悦.我国生产则延伸责任立法[J].科技与法律,2010.4.

[3]钟卫红.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述评[J].社会与法治,2012,4:62-67.

[4]杨柱平、徐艺菊.我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初探[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9(26):135 -137.

[5]吴培锦,田义文,S邵珊珊.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现状及法律对策[J].特区经济,2010,4:233 -234.

[6]张彬.论循环经济法中生产者为主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公民与法,2012,4:33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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